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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争一个讲理的法庭——全国优秀公诉人的死磕式辩护?!

【辩护的技术与喊冤的艺术】除了法院里的“审判法庭”,其实还有“社会法庭”与“历史法庭”。“讲理的法庭”对全社会的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这位“全国优秀公诉人”的公开喊冤,生动而深刻地印证着本文最后笔者多次在刑事法庭上强调指出的那番话......——题记一、“全国优秀公诉人网络喊冤”与曾经的“死磕式辩护”近来,因自己孩子的父亲(此前为执业律师)因十多年前代理的民事案件被打为黑社会分子,担任市级检察机关中层干部的某“全国优秀公诉人”公然到中院举牌喊冤,同时开通微信、微博等各种网络自媒体平台,痛陈该案程序与实体的违法裁判之处。而有律师则指出该检察官曾在公众瞩目的“钥匙扣枪案”中担任检察官,当事者亦反思并坦陈自己此前确有“机械执法”的错误本能。有感慨报应不爽的,有支持检察官依法维权的,有如最高法院前刑事法官黄应生兄般审视枪支认定标准问题的。显然,如果不是“走投无路”当事者不可能采取此等“极端方式”。而“全国优秀检察官”的此等行为,也无法不让人想起曾经备受关注的“律师死磕”现象。所谓“死磕”其实有三重含义:一是较真精神;二是某类律师;三是某种辩护方式:关注程序问题,关注法官检察官行为可能的失范,吸引眼球的行为艺术,媒体自媒体的网络发声乃至相互声援。律师为何要“死磕”?某位知名律师(笔者相识多年的好友,当年他把我从法院忽悠来北京做律师而我将他从报社和高校忽悠出来做律师,只是曾经因为文章中出现该律师名字多次被要求删帖故本文不标明他的名字,当然不说大家也知道此公姓甚名谁——笔者注)流传甚广的一则微博似乎道出了个中原委:【值得检讨的刑辩经验与刑辩技术】蒙郑川家属信任,给了我大量郑川案的材料,供我研究这个全国劳模的案件。我研究发现,这是一个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严重不足,无罪辩护条件非常好,无罪理由非常充分,依法就应该判无罪的案件!一审辩护人、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田文昌及同为京都所律师的邹佳铭,以及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二审的多位律师均为郑川作无罪辩护,结果当事人仍然被判重刑。其他律师不说,田文昌老师刑辩经验算丰富、刑辩技术算高明了吧!可辩护效果还是如此!不知那些四处传授刑辩经验和刑辩技术的大咖们,作何感想?会不会感觉自己讲的那些刑辩经验和刑辩技术有点自欺欺人?——归纳起来一句话:如果法庭不讲理,律师再有技术也白搭!同时也在某种意义上奉劝诸位大佬们莫要再去做“大家看兄弟我多么牛逼”式的授课与营销吧。二、当下时代的三种法庭与三类博弈那么,法庭不讲理,律师怎么办?或者说律师及当事人该如何去争一个“讲理的法庭”?前面提到的那位律师兄弟的一贯主张和做法便是“有冤就要大声喊出来”!那么,有冤可以在哪喊出来,如何才能喊得出来?——其实,当下中国面临着三种法庭与三类博弈:一是在法院里的“审判法庭”,进行法律博弈以当年的薄王重庆时期的李庄案为例,便是重庆的法院审判李庄的那一整套机制与“司法”活动:包括相当程度上“秉承上意”主持庭审并进行裁决的法官们,被告人李庄及其辩护人高子程、陈有西与斯伟江、杨学林律师们,以及以么宁为代表的公诉人,乃至各种形形色色的证人、受害人及其他参与者们。——法庭上控辩审各方进行的是法律博弈,在审判独立、法庭讲理的情况下,这种博弈是真正意义上的“刑事审判”,尽可能避免冤案的发生。二是“社会法庭”的审视之下,进行法治博弈面对李庄案出现的各种非正常情况,媒体、学界、律师界都保持着密切关注与高度警惕。面对重庆法庭里的种种不讲理,尤其当么宁抛出所谓“李庄嫖娼”论时,社会哗然。公众对李庄案件进行关注使其成为某种“公共事件”,公众持续的关注与发声引起更高层的重视,在体制内外各种力量的共同作用之下,重庆方面公共权力的滥用受到相当程度的有效制约——最终在李庄案第二季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这便是通过媒体集合公众声音形成公众意志,从而约束权力的法治博弈——这便是周泽们有效喊冤的另一个舆论阵地,也是有司越来越严格限制律师进行此类公共表达原因。而当事人往往不到别无他途都不太愿意采取此种做法,骨子里还是生怕因此得罪权力。三是社会发展的“历史法庭”当中,进行历史博弈典型者如李庄案不仅影响着李庄本人及相关人员的命运,甚至改变着薄王等人的ZZ命运,深刻影响着历史的进程。呼格案、聂树斌案,尤其张文中案的彻底平反与顾雏军案的部分改判,当年的“反右”、“严打”与事后的平反,甚至包括当下的扫黑除恶与未来可能的重新审视,其实也都属于不同历史条件之下的需要与博弈。
202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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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吕良彪:公诉人十类“过于强势”的庭审习惯及其应对

法庭辩论乃职责所在而非私人恩怨,旨在查明事实而非意气之争。法律人当心向正义而非以正义自居,因为任何法律人都不必然代表正义——无论律师,还是公检法。司法改革不应仅是权力体系的“内部游戏”,公众及其代理人、代言人需要对司法活动具备应有的参与权与监督权。本文针对现象而非个案;针对做法而非检察官个人——虽然事都是人做的,而每一种观点也都有着足够的案例与经历支撑。——题记导语:等腰三角形的刑事诉讼架构及其失衡现代审判呈某种“等腰三角型”式平衡架构: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各司其责、地位平等,法院居中裁判。而为均衡实现“公正、效率、效益”这三大基本价值目标,许多国家往往在侦查阶段对侦查的效率有所倾斜,但审判阶段则必须注重审查证据合法性与证明力问题、坚守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予以衡平。这几日同行基于曾经共同出席法庭的美好体验邀请我参加某起企业家犯罪案件的辩护,提及我“过于强势”的法庭回应。某次庭审公诉人对我指出案件中证据存在的这些问题表示抗议,认为是在抹黑办案机关。我们在法庭上提出此类情绪性的意见不需要回复,但在庭后整理了这些问题发表相关文章同时也发给办案机关相关领导,大家能够彼此理解与认同。——法律人的面子不是“击败”乃至羞辱对手而是大家想起曾经与你出席法庭、办好一起案件是一种美好与荣耀。当下,“以审判为中心”虽似已成司法改革的方向性共识,但实践中诸如证人基本不出庭、非法证据难以认定与排除、审判机关缺乏足够独立性与权威性的现实情况却使审判难以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而且司法传统中公诉人的习惯性“过于强势”又常常使控辩审等腰三角形的平衡难以实现。归纳起来,现实中公诉人围绕举证质证的“法庭强势”至少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第一,证据“虚构”曾经,某起备受关注的女律师被控寻衅滋事案庭审之后,辩护律师披露公诉人提及自己有相关证据但却拒绝在法庭上出示,这便是某种典型的证据虚构了。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未在法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此类公然的程序违法依然难以杜绝。我们在广东某起涉黑案件中,即发现一审判决书中赫然出现根本未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第二,证据“隐匿”某起涉黑案件庭审过程中,某女性被告人表示她曾向提讯她的检察官叫屈,表示在侦查机关讲的很多都是被胁迫的东西,甚至在公诉机关笔录中注明此前在侦查机关陈述不实。笔者当即要求公诉人将该笔录提交给法庭,公诉人却以检察机关没有向法院提供此类笔录的义务为由推脱。辩护人当即提出:检察机关在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原则上属于工作记录而非证据,可以不提交。但如果一旦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则这样的笔录就成为案件的证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理当提交给法庭。争执之下,辩护人即以隐匿证据原因申请公诉人回避。最终以法庭责成公诉人应当在庭审调查结束之前提供该等证据的方式,解决了这个问题。第三,证据“选美”虽然法律规定侦查机关理当全面收集、公诉机关理当全面出示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但公诉人习惯选择性展示证据、只选取对被告人不利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宣读的做法似已司空见惯。显然这不利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界定被告人法律责任。这样的时候,辩护律师就要指出问题并宣读、出示案卷中与公诉人宣读内容不同的证据,以利于法庭全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事实。第四,证据“变造”一种“证据变造”是公诉人提供的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一致。这个时候,辩护人就应该及时指出。另有一种“证据变造”,就是断章取义地截取多份笔录中的内容“合成”一份新的笔录形成一份“客观”的证据,虽然每个字都是被告人自己讲的,但表达的完全不是被告人的本来意思,也不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第五,证据“夹带”法庭上,公诉人往往会指出证据在案卷第几册第几页至第几页,但宣读的仅仅只是其中极少部分内容。这样一来,就可能因为对宣读的内容不持异议而被视作对所标注部分所有证据的认可。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明确要求全文宣读证据,对未当庭或事前充分展示给被告人的证据不应因此“蒙混过关”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且,必要时律师还应针对性地出示、宣读完整的或否定公诉机关意见的相关证据。第六,证据“走私”行为江南某次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另一起民事事件的相关内容及证据下落。辩护人当即指出利用刑事诉讼为其他可能的民商事纠纷收集证据,属于证据“走私”。而且,明确指出以该等取得的证据不应作为相关民事案件的证据。第七,证据“突袭”为保证庭审的质量与效率,法庭通常会控辩双方在庭前进行“证据交换”,使控辩双方对对方将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有一个提前了解与准备。如果一方对另一方将要出示的证据不掌握,贸然之间便容易陷于被动甚至难堪,法庭表现容易落了下风。笔者曾经遇见过两类证据突袭情况:一是公诉人庭前拒不提供证据清单:刑事案件尤其扫黑除恶案件、贪污腐败案件常常有几十本乃至几百本案卷,如果当庭举证且仅指明在第几卷、第几页则辩护人难以及时找到并针对性地进行质证——虽然显得公诉人占上风,但显然影响庭审质量与效果。另一种极端方式则是“近乎夸张”的边开庭、边取证,而且寻找各种借口为自身的这种违法举证行为寻找借口。第八,证据“懈怠”指公诉人的消极懈怠,主要表现为“该取证而不取;该举证而不举;该质证而不质;该讲理而不讲”。尤其在近来“扫黑除恶”案件中,有的公诉人只负责举证而不加说明也不回应辩护人的意见;有的公诉人几乎不回复辩护人的任何提问和意见;有的公诉人公诉意见甚至只有短短的一两句话不到一分钟......笔者对此种证据懈怠与公诉人对辩护人的“忍让”起初深感不解,其后稍稍理解。——毕竟,当下这时代与亢奋的李书耀相比消极低调不容易让自己出事;更重要的,是与吕先三、李庄案中公诉人那些诸如指责李庄嫖娼式的“私自加戏”试图脱离事实和法律加重当事人刑责的公诉人相比,这种懈怠更让人感受到法律人“无奈的心狠”而非“刻意的心恶”?!第九,证据“蛮横”刑事法庭上,公诉人“教育”被告人、证人如果伪证将要如何如何的行为屡见不鲜,对于这种可能起到“变相恐吓”效果的行为辩护人要及时反对并要求法庭禁止。——更为无奈的与有效的,是当事人担心自己不配合可能殃及家人。笔者曾经写过一篇《“官员犯事抓老婆”现象剖析》,对此类做法进行分析。极端者甚至出现威胁、教训辩护律师乃至记者的行为。“包头案”中昙花一现的明星检察官李书耀针对律师的“夸张行为”非但没有加强证据的效力、取得庭审的主动,反倒是因为行为乖张最终让自己东窗事发“进去”了。古人说:天若使其亡必先使其狂,狂者必亡!——“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乃是任何权力者都理当秉持的心态与原则。第十,证据“帮扶”这种“帮扶”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深入基层”出庭支持公诉,典型者如时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的么宁“空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代表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二是“业务高手”场外指导法庭上“应对强敌”的公诉人,如江苏某市检察院为宣传该院某一“先进人物”的“动人事迹”,声称其在法庭下利用电脑和网线,运用高超的专业技术遥控指导法庭上的公诉人如何驳斥辩护律师——此举同样引来各界质疑乃至批评,因为此等行为的合法性本身就存在问题。结语:法律人当心向正义而非以正义自居——任何法律人都不必然代表正义公诉人何以如此习惯性强势?大致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本能地以正义自居某女性检察官曾经以《妈妈不能输》为题写给儿子的一封信曾经网络刷屏,该女检察官自豪于自身职业的高尚,代表着国家、代表着法律、代表着正义,而那些“专为坏人说好话”的律师则恰恰相反——文章发表后引发各界批评,后被迫删帖。这在相当程度上生动地揭示出检察官群体以正义自居的本能,这种朴素的正义感无疑不全是坏事,但过于偏执显然不适于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履行职责。笔者素来认为:法律人当心向正义而莫要以正义自居!——因为“任何法律人都不必然代表正义(点击即可阅读)”!二是人性的弱点与权力的本能不愿输、不服输是人的天性。而权力“加持”之下,又容易将这种心态扩大为“输不起、输不得”,进而想方设法也要“赢回来”,这种心态控制不好很容易演变成以权力打压甚至威胁和迫害对手。另一方面,权力体系内部(如法院)和当事人也都容易本能地“惯”着这种任性。例如某地开庭时,辩护律师与旁听群众甚至需要全体起立迎接法官与公诉人进入法庭。笔者当即指出这种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有违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但在当地,却是司空见惯,理所当然。三是认知错误所导致的莫名其妙的优越感某次庭审过后,笔者因庭审中的强势过去向明显不快的公诉人解释法庭辩论乃各自职责所在而非私人恩怨,旨在查明事实而非意气之争。公诉人脸上神情古怪连着说了好几声:理解理解,你们收了人家钱嘛!——当即玩笑着回复他说:理解理解,当年我就是看不得律师那么收钱才从法院辞职出来的哈!其实大家都是凭辛苦挣钱,从政府领钱不见得就比从市场上挣钱更高贵、更干净。笔者曾经根据自身经历与体会,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一篇关于如何通过制度建设提升庭审效率、避免庭审冲突的小文章(参见下图),似乎印证了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那句著名的台词:Salvation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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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为企业家辩护尤其需要拓宽视野拓展辩点

【“非典型性刑事律师”的“另类”执业体验】引子:律师首先要挣脱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昨晚与同行交流办案思路:客户涉嫌传销被异地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在当地聘请了专业而敬业的刑辩律师。同行认真分析案件后按照传统思维提出关键要看客户在整个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尤其是否知晓“下面”人的具体操作。当即建议或许首先需要考虑客户交易所的商业模式本身是否违法违规、是否真的构成传销或其他犯罪,还是属于性质有待明确的互联网交易新模式。甚至有必要请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共同对交易所的交易架构进行专业分析,必要时出具权威专业意见,同时尽可能争取到相关机构的支持——为企业家辩护,尤其涉及创新经营行为时,首先要从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中挣脱出来......导语:辩护词的核心在于辩点的“杀伤力”企业家是社会财富生产最核心的组织者,社会最为稀缺的人力资源,其法律风险尤其刑事风险远超常人。近二十年来,笔者有幸帮助央企原董事长等多位副部级、厅局级国企老总进行有效辩护,更通过刑事辩护、投资并购、破产重整等多元方式帮助多位民营企业家最终被无罪释放。在此过程中,甚至促成原吉林纸业等多家(上市)公司的借壳与重组——大部分刑事案件(风险)也都有效“消化”在法庭审理之前。所以在笔者看来,“辩护”绝非仅仅发生在在法庭审理阶段,而是每一次与与侦查(调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就撤销案件、不起诉或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刑事处罚或根本不构成犯罪的程序性、实体性意见表达。有效的辩护,不应该是律师一个人在战斗,专家、媒体的意见都可能构成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仅仅精通刑事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自由在高处,功夫在诗外”。辩护意见没有权力加持,因此比表达艺术更重要是的意见本身的“分量”。企业家犯罪或“被犯罪”往往涉及相对复杂的经营行为,因此尤其需要创造性地找到有力“辩点”。第一,解决问题的全新思路与解决方案,是辩护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曾经,东北某地拟以虚假注册和抽逃出资(当时地方政府对付企业家的“口袋罪”名)抓捕我的当事人N某某。经了解,客户系当地唯一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面临被摘牌退市的风险或将影响当地官员政绩乃至地方稳定发生矛盾。该公司原系国企,改制后引进我的客户为战略投资人,后迅速成功上市。但其后数年,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地方政府与投资人之间产生纠纷,客户因不肯“配合”地方政府导致出现刑事风险。(*笔者曾经总结当时地方政府“收拾”不听话的投资人往往有“三板斧”:一是对投资人刑事立案;二是查封扣押投资人在当地的企业;三是追查当事人的关联公司。同时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法律正当性与道德正义性为中心、领导关心与媒体关注为两翼——的针对性策略。)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在征得客户同意之后,建议地方政府对该上市公司启动司法破产程序,在依法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也对企业进行了有效保护,而且通过对债权债务及人员的处理,成功实现了上市公司的“净壳”与各方利益的平衡。在此过程中,我们协调了监管机关,联系了合适的新的战略投资人,最终成功实现了企业的破产重整与借壳上市,也消除了客户的刑事风险。而在处理江南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原董事长B某某受贿一案中,辩护律师通过促成国内某著名企业集团收购该上市公司控股权,通过重组使该困境中的上市公司重获生机,股价迅速有了明显提升,也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最终当事人因此获得轻判。——行胜于言:创造性的解决方案,显然是有效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对证据的解读和观点的提出要能够震撼到合议庭、公诉人例如,我们在为中原某省属重点国有企业原总裁P某某(正厅级)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被骗一案辩护中,提出不仅行贿人、受贿人对于近二十年前行贿、受贿的细节描绘惊人一致,而且受贿人的驾驶员对近二十年前平凡日子里随领导出行时帮领导搬取行李的细节都记得清清楚楚且于前二人描述完全一致,提出反腐败斗争既要依法,也要符合常理。同时,提交证人对此问题的说明,要求允许证人出庭作证。一审认定我的客户构成所谓失职的重要理由与逻辑起点,便是当事人违反“三重一大”事项的规定,未经党政联系会议研究通过,即对投资人作出利润承诺,由此导致后续一亿元借款无法收回的事项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对所谓利润承诺函本身进行认真研究,发现该承诺函只是一个原则性声明,既未承诺具体利润指标,更没有对未达到承诺事项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进行约定。对照国务院及省级政府要求,参照《公司法》等相应规定,并不属于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事先研究决定的事项,指控犯罪的逻辑基础存在重大缺陷。——辩护词旨在严谨立论说服法庭,也需要对公诉意见、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进行必要批驳。在为东南某省属重点国有外贸企业董事长Z某(正厅级)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一案二审辩护过程中,我们先从法理上论证所谓挪用是无法成立的。当事人的行为更似强令下属公司与其指定的企业进行合作或许涉嫌滥用职权(至少少涉嫌一个罪名),而我们对二十笔所谓挪用款项进行审计整理后发现不仅没有造成损失反倒略有盈余,因而也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那种无视当事人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单单论证被告人不构成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常常是不够的,完全有必要同时说明不构成法院可能考虑的其他罪名。简单以所谓“辩护人不能充当第二公诉人”的口号式理由拒绝进行更深入些的阐述,恐怕未必妥当。第三,专家权威意见成为辩护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助攻无罪辩护曾经,我们在江南某地承办了L某某非法倒卖国有土地案。L某某系江南某地产公司15%的股东,根据当时形势向当地民企老总X某某借款一亿余元收购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事后提前并连本带息归还了X某的借款,后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暖和自己开发的困难,将公司股权加价转让给当地有实力的企业家。X某某以诈骗、合同诈骗向当地公安报案未果,遂以侵占为由向法院提起自诉(其基本逻辑在于委托L某某收购股权,但L某某未按约定将股权交由X某某处置而是私自高价转让获利)并被立案。后辩护律师向上级法院指出此案法院刑事立案的荒谬和不良后果,当地基层法院被迫撤案。但随后,检察机关又以“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倒卖土地”为由提起公诉。——针对此种现象,法制日报邀请法理学、刑法学、刑诉法学、民诉法学、土地法学、房地产行业协会人士、央企总法律顾问等专家就国企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地产项目、地产公司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刑事措施的谦抑性等问题以本案及其他典型案件为例进行专题研究,相关意见占据了法制日报大半个版面。这些意见经律师引用,构成辩护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后,该案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结案。此外,在广东陈某某涉黑案中,著名刑法学专家的意见不仅给了我们极大的启发,也给了法官极大的触动——善用专家学者作为辩护律师的“外脑”开阔视野、作为辩护律师的‘外嘴“以提升表达的影响力,也是有效提升辩护词表达份量的重要思路。(点击阅读《吕良彪|公正与效率的中国式平衡——值得反思的十项扫黑除恶办案措施》《吕良彪|刑事诉讼基本架构及其失衡——公诉人十类过于强势的庭审习惯》)第四,辩护意见要善于运用民商法及其他专业知识2021年年底,我们承办的广东某企业家虚假诉讼案被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起诉。该案的背景是两位亲戚之间因股权争议十几年来打了十几场官司,从基层法院一直打到最高院、最高检。2021年,一方当事人突然以对方证据系伪造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居然立案并经检察机关批准决定逮捕当事人。该案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起诉固然有着诸多原因,例如相关当事人民事争议真实存在而非杜撰,例如上级检察机关高度关注。但相当重要的一点,便是辩护人与专业鉴定机构合作,指出现有技术根本不足以得出本案中鉴定机关对关键证据作出的鉴定结论,使案件的关键证据无法成立。——我们在江西的一起扫黑除恶案件中,虽然同样运用民商法专业知识使二审法院撤销了虚假诉讼这一罪名的认定,但某种意义上运动式执法的氛围之下仍然无奈多多。我们也曾承办了江南某市“最规范的国企改制案”所引发的刑事犯罪。当事人原系当地副处级官员,在国企改制过程中通过MBO方式成为当地一家商业贸易公司的股东,而该商贸公司拥有某家上市公司近3%的股份。当时确定的国企改制基准日为2004年12月31日,2005年5月上市公司决定分红,480万元红利于次月付至改制后的商贸公司账上。后,地方政府以该笔款项系2004年分红款理应属于国有,一审认定当事人构成贪污并处刑十一年。一审辩护人的思路是该笔款项当事人已经向上级领导报告,同时上市公司分红款也是不可能被隐瞒的公共信息,但相关领导矢口否认被告人曾经向其报告。我们在二审中,提出该笔款项虽然名为所谓2004年度分红款,但相关权责却是发生在2005年5月,理当计入2005年收入由改制后的公司合法拥有,所以不应当构成贪污。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聘请了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业意见,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同时,我们也提出了通俗的比喻:即使当事人在2005年5月公司决定分红的头一天收购上市公司股票,也有权取得相应的分红款而无需在意2004年何人持有该部分股票。——最终,该案经最高院指定省高院再审,认定当事人不构成贪污。辩护律师,仅仅精通刑事法律是远远不够的!第五,善于援引类似案件权威判决与上级法院尤其最高法院法官处理意见往往,最能打动法官的是类似案件中上级法院尤其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和与裁判逻辑。例如《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不久,我们为某央企原董事长(副部级)提供辩护。当事人受贿超过三百万,但有自首和退赃情节。那么,能不能减轻而非仅仅从轻处罚?我们在辩护意见中专门提供了多份同等级别、涉案金额类似、有坦白或自首情节的都减轻处罚在十年以下量刑。最终,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当时,这样的量刑是非常不容易的——虽然此类案件的量刑有着“全国一盘棋”式的综合考量,但合议庭与审判法院的意见依然是基础性的。第六,程序性辩护意见格外重要,尤其需要勇气与智慧笔者的当事人Y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案被河北警方从深圳抓捕归案。但笔者往执行抓捕的公安机关查询,却被告知根本没有这起案件。后笔者得及当事人系某市人大代表,遂前往该市人大常委会了解情况。在经过交涉确定当事人确由前述公安机关执行抓捕配合监委办案后再次前往公安机关交涉,终于得知当事人被监视居住在监委的办案点配合调查。我们与监委联系,被告知监委办的案件律师无权介入。我们当即提出,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案由是串通投标而非重大贪腐,依法应当允许会见。反腐败斗争事关我们党的执政基础,更应该依法办事。当前形势下,企业家确实容易涉嫌犯罪,也容易“被犯罪”尤其“被行贿”——所幸经过不断交涉,当事人在被关押五十余天后终于获得自由。针对所谓敏感案件,我们在接受委托之后的第一件事便是与办案机关沟通真正获得辩护的权利——在西北某国企老总(正厅级)受贿一案中,办案机关甚至将家属关押起来要求解除对我们的委托!——或是争取二审开庭审理,这也是有效出具辩护意见的前提。“律师会见如同将溺水窒息之人拉出水面透口气(点击即可阅读)”,如何排除种种困难坚持争取及时、定时会见当事人,疫情之下亦是极其困难又相当重要的一个问题。(参见《刑案二审拒不开庭的六个基本原因及其应对策略》《委托难|办案机关“拒绝律师”的十大套路》)——每一次与办案机关的交涉,尤其书面法律意见的表达,其实都是不叫辩护的辩护。结语:律师辩护需要把握好五个“度”最高法院胡云腾大法官曾经提出裁判文书要做到“五理”(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通透,有理有据,令人信服——其实这也是对辩护意见的理想要求。律师的表达,旨在说服裁判者造福当事人,需要打动客户认同律师价值,乃至期待流传于世、流芳千古。建议注意以下几个细节问题:一是尽可能给辩护词加上个千锤百炼、一针见血的标题,总结提炼出金句——典型者如斯伟江律师那一句“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让那篇原本平淡的辩护词变得光芒万丈——当然,此类“妙手偶得”式的事情要顺势而为,“为赋新辞强说愁”反倒东施效颦了。二是开门见山、突出重点,那些“穿衣戴帽”式的格式套话没有必要过于冗长地复述。核心问题尽可能放在前面重点论述,把理说透。尽可能不要遗漏辩点,但不宜本着“油多不坏菜”的原则面面俱到,平均分配论述内容。三是言简意赅,表达适度。律师绝非讲得越多越好,辩护意见也并非越长越好。笔者往往整理出四、五万字的辩护内容,最终归纳出五千字以内的文字。其他内容确有必要,可以质证意见、专家意见、情况说明之类附属文件予以补充。表达适度,最重要的还有“分寸”把握的问题,需要给彼此的交流和案件的妥善处理留下甚至创造必要空间——有些中国式的“可意会难以言传”,也是辩护律师“世事洞明、人情练达”的智慧担当。四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曾经邓学平律师在张扣扣一案中文彩飞扬的辩护词引发关注与争论,后来才知道他是“第二辩护人”而不能重复前一位辩护人已经面面俱到的法律辩护意见。不同辩护人之间的分工合作,相当重要。——中国律师当相互辉映而非彼此拆台,刑事辩护尤其如此。五是理性平实,平静从容。辩护词撰写当清思路、循章法、去掉修饰词;围绕证据,论证严谨,表达清晰,有几分证据讲几分话;慎言,有据,有度;不强辩,不狡辩,不诡辩;庄重,平静,尊严。六是把握好辩护的温度。这不仅体现在法庭上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应有的安抚,对当事人从言语、眼神、肢体语言等方面应有的支持,更体现为辩护词不是单纯驳斥更不是意气之争,我习惯于在辩词中尤其结尾处通过坦诚、入情入理的语言文字与法官、检察官形成某种共鸣,唤醒办案人员内心人性的善良与法治的坚守。律师的面子不是在法庭上战胜乃至羞辱对手,而是相互尊重让大家都觉得曾经共同出席法庭是件值得记忆乃至夸耀的事情。(参见《律师的面子》)当下中国,刑事律师既要擅长辩护的技术,也需要知晓喊冤的艺术:遇见社会不公我们要有人敢喊出来——完全寄希望于泉力的自我反省与纠错基本不可能;面对社会不公我们还要有话好好说——正义之实现需要凝聚体制内外各种善意形成合力。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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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中国社会不能瓦解了勇敢、失却了担当!——评唐山事件

关于唐山事件最深刻的制度、文化、传统解读。
202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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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任何法律人都不必然代表正义

【参考阅读】我反对|中国当代律师论纲吕良彪|律师为何如此讨人嫌?吕良彪|律师,不仅仅关乎正义!吕良彪|知行合一的维权者与温和持久的布道者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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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国企改革主要不是经济问题

员工是企业的目的而非手段。宪法和法律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题记【法商按】中国政法大学“蓟门法治金融论坛第61讲”邀请前国务院国资委改革局前副局长周放生以《利润共享走出企业改革创新之路》进行演讲,八十年代“改革四君子”之一黄江南先生和吕良彪律师应邀点评。本文根据吕律师现场点评整理,演讲全文及完整视频敬请点击《利润共享|国企改革的“后山小路”?!》——即席点评不如书面表达严谨,但更加考验知识储备以及现场的语言感染力。01“蓟门论坛”这个讲台真“爽”,所以我担心自己“上台”了本能地就不想下去了!(笑声)——我们的论坛、我们的国企乃至我们的社会,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则公示给大家,需要风险的提示机制和约束机制,而且还要严格执行这些个规章制度。02"周氏方案"总体思路是在企业完成一定定额利润的基础上,对于超额完成的增量部分约定员工参与分配而且拿大头,希望以此打造企业命运共同体,圆企业员工中国梦。——显然,这是试图回避敏感的产权问题,比河北孙先生提出的“私有,公治,共享”民企理想治理模式要保守与稳妥得多。03国有企业从来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权力的一种行使方式,作为政权基础的“钱袋子”与“枪杆子”“刀把子”“笔杆子"同等重要。——所以,“国企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主要不是经济而是个不折不扣的宪政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04"周氏方案"提出要厘清“国有资本”与“国有企业法人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尤其重要。“保护国有资产”,往往容易沦为地方政府任性抓捕企业家的理由和不履行合同的借口——其实说到底,不过是保护地方国有企业利益——国企财产并不必然等于国有资产,明确这个问题非常不容易。05早期抓捕企业家的重要理由之一便是税务问题。2007-2009年我们在承办达能娃哈哈巨额国际投资纠纷时,有人攻击宗庆后先生偷逃税收三个亿。当时,我们提前建议宗庆后先生梳理法律风险尤其刑事风险,在税务机关立案之前即补交了全部款税——虽然这笔税款并非明确必须由宗庆后承担——在此过程中我们不断向各界呼吁。之后不久《刑法修正案(七)》出台,明确规定出现逃税问题不能简单粗暴直接抓人,只有税务机关查处后仍然拒不改正或屡教不改的,方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既是范冰冰补交税款带罚款近九个亿之后不必坐牢而刘晓庆则不得不在里面呆了四百多天原因,更是刑事法律环境的变更对地方政府的有效约束。06周放生先生提出: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认为“劳动创造财富”,而《公司法》则确立了股权说话的基本原则,如何协调?资本与劳动的矛盾与博弈是长期的,确有必要反思传统的剥削理论。现代社会已经进入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资本资源、人力资源都是创造社会财富不可或缺的因素,都应获得应有回报。同时,所谓的生产者、打工者和资本家是相互转化的。马云是资本家,但早期雅虎拥有阿里巴巴约45%股权而管理团队只有不到20%、外星人则不过约7%的股份,更像是打工的。07公司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微结构,涉及三个基本问题:一是股权问题,涉及主权和所有权问题;二是治权问题,即公司治理结构和智慧;三是企业文化及核心价值观问题。08“周氏方案”必然引发国有企业同股不同权、无股而行权的问题。同股不同权当下主要有两类:一是管理决策上的同股不同权。比方阿里马云,京东刘强东、百度李彦宏,他们都享有远超其股权份额的决策权。一类是利益分配上的同股不同权,比如有限合伙中的GP与LP的权利义务差异。“周氏方案”提出了第三种有代表性的同股不同权——法律是公众的契约,契约是私人间法律。法律是批发的契约;契约是零售之法律——这个问题在民企中很好解决,大家商量就是,例如所谓VIE也就是协议控制,协议分配利润原则上更不是问题。但,如果事涉国资,可能情况要复杂得多,法律风险也要大得多得多,可行性也就要小得多得多。那么,“周氏方案”能够绕开雷区拓展出国企改革的“后山小道”么?09周先生提出“激励比监管重要”:将员工的利益都融入到最后分配当中的时候,如何加强监督、如何节省成本、如何维护企业品牌、如何避免短期行为......都可以通过利益激励得以实现——这样做确实使制度与人性(包括人性中恶的相互制衡)得到有效结合。10员工是企业的目的而非手段!这个论断极具人文光芒,也是调和各种利益、化解各种矛盾的重要力量。只是,一旦如此那国企与民企更不应在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上有所不同,否则得出的结论便是国企员工享有特权?!
202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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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如何面对中国式撕裂?

【按:健康的社会不该只有一种声音】近日,乌俄冲突所引发中国网民的冲突之激烈强度与撕裂之剧烈程度都远超当年因为“方方日记”、特朗谱与拜登谁该当总统而造成的状态,甚至多年价值观相对一致或彼此能够相互容忍甚至是三观相近的同事组成的微信群,也闹得不可开交。中国网民在不久前的徐州铁链女事件中表现出短暂而空间的一致,当下又开始撕裂不已——笔者素来以为,绝非方方日记、乌俄冲突撕裂中国,而是近几十年中国的发展而导致社会公众认知的多元乃至对立在这样一些事件上表现出来。(点击阅读《方方日记撕裂中国?!》)中国网民的分歧与冲突,根子上都是三观的差异与各自视角、利益的不同。而造成这种分歧的原因,有长期接受教育与各自接收信息的不同,也有居于不同地位与利益诉求的差异,甚至某些力量定向投喂信息的原因。我始终坚定的认为,这种撕裂再让人烦恼也总要好过只能有一种思想、一个声音的时代。网络讨论乃至争吵其实只需要表达,不奢求共识。社会的发展,也便是在这样的各种不同声音之间逐渐找寻到所谓“最大公约数”,在各种诉求的妥协间向前走着吧。——近二十年前笔者在辞去公职离开老家来北京重新做律师时,曾经接受过著名作家胡平先生的一个万字专访并发表在那时的《江南都市报》上,近二十年的感受也正如那篇专访的标题:毕竟是在前行(点击即可阅读)。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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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界的“姜昆与郭德纲”现象?

关键是要“组织放心”。——题记【老梁妙评姜昆郭德纲】【法商频道按】近期老梁对姜昆、郭德纲有过一番精妙评述:相声的目的是让人开心而不是去教育什么人;相声的底线是不能教人学坏而非不可说些不那么高雅或是所谓负能量的内容。姜昆、郭德纲都是相声界不同阶段的代表性人物,都曾对相声发展作出过巨大贡献。屁股决定脑袋:姜昆更多的是官员而非演员,得强调管理和正制正确;郭德纲靠市场与观众活着,必须要符合观众与市场的期待与需求。历史原因,姜昆不懂传统相声很正常。姜昆、郭德纲其实都过了自己的创作黄金期,程度与状态不同而已。姜昆能上央视而郭德纲屡受排斥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或许便是前者更能赢得“组织信任”。——其实,这里描绘的姜昆与郭德纲之间的状态,似乎与近年来律师界“法援律师”与“聘任律师”的辩护权之争,很有些异曲同工之妙。附文:《吕良彪:高官适合自行聘请辩护律师么?》附:吕良彪|高官适合自行聘请律师么?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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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五話財富|出獄後,牟其中先生與呂良彪律師如此“煮酒論英雄”

社會財富的極大豐富是民族復興中國夢的基礎與前提,而企業家則是社會財富生產最核心的組織者與複雜勞動的參與者。——題記法商頻道(本公號原名)按::新中国最具影响力的二十位民营企业家,你同意么?
202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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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民的幸福与资本的“罪恶”

庶民的幸福视频一:真是资本在剥削你?!——如果资本家雇佣工作便是在剥削,那么如果资本家大量雇佣智能机器人呢......视频二:资本果然是万恶的?!——上海的某次论坛上,郭广昌给浙江老乡张文宏出难题:难道你们医生会因为病人多收入高便巴不得生病的人越多越好么?显然不是——即使有极个别检测机构传言涉嫌“放毒”!同样,资本家既有牟利之心,亦有济世情怀。视频三:斗倒了地主,穷人的日子就一定会好过了?!——小镇因为资本和资本家到来的变化和斗倒资本家之后的问题印证了哈耶克的那句名言:向往天堂之心却常常铺就通向地狱之路。历史事实亦一再表明:始于均富,终于均贫。企业家是社会财富生产最核心的组织者,整个社会最为稀缺的人力资源。杰克马的那句话虽然讲得很糙,却并非完全没有道理。视频四:魏杰之问|需要民企是无奈选择而消灭民企是崇高理想?!——关于民企的作用与贡献,最高领导层及最高领导本人都已充分肯定并曾多次亲自给民营企业家们“定心丸”,称民营企业家是我们的“自己人”。但社会上却时不是会传出诸如关于民营经济已完成历史使命“退场论”、我们要通过D建、工会控制民营经济的“接管论”之类的陈辞滥调令人不安。曾经,李光满的一篇《每个人都能感受到,一场深刻的变革正在进行!(点击即可阅读)》经多家官媒转载影响力巨大,这篇文章最后的一段话更是令人本能地感受到那个以JJ斗争为纲的荒唐时代的特殊味道而深感不安:现在我们每个人都能感受到,万钧雷霆正在滚滚而来,一场深刻的变革已经开始,不仅资本圈,也不仅娱乐圈,而是整个社会都在经受着这场暴风雨的洗礼!所幸胡锡进针对性地发表《宣扬中国正在发生“深刻的革命”,这是误判和误导(点击即可阅读)》,只是不知是其主动叼盘还是被授意表态。——纷繁复杂的时代,传统经典的政治智慧之下也是需要时不时放出一些左右互博的意见以消解各种矛盾的。【点击阅读】司马难与王秋赦李诞的脱口秀与经济学家的段子什么才是战胜小日本的正确姿势?社会更需要张文宏,还是黄文炳?新思维:法律首先是帮人赚钱的他的伟大在于“对内不折腾,对外有谋略”每个人都能感受到,一场深刻的变革正在进行!宣扬中国正在发生“深刻的革命”,这是误判和误导吕良彪律师与牟其中先生纵论当代民营企业家当年,吕良彪律师与宗庆后先生如此评价郎咸平与顾雏军吕良彪|
202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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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诞的脱口秀与经济学家的段子

【司马南究竟在怼什么?】国家的方向感出现困惑,精英的安全感与民众的希望感都将深受打击。不是因为有了X法与法律民众才享有权利,而是因为民众享有权利才有了X法与法律。经济学家侧重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社会财富的有效产出;法律学者则更关注资源配置的合规与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题记一、“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如何相互协调?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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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难与王秋赦

晚饭后集合,运动了!——《芙蓉镇》王秋赦一、他是在抨击国企混改、对外开放、市场经济与共同富裕!【司马难们究竟在怼什么?】视频里这哥们曾经准确运用数据与逻辑,抽丝剥茧地对司马难如何刻意引用过时数据来支持自己错误结论,赢得喝彩与尊重。这个视频中,他继续摆事实、讲道理,在点穿司马难“用心良苦”的同时,也用浅显的话语和生动的事例讲明白社会生活的基本常识——所谓启蒙,无非普及常识。诸多精彩,列位自己欣赏自己琢磨。孙立平老师曾经指出:当下最大的问题在于夯实国家的方向感、精英的安全感与民众的希望感。显然,司马难们的言行正是在动摇这样一些根基,试图影响社会进步的基本方向。電影《芙蓉鎮》結尾處,在政治運動中混得風生水起吃香喝辣的王秋赦已經瘋掉。他敲鑼過市,興奮地高喊著:運動嘍!運動嘍!——這一意味深長的影像長時間地閃爍在中國政治的天空裏,人們時不時想到政治運動頻動仍讓人膽戰心驚的歲月......
202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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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吕良彪律师与宗庆后先生如此评价郎咸平与顾雏军

编者按:近日,兰世立被法院判定无罪,广东高院决定给予顾雏军四十余万国家赔偿。对此,有人在欢呼“庶民的胜利”——毕竟这是互联网时代群体围观与政府宏观需要妥协的产物;有人说是“羞辱性赔偿”——顾的人身自由与财产损失如此敷衍即可?!还有学者慨叹只要郎咸平不道歉,民营企业家就不可能有信心与安全感:郎咸平,台湾出生,香港长大,美国上学,回到大陆以左的面貌出现,吕律师评价郎咸平乃“挑起民粹,迎合权力——披着财经专业外衣的另一个司马南而已!”当年的“郎顾之争”不仅把顾雏军送进监狱,而且把国企改革全面叫停;而当年的顾雏军因“郎顾之争”应对失当,不幸沦为成就郎咸平名声的祭品与权力滥用的受害者——所幸,此番司马南没有将柳传志送进监狱;而更大程度涉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琼民源”问题,则始终没有受到应有之重视。《控制公司|基业长青的大商之道》一书记载了当年吕良彪律师与宗庆后先生对郎咸平与顾雏军的一番论述,希望能够对陷于“舆论泡沫”中的中国式企业家有所启发——儒家说“拿得起”,佛家讲“放得开”,道家称“想得开”,中国式企业家则当“HOLD”得住!中国式企业家当如何应对舆论泡沫
202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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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如同将溺水窒息之人拉出水面透口气

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司法公正从何而来?!律师会见如同将溺水窒息之人拉出水面透口气——既是人道主义和人权保护的基本需要,也是避免发生冤假错案的有效措施。——题记第二部分:会见难|基本成因与应对之道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首要任务便是想方设法第一时间会见到当事人,所谓“会见难”指辩护律师因受种种限制难以依法会见到被羁押(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的当事人,是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中国特色司法现象,刑事司法领域的某种顽疾沉疴。——笔者根据自身实践及观察总结出会见难的成因及应对的三个方面十个基本问题:一、“会见难”的四个基本成因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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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疫情、隐私、自由及其他

无隐私,则无自由。——题记上:没有现金的社会,很难有所隐私中:没有隐私的社会,很难有所自由下:圣诞老人的中国荒唐行附:全球资产追回合作项目,拓展跨境资产追索新途径【点击阅读】为何要警惕无现金社会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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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难|办案机关“拒绝律师”的十大套路

辩护权是律师的职业权利,更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依法保护辩护权,当从莫要无端拒绝与强行指定律师做起。——题记第一部分:委托难——问题绝不仅限于“占坑式”辩护"委托难"一般发生在侦查机关与律师之间,偶尔也发生在审判或检察机关与辩护人之间。近年来“委托难”时被披露且冲突日甚,主要发生在一些“敏感”案件——此类案件往往又分为两大类:一是高官辩护,基本都是办案机关指定或变相指定律师;一是诸如杭州保姆纵火案、杀人女魔头劳荣枝案、江苏女辅警案等等社会关注度高、证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相关办案机关为“稳妥”起见,往往会想方设法安排“值得信任”的法援律师担任辩护人,从而使当事人家属自己委托的律师很难或根本没有办法介入到案件当中,造成委托难。委托律师辩护权优于法援律师,原本是律师职业伦理和司法部相关规则规定很明确的东西。办案机关如此操作显然是为了避免办案“失控”,不希望作为公民权利代理人的律师对公权力办案过程中的行为予以约束和批评,但求把法律程序顺利走完。——此类做法被形象地称之为“占坑式”辩护——用“形式辩护”排斥作为当事人宪法权利与律师执业权利刑事辩护。(参见《高官适合自行聘请律师么?!》《法援律师问题或成劳荣枝案重大程序违法》)笔者结合办案经历对办案机关十类拒绝律师的手法和辩护律师的应对措施进行总结:一、查无此人!笔者曾有一名当事人先是因为持两张身份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结束行拘当日即被刑事拘留并化名就地继续羁押。家属委托律师前往会见并提供法律服务,却是总也无法找到当事人。事后得知因为当事人卷入某起国内知名的贿赂案件需要配合相关机关调查工作。直至相关贪腐案件审理结案,方才正常启动当事人的审理与辩护工作。二、查无此案!笔者曾有当事人系华北某地级市人大代表,被该省地方G安从深圳带回。但笔者持当事人家属所收到通知往相关公安机关联系时,却被告知查无此案,与市局的经侦、刑侦、监察、法制、相关分局逐一沟通都没有结果。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已往相关人大交流,确定确由该公安机关把人带走,再与侦查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交涉——我们提出希望办案机关至少法律文书上的办案机关接收我们的委托手续,同时能够有具体工作人员可以对接,至少我们也要给委托人一个交待希望办案机关谅解。如此,亦可建立与办案机关的联系,有一个传递信息的途径。如此,才找到沟通的途径。三、我们J委办案子,你们律师哪有资格介入?!前述案件,我们往配合调查所在地要求会见时,调查机关同志理直气壮地质问我们:J委办案,你们律师依法无权介入!——回复他说:我们的当事人是G安机关以涉嫌串通投标为由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可以委托律师,会见也不应受到限制。这跟J委调查或留置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任何机关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四、本案涉及“国家秘密”,不准请律师!曾经,笔者曾经历某地公安机关在莫名其妙的理由将案件列为设密案件进而排斥律师介入,为此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此举显然不符合《刑诉法》《保密法》相关规定,遂要求国家保密局对相关事项是否涉密进行认定,在其拒不作为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参见《起诉国家保密局!(点击即可阅读)》)最终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起案件,同时也就宣告案件并不涉密。五、你已涉案,不能继续担任辩护律师!笔者在办理江南某起涉黑案件过程中,因当地律师向检察机关反映公安机关非法不允许其会见的问题,公安机关遂以配合调查为由将该律师请到办案地点进行询问、调查取证,然后再以律师涉案为由排斥其继续担任辩护人——对此,笔者在法庭上将此作为案件程序违法事由提出,同时建议报请当地律协维权。最为典型的,前有重庆李庄案、南昌熊昕律师案、北京四律师案......当下格外引人关注的,则是盘锦公安抓律师案——庭审中检察官所谓“收了钱不办事恰恰说明司法人员守住了底线”“笔录时间不一致恰恰说明了办案人员的严谨”“这里是盘锦不是一二线城市”之语雷翻公众,一年多之后当地公安直接抓捕辩护律师令人瞠目,随后辽宁省公安厅的所谓“警界鲁迅”、副厅级退休警官通过微信公众号透露案件信息公然抹黑律师、引导舆论......所幸涉事律师已重获自由,而误导舆论的所谓“警界鲁迅”瓜尔佳的微信公众号也被永久关闭。(参见《律师涉嫌职务犯罪的三个基本问题》)六、当事人已书面表示侦查阶段不请律师!!此类情况多发生在当年的反贪阶段,因为当时依《刑诉法》嫌疑人是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不似现在这般明确调查尤其留置期间无权聘请律师介入。这项加大惩治腐败力度的措施或许法理上存在争议,但法律操作层面已经不再是问题。此后某些敏感案件也出现当事人以这样的方式表示不接受家属聘请律师的情况。按常理与逻辑推断,在没有外界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并征求其本人意见的情况下,此类表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都是存在问题的:文件是否为嫌疑人本人签署?更重要的是否为其本人真实意愿?——笔者亦间多次接到此类表态,即向办案机关明确表示:当事人签署这样不合常理与人性的文件是不是正是违法办案的产物?!是不是恰恰正说明当事人急需外界支持?!需要有一个合理解释。这样的时候往往也正是最需要律师的时候。——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往往会让嫌疑人给家属做工作,然后再由家属转告辩护人当事人确实“自愿”暂不聘请律师。七、用“赃款”支付的律师费,必须追回来!前几年上海李姓女律师接受委托为江西某地一非法集资案件提供辩护,当地公安机关则以聘请律师的费用系涉案赃款为由要求律师及律所当款项退回——这也就从实质上拒绝了李律师的介入案件。货币本系一般等价物而非特定物,且没有任何证据表示律师、律所系明知款项为赃款,更重要的是如果这种做法被认同与推广,则以后任何涉及财产的犯罪聘请律师都可能面临这个问题:盗窃犯请律师的钱可能是偷来的、诈骗犯请律师的费用可能是骗来的、贪污犯的律师费可能是贪污来的、贪官请律师的钱恐怕是受贿所得......按这种逻辑,莫非必须等案件审结以后才能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或是任何辩护都得经过公安机关允许才可以?!八、本案已有(两名)辩护律师!——传说中的“占坑式辩护”辩护权是律师的职业权利,更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当下官方指定律师往往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不告知家属是否已为其聘请律师,直接为嫌疑人提供援助律师,如劳荣枝案、江苏女辅警案,乃至相当部分高官案;另一种则是办案机关给当事人提供若干“候选人名单”,由当事人在其中“自主”选择。——如前所述,聘请律师优先于指定律师或法援律师原本是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与司法部相关文件所明确要求,但占坑式辩护屡屡出现也总有其不讲法的历史背景与现实无奈。律师是格外需要体面的职业。(参见《律师的面子》)“官方指定”的律师往往风光无限却又角色尴尬——有被指责为“形式辩护”走过场的,有被认为与官方沆瀣一气的……而事实上,他们可能确实在“忍辱负重”“认真履责”。——无论被指定的律师是何等的优秀与尽职尽责,既然接受指定介入公共事件可能因此赢得关注与声誉,甚至因此排除了原本应当优先的家属委托的律师的辩护权,就应当接受业界与公众的质疑乃至批评。虽然,能够被组织信任和指定是对律师的莫大认可,会给律师本人带来声誉和利益,绝大多数时候律师也是在“审时度势”甚至超水准发挥,但当辩护成为一种“正治任务”时,可能相当程度上背离了辩护制度的初衷。只是,律师对此类指定几乎无从拒绝。所以,保障辩护权利,当从不要强行指定或变相指定律师开始做起(点击即可阅读)!九、当事人已经解聘你了!几年前,笔者接受聘请为一位厅局级体制内企业家提供辩护,对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办案机关及相关机关发函直言指出。不想办案机关居然将当事人配偶也是本案委托人(退休女教师)也当成犯罪嫌疑人给抓了进去,关押多日后写出书面材料来称解除对我的委托!——笔者回复办案机关:要解除委托请让我的委托人在获得自由后亲自来事务所解除委托,否则此种情况下的所谓解除我们不能判断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基于辩护律师的职责,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此案程序违法的监督。此后,家属终获自由。而即使解除委托也不妨碍我们作为一个公民、一个法律人对该案应有的关注与表达,最终该案的刑期相对合理,当事人也能够接受裁判结果并对我们的工作表示感谢。十、委托人不来,我怎么知道你是不是他委托的律师?!前几年迟夙生律师在明经国案开庭前赶到法院,被法院以无法核实委托文件真伪为由拒绝其出庭辩护。(参见《法院拒绝迟夙生律师出庭始》)而十年前笔者在江苏办理一起非法倒卖土地案和近期在某地高院承办一起二审受贿案件时同样被法院质疑:当事人没来,我们怎么能知道委托(或解除委托)的真实性呢?!但该省高院另一个质疑则是有道理的:先前的委托人是当事人妻子,也应由委托人解除此前委托。——核实委托人身份与委托手续真伪乃律师事务所职责所在,律师持所函、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往司法机关办案即可,正如法院收到检察机关公函即可是一个道理,否则便是职业歧视了。欢迎补充......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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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司马南式舆论泡沫”,中国式企业当如何应对?

所有过往,皆为序章;日光之下,本无新事。
202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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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刑事诉讼基本架构及其失衡——公诉人十类过于强势的庭审习惯

法律人当心向正义而非以正义自居,因为任何法律人都不必然代表正义——无论律师,还是公检法。法庭辩论乃职责所在而非私人恩怨,旨在查明事实而非意气之争。司法改革不应仅是权力体系的“内部游戏”,公众及其代理人、代言人需要对司法活动具备应有的参与权与监督权。本文针对现象而非个案;针对做法而非检察官个人——虽然事都是人做的,而每一种观点也都有着足够的案例与经历支撑。——题记导语:等腰三角形的刑事诉讼架构及其失衡现代刑事审判呈某种“等腰三角型”式的平衡架构,控辩双方各司其责、地位平等,法院居中裁判。而为均衡实现“公正、效率、效益”这三大基本价值目标,各国往往在案件侦查阶段对侦查的效率有所倾斜,但到审判阶段则必须注重审查证据合法性与证明力问题、坚守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基本原则对公平予以衡平。当下,“以审判为中心”虽似已成为司法改革的方向性共识,但司法实践中诸如证人基本不出庭、非法证据难以认定与排除、审判机关缺乏足够独立性与权威性的现实情况却使审判难以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而且司法传统中公诉人的习惯性“过于强势”又常常使控辩审等腰三角形的平衡难以实现。归纳起来,现实中公诉人围绕举证质证的“法庭强势”至少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第一,证据“虚构”行为曾经,某起备受关注的女律师被控寻衅滋事案庭审之后,辩护律师披露公诉人提及自己有相关证据但却拒绝在法庭上出示,这便是某种典型的证据虚构了。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未在法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此类公然的程序违法依然难以杜绝。我们在广东某起涉黑案件中,即发现一审判决书中赫然出现根本未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第二,证据“隐匿”行为某起涉黑案件庭审过程中,某女性被告人表示她曾向提讯她的检察官叫屈,表示在侦查机关讲的很多都是被胁迫的东西,甚至在公诉机关笔录中注明此前在侦查机关陈述不实。笔者当即要求公诉人将该笔录提交给法庭,公诉人却以检察机关没有向法院提供此类笔录的义务为由推脱。辩护人当即提出:检察机关在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原则上属于工作记录而非证据,可以不提交。但如果一旦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则这样的笔录就成为案件的证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理当提交给法庭。争执之下,辩护人即以隐匿证据原因申请公诉人回避。最终以法庭责成公诉人应当在庭审调查结束之前提供该等证据的方式,解决了这个问题。第三,证据“选美”行为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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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公正与效率的中国式平衡——值得反思的十项扫黑除恶办案措施

“扫黑除恶”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历(政)史(治)任务,完成这一任务唯一有效的路径在于严格依法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对辩护律师的职业限制乃至报复最能立竿见影地提升惩治犯罪的办案效率,但长此以往刑事诉讼保护人权的公正性便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刑事诉讼基本价值目标的实现。——吕良彪导语:公正、效率、效益——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目标需要均衡公正、效率与效益是刑事诉讼依次排列的基本价值目标,三者需要均衡:强调司法公正必然要求证明犯罪标准高、对侦查取证行为要求严格,这就容易影响办案效率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最终也影响到公正本身;而过于注重司法高效则必然导致公正不同程度地被牺牲,公正受影响超过应有限度所谓效率也就失去其应有价值;司法效益则是指刑事司法社会资源的投入与司法公正的社会效果之间的“投入产出比”。——此番轰轰烈烈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丰硕成果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根本原因还是过度注重打击犯罪的效率而忽视人权保障的公正。回顾近年来扫黑除恶司法实践,以下十类措施值得关注与反思:办案措施之一:“有效”控制——“指定地点监视居住”涉黑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刑拘、逮捕将被关押在由第三方控制的看守所里,而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则是由侦查机关直接控制犯罪嫌疑人。加之此番扫黑除恶与“打伞破网”的反腐败斗争密切相关,监察机关留置调查对象是将涉案人员置于调查人员的直接控制之下,所以有时基于“办案需要”相关涉案的非国机关工作人员也会以“指居”的方式被实际羁押于监察机关办案场所。——无论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还是配合办案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对于嫌疑人的威慑力度显然不言而喻。(参见《斯伟江:谁能熬过去?警权扩张的日子(点击即可阅读,下同)》)办案措施之二:“发动”群众——公开征集犯罪线索甚至上门动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警方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屡见不鲜却没有法律依据”(点击即可阅读)!——对于公安等公权力机关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其次,这样做显然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和人权保障基本原则;而这种“因人查案”的方法不仅损害了嫌疑人的人格权利,也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从证据角度而言这种公开嫌疑人照片及其他身份信息的做法,也很容易引导、诱导甚至误导证人、受害人,很容易污染后续证据。至于公开征集嫌疑人财产线索,则更是赤裸裸的违法了。有的民间借贷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多时,有的长达六七年双方没有因此发生过纠纷更不曾打过官司报过案,但在侦查人员主动上门“查案”之后债务人终于“鼓足勇气”、配合报案。——2021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律师专门就此提出《建议停止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的提案。办案措施之三:“合成”案件——将民营企业家与混混集团牵强地联系在一起形成所谓涉黑涉恶案件此番扫黑除恶斗争相当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基本可以分为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当地民企老总尤其是同时从事民间借贷的企业家,这部分被告人往往实力雄厚,可供没收的个人财产数额巨大;另一部分是当地的混混团伙,开赌场、替人追债。前者往往有“安排”(委托、项目合作)后者替自己讨过债,后者可能使用暴力、疑似“软暴力”方式为前者讨债。前者钱财多但自身“劣迹”不够,后者各种“毛病”(如寻衅滋事、赌博、开设赌场等)不断但基本上自身缺乏足够财富,至少很难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于是,有的地方便将这两类人通过“合并”“投靠”“吸收”等方式形成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即使这两拨人在一起只做过一两件事情、甚至很多“团伙成员”彼此都不认识,但只要有过交集便认定为同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参见《张明楷:不当讨债行为不成立寻衅滋事罪》)这种办案思路即使在相对发达的广东、江苏等地也屡屡出现,而扫黑除恶程序一旦被启动,纠错机制在类似运动化的潮流之下几乎不可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参见《“高利贷入刑”等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最高层明确指出“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点击即可阅读)”(参见《吕良彪:如何从制度上保证民营企业家真正成为“自己人”》),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负责人多次强调扫黑除恶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人为拔高凑数。但领导如此高调表态的前提,其实往往是现实生活中事态非常严重了。办案措施之四:“拼凑”案件——将已经过刑事处理、已超过追诉时效甚至明显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事件升格为涉黑犯罪事实进行毋庸讳言,中国社会依然是一个“运动式”的治理模式。而一旦落入“因人查案”的模式,便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三个法律误区:一是已经经过刑事处理甚至当年已经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换个罪名重新予以追究;二是将明显不构成犯罪甚至已经处理过的行政案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的一部分以从严之名进行追究;三是明显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以种种匪夷所思的理由再次提起。最典型的便是个案原本不应该追究(如发生在上个世纪的赌博案),但现在认定那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一部分所以必须追究——即使从那以后嫌疑人有近十年没有涉嫌过违法犯罪。某地法院甚至创造性地认为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潜伏状态”——显然,任何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都不可能是创新而只会是违法。办案措施之五:“下放”管辖——将本应由中院一审的案件指定基层法院审理某些影响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原本依法应当由中级法院审理,但因为种种原因——不排除证据不过硬等原因——指定基层法院审理。这样,中院就可以由一审法院变为终审法院,从而将案件“消化”在当地。现实中,往往是公安首先交由基层公安侦查,然后市级公检法联合发文在基层法院起诉和审判。但从法律上而言,当事人及辩护律师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属于管辖权出现争议的涉事法院,不应由某一涉事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审理,而应报共同的上级即省高级法院决定其管辖权。——现实中,市级层面是扫黑除恶工作承上启下的直接部署者,省以上机构往往是督办、监督者。通过“下放”管辖的方式将案件“消化”在本地相当程度上实际剥夺了当事人向当地以外的更高机构寻求有效司法救济的权利,对当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依法开展也未必有利。办案措施之六:“约束”律师——排斥自己"不放心"的律师并以种种借口限制律师会见乃至对律师的职务行为进行投诉如最高领导所说: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司法公正从何而来?!“律师会见如同将溺水窒息的人拉出水面透口气(点击即可阅读)”,但基于种种片面认识(参见《律师为何专为坏人说好话?》)与“现实需要”,不少地方依然存在种种限制律师的方式:其一,以种种理由排斥自己“不放心”的律师而代之以自己“信得过”的尤其是所谓法律援助律师。(参见《办案机关“拒绝律师”的十大套路》《保障辩护权利当从不要强行指定律师开始!》《法援律师问题或成劳荣枝案重大程序违法?!》其二,以种种理由限制律师会见。(参见《律师“会见难”的成因及其应对》《看守所里如何依法少关些人?》)其三,无端限制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乃至将律师赶出法庭,甚至庭审直播时也无法避免。(参见《中国式法庭:辩护人的耳朵、公诉人的眼睛牛不过审判长的大嘴......》《海口这事远比王振华案更值得警惕与关注》《任何法律人都不必然代表正义》)其四,投诉律师。近年来,不少辩护律师因受到投诉而被处罚甚至被吊销职业证,众所周知的原因恕不举例。(参见《“最外层白菜帮”现象》)办案措施之七:上级督办——促进司法公正的监督不应成为影响法院独立办案的紧箍咒此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上级督办”不仅符合国人心底浓重的“青天情结”、“八府巡案”式的正义实现梦幻般的向往,也取得了重要成果——尤其在打掉一批地方大老虎和查处云南孙小果案、湖南操场埋尸案等一大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之后,更是被公众及领导层高度信任并寄予厚望。现实问题在于:如果有高级领导批示则几乎不可能被摘掉涉黑、涉恶的帽子——相信相关领导在批示时,都是出自朴素的正义感与高度的责任心,希望问题能够依法得到公正处理,防止出现司法腐败。问题则在于领导批示时所了解的案情与法庭依据程序与证据查明的事实往往相去甚远,而要明确推翻领导意见现实中似乎又几乎不可能。此时反倒容易造成本可避免的冤假错案。此类“好心办坏事”用哈耶克的话来讲便是:向往天堂之心,却往往筑就通向地狱之路。从社会视野考量:司法公正需要公检法之间的互相配合与制约,也需要有机制保障更为强势的权力与司法权力之间的平衡。而中国数千年的社会治理历史则表明,仅仅只有权力体系内部的监督制约是不够的,必须要让老百姓说话,要让民众有效地监督权力。公检法之间有效的相互制约才是最好的相互配合。权力受到社会与公众的有效监督,司法公正方有可能实现。(参见《敬请上级的上级督办这起因上级督办而造成的冤案》《任何法律人都不必然代表正义》)办案措施之八:视频开庭——刑事案件视频开庭原则上应辅以庭审直播以落实公开审判疫情原因,视频方式召开庭前会议乃至进行法庭审判广泛被采用——这是我国互联网相对发达的条件下,兼顾审判效率、公共安全与人权保障的一项无奈的变通之举。从审判效果考量,无疑是简捷、高效的,但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能为图安全、省事而对视频开庭形成依赖——理应给予当事人应有的选择权,如果被告人坚持选择非视频方式现场开庭,可以考虑将相关等待时间不计入时限。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理应严格限制视频开庭;刑事案件尤其涉黑案件通过视频审判的,原则上应以网络直播为原则、以不直播为例外,将公开审判落到实处。(参见《刑事案件视频开庭理应有这种标配》《关于庭审直播的三个基本问题》)而从兼顾公正、效率、效益的考量出发,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或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的民商事案件,网络开庭可以成为某种法定审判方式。办案措施之九:财产不加甄别——必须避免办案的利益趋动“打财断血”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内容,但嫌疑人名下财产未必均为其个人财产,什么是他人合法存放在当事人名下的财产?合法收入中夫妻共同财产当如何分配?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参见《办案手记|“黑老大”配偶不配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还有两个特别特别重要的问题:一是司法机关不能通过办刑事案件尤其扫黑除恶案件获利(这是中国刑事司法一大沉疴顽疾,参见《张明楷:如果通过办刑事案子可以发财......》);二是不能因为对财产的需求而将案件办成涉黑案件。(参见《2021两会朱征夫:关于经济犯罪案件在法院判决前不宜处置涉案财产的提案》)办案措施之十:二审拒不开庭、降低犯罪证明标准证人出庭难、排非难、二审不开庭也都是刑事案件的沉疴顽疾,在涉黑涉恶案件中往往表现得更为明显。涉黑案件基本都符合刑诉法规定二审理应开庭的情况,但目前情况来看二审开庭率依然极低。笔者对此归纳了以下六个方面基本原则:一是立法疏漏;二是长期司法传统;三是确无必要或担心“不可控”;四是案多人少;五是检法之间协调不够;六是公众对刑事案件尤其贪腐案件和涉黑案件本能的有罪推定;等等。(详见《刑案二审拒不开庭的六种原因及六类应对措施》)而所谓“加大办案力度”,则往往表现在对案件证明标准和对侦查行为要求标准在现实中的降低,即牺牲刑事诉讼的公正和人权保护的价值目标,去强化刑事司法的价值和打击犯罪的价值目标。结语:公正与效率的中国式平衡当下中国经历了长时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模式之后,现在要考虑向“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转型,而中国刑事司法更是具有着长期过度强调打击犯罪与提高司法效率的传统。现实考虑,可在案件侦查阶段原则上强调司法的效率,制度设计可向侦查方向适度倾斜;而在进入审判阶段之后,则要通过提升司法公正、严格掌握犯罪证明标准和加强对侦查取证行为合法性审查来予以衡平。这就要提升辩护律师的职业权利,强化法庭审理的对抗性、平等性,避免或减少因为职业对抗而衍生出的职业限制乃至报复——这种过度约束实际上是限制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最容易立竿见影地提升惩治犯罪的办案效率,但长此以往刑事诉讼保护人权的公正性便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刑事诉讼基本价值目标的实现。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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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南质疑潘石屹侵占国有资产,似比炮轰联想实锤得多!

明天和意外,哪个会先来?民源大厦(野力),会成为压垮潘石屹的最后那根稻草么?——题记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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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商战的秘密——《控制公司》再版自序

编者按:吕良彪先生专著《控制公司——基业长青的大商之道》经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出版、2018年再版以来一直居于出版社各类法律图书类畅销书、推荐书排行榜,也被诸多商学院作为案例教学经典参考书目。鉴于该书第一、二版均很快即告售罄,作者有意修订再次出版本书。本文附图为苏唐诗先生摄影作品。引言:商战是各方社会资源的综合博弈
2021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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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第三次分配”的法律规制与中国式企业家的自我救赎

一、“第三次分配”来得正是时候!“三次分配”理论在国内首先由北京大学历以宁教授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提出:所谓一次分配系指根据生产力诸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由市场主导的分配;所谓二次分配,则是由政府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通过税收等方式进行的社会财富调整;而所谓三次分配,是在人们的道德、习惯体系下,一些高收入群体通过慈善公益方式实现对于低收入群体的帮扶。三次分配对于促进共同富裕是一种很好的途径,也是人类发展的文明方向。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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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公正与效率的中国式平衡——值得反思的十项扫黑除恶办案措施

【值得反思的十类扫黑除恶办案措施】“扫黑除恶”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历(政)史(治)任务,完成这一任务唯一有效的路径在于严格依法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对辩护律师的职业限制乃至报复最能立竿见影地提升惩治犯罪的办案效率,但长此以往刑事诉讼保护人权的公正性便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刑事诉讼基本价值目标的实现。——吕良彪导语:公正、效率、效益——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目标需要均衡公正、效率与效益是刑事诉讼依次排列的基本价值目标,三者需要均衡:强调司法公正必然要求证明犯罪标准高、对侦查取证行为要求严格,这就容易影响办案效率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最终也影响到公正本身;而过于注重司法高效则必然导致公正不同程度地被牺牲,公正受影响超过应有限度所谓效率也就失去其应有价值;司法效益则是指刑事司法社会资源的投入与司法公正的社会效果之间的“投入产出比”。——此番轰轰烈烈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丰硕成果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根本原因还是过度注重打击犯罪的效率而忽视人权保障的公正。回顾近年来参与扫黑除恶的司法实践,笔者深感以下十类措施值得关注与反思:办案措施之一:“有效”控制——“指定地点监视居住”涉黑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刑拘、逮捕将被关押在由第三方控制的看守所里,而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则是由侦查机关直接控制犯罪嫌疑人。加之此番扫黑除恶与打伞破网的反腐败斗争密切相关,监察机关留置调查对象是将涉案人员置于调查人员的直接控制之下,所以有时基于“办案需要”相关涉案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会以“指居”的方式被实际羁押于监察机关办案场所。——无论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还是配合办案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对于嫌疑人的威慑力度显然不言而喻。办案措施之二:“发动”群众——公开征集犯罪线索甚至上门动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警方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屡见不鲜却没有法律依据”(点击即可阅读)!——对于公安等公权力机关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其次,这样做显然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和人权保障基本原则;而这种“因人查案”的方法不仅损害了嫌疑人的人格权利,也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从证据角度而言这种公开嫌疑人照片及其他身份信息的做法,也很容易引导、诱导甚至误导证人、受害人,很容易污染后续证据。至于公开征集嫌疑人财产线索,则更是赤裸裸的违法了。有的民间借贷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多时,有的长达六七年双方没有因此发生过纠纷更不曾打过官司报过案,但在侦查人员主动上门“查案”之后债务人终于“鼓足勇气”、配合报案。办案措施之三:“合成”案件——将民营企业家与混混集团牵强地联系在一起形成所谓涉黑涉恶案件此番扫黑除恶斗争相当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基本可以分为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当地民企老总尤其是同时从事民间借贷的企业家,这部分被告人往往实力雄厚,可供没收的个人财产数额巨大;另一部分是当地的混混团伙,开赌场、替人追债。前者往往有“安排”(委托、项目合作)后者替自己讨过债,后者可能使用暴力、疑似“软暴力”方式为前者讨债。前者钱财多但自身“劣迹”不够,后者各种“毛病”(如寻衅滋事、赌博、开设赌场等)不断但基本上自身缺乏足够财富,至少很难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于是,有的地方便将这两类人通过“合并”“投靠”“吸收”等方式形成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即使这两拨人在一起只做过一两件事情、甚至很多“团伙成员”彼此都不认识,但只要有过交集便认定为同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种办案思路即使在相对发达的广东、江苏等地也屡屡出现,而扫黑除恶程序一旦被启动,纠错机制在类似运动化的潮流之下几乎不可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参见《“高利贷入刑”等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本文点击书名号内文字即可阅读相关文字,下同)》)最高层明确指出“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点击即可阅读)”(参见《如何从制度上保证民营企业家真正成为“自己人”》),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负责人多次强调扫黑除恶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人为拔高凑数。但领导如此高调表态的前提,其实往往是现实生活中事态非常严重了。办案措施之四:“拼凑”案件——将已经过刑事处理、已超过追诉时效甚至明显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事件升格为涉黑犯罪事实进行毋庸讳言,中国社会依然是一个“运动式”的治理模式。而一旦落入“因人查案”的模式,便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三个法律误区:一是已经经过刑事处理甚至当年已经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换个罪名重新予以追究;二是将明显不构成犯罪甚至已经处理过的行政案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的一部分以从严之名进行追究;三是明显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以种种匪夷所思的理由再次提起。最典型的便是个案原本不应该追究(如发生在上个世纪的赌博案),但现在认定那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一部分所以必须追究——即使从那以后嫌疑人有近十年没有涉嫌过违法犯罪。某地法院甚至创造性地认为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潜伏状态”——显然,任何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都不可能是创新而只会是违法。办案措施之五:“下放”管辖——将本应由中院一审的案件指定基层法院审理某些影响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原本依法应当由中级法院审理,但因为种种原因——不排除证据不过硬等原因——指定基层法院审理。这样,中院就可以由一审法院变为终审法院,从而将案件“消化”在当地。现实中,往往是公安首先交由基层公安侦查,然后市级公检法联合发文在基层法院起诉和审判。但从法律上而言,当事人及辩护律师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属于管辖权出现争议的涉事法院,不应由某一涉事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审理,而应报共同的上级即省高级法院决定其管辖权。——现实中,市级层面是扫黑除恶工作承上启下的直接部署者,省以上机构往往是督办、监督者。通过“下放”管辖的方式将案件“消化”在本地相当程度上实际剥夺了当事人向当地以外的更高机构寻求有效司法救济的权利,对当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依法开展也未必有利。办案措施之六:“约束”律师——排斥自己"不放心"的律师并以种种借口限制律师会见乃至对律师的职务行为进行投诉如最高领导所说: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司法公正从何而来?!“律师会见如同将溺水窒息的人拉出水面透口气(点击即可阅读)”,但基于种种片面认识(参见《律师为何专为坏人说好话?》)与“现实需要”,不少地方依然存在种种限制律师的方式:其一,以种种理由排斥自己“不放心”的律师而代之以自己“信得过”的尤其是所谓法律援助律师。(参见《办案机关“拒绝律师”的十大套路》《保障辩护权利当从不要强行指定律师开始!》《法援律师问题或成劳荣枝案重大程序违法?!》其二,以种种理由限制律师会见。(参见《律师“会见难”的成因及其应对》《看守所里如何依法少关些人?》)其三,无端限制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乃至将律师赶出法庭,甚至庭审直播时也无法避免。(参见《中国式法庭:辩护人的耳朵、公诉人的眼睛牛不过审判长的大嘴......》《海口这事远比王振华案更值得警惕与关注》《任何法律人都不必然代表正义》)其四,投诉律师。近年来,不少辩护律师因受到投诉而被处罚甚至被吊销职业证,众所周知的原因恕不举例。(参见《“最外层白菜帮”现象》)办案措施之七:上级督办——促进司法公正的监督不应成为影响法院独立办案的紧箍咒此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上级督办”不仅符合国人心底浓重的“青天情结”、“八府巡案”式的正义实现梦幻般的向往,也取得了重要成果——尤其在打掉一批地方大老虎和查处云南孙小果案、湖南操场埋尸案等一大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之后,更是被公众及领导层高度信任并寄予厚望。现实问题在于:如果有高级领导批示则几乎不可能被摘掉涉黑、涉恶的帽子——相信相关领导在批示时,都是出自朴素的正义感与高度的责任心,希望问题能够依法得到公正处理,防止出现司法腐败。问题则在于领导批示时所了解的案情与法庭依据程序与证据查明的事实往往相去甚远,而要明确推翻领导意见现实中似乎又几乎不可能。此时反倒容易造成本可避免的冤假错案。此类“好心办坏事”用哈耶克的话来讲便是:向往天堂之心,却往往筑就通向地狱之路。从社会视野考量:司法公正需要公检法之间的互相配合与制约,也需要有机制保障更为强势的权力与司法权力之间的平衡。而中国数千年的社会治理历史则表明,仅仅只有权力体系内部的监督制约是不够的,必须要让老百姓说话,要让民众有效地监督权力。公检法之间有效的相互制约才是最好的相互配合。权力受到社会有效监督,司法公正方有可能实现。(参见《敬请上级的上级督办这起因上级督办而造成的冤案》《任何法律人都不必然代表正义》)办案措施之八:财产不加甄别——必须避免办案的利益趋动“打财断血”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内容,但嫌疑人名下财产未必均为其个人财产,什么是他人合法存放在当事人名下的财产?合法收入中夫妻共同财产当如何分配?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参见《办案手记|“黑老大”配偶不配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还有两个特别特别重要的问题:一是司法机关不能通过办刑事案件尤其扫黑除恶案件获利(这是中国刑事司法一大沉疴顽疾,参见《张明楷:如果通过办刑事案子可以发财......》);二是不能因为对财产的需求而将案件办成涉黑案件。办案措施之九:视频开庭——刑事案件视频开庭原则上应辅以庭审直播以落实公开审判疫情原因,视频方式召开庭前会议乃至进行法庭审判广泛被采用——这是我国互联网相对发达的条件下,兼顾审判效率、公共安全与人权保障的一项无奈的变通之举。从审判效果考量,无疑是简捷、高效的,但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能为图安全、省事而对视频开庭形成依赖——理应给予当事人应有的选择权,如果被告人坚持选择非视频方式现场开庭,可以考虑将相关等待时间不计入时限。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理应严格限制视频开庭;刑事案件尤其涉黑案件通过视频审判的,原则上应以网络直播为原则、以不直播为例外,将公开审判落到实处。(参见《刑事案件视频开庭理应有这种标配》《关于庭审直播的三个基本问题》)而从兼顾公正、效率、效益的考量出发,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或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的民商事案件,网络开庭可以成为某种法定审判方式。办案措施之十:二审拒不开庭、证明标准降低排非难、二审不开庭也都是刑事案件的沉疴顽疾,在涉黑涉恶案件中往往表现得更为明显。涉黑案件基本都符合刑诉法规定二审理应开庭的情况,但目前情况来看二审开庭率依然极低。笔者对此归纳了以下六个方面基本原则:一是立法疏漏;二是长期司法传统;三是确无必要或担心“不可控”;四是案多人少;五是检法之间协调不够;六是公众对刑事案件尤其贪腐案件和涉黑案件本能的有罪推定;等等。(详见《刑案二审拒不开庭的六种原因及六类应对措施》)而所谓“加大办案力度”,则往往表现在对案件证明标准和对侦查行为要求标准在现实中的降低,即牺牲刑事诉讼的公正和人权保护的价值目标,去强化刑事司法的价值和打击犯罪的价值目标。结语:公正与效率的中国式平衡当下中国经历了长时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模式之后,现在要考虑向“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转型,而中国刑事司法更是具有着长期过度强调打击犯罪与提高司法效率的传统。现实考虑,可在案件侦查阶段原则上强调司法的效率,制度设计可向侦查方向适度倾斜;而在进入审判阶段之后,则要通过提升司法公正、严格掌握犯罪证明标准和加强对侦查取证行为合法性审查来予以衡平。这就要提升辩护律师的职业权利,强化法庭审理的对抗性、平等性,避免或减少因为职业对抗而衍生出的职业限制乃至报复——这种过度约束实际上是限制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最容易立竿见影地提升惩治犯罪的办案效率,但长此以往刑事诉讼保护人权的公正性便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刑事诉讼基本价值目标的实现。【参考阅读】吕良彪|杀光所有的律师?!吕良彪|毕竟,大家都得活下去!吕良彪|公诉人的若干强势法庭习惯吕良彪|“刑民交叉”案件的成因及处理原则吕良彪|提高庭审效率避免庭审冲突的制度思考吕良彪|投诉律师——法律人的角色正义及其冲突吕良彪|吴某晖案——辩护律师的脑子被驴踢了么?!吕良彪|这样“通天”的案子,请律师还能有什么用?!吕良彪|马云定律与企业家自救的十个黄金“第一时间”
202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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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吕良彪:如何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

刑民交叉|理论上的伪命题,现实中的大问题近日,张明楷教授《刑民交叉是个伪概念(点击即可阅读)》一文流传甚广。吕良彪律师2017年应邀赴武大法学院主持“民刑交叉案件实务问题研讨会(点击即可阅读)”并发表专题演讲。吕律师当时结合自己承办的多起“民刑交叉”案件提出:所谓“民刑交叉”问题,“理论上肯定是个伪命题,现实当中又绝对是个大问题”,同时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应对思路。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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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经济大发展期待理论创新与法律调整

犯罪与被犯罪——中国式企业家的刑事风险及其防控》)附:百年来中国最具影响力的二十位民间企业家吕良彪|如何从制度上保证民营企业家真正成为“自己人”吕良彪|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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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如何运用法律创造财富——企业家的法律智慧

具体表现在诉讼中,则无外乎九个字:“说什么”——要言有为物、言之有据、言之有度;“怎么说”——要善于沟通、理性权衡、审谨决策;“谁在说”——要努力打造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善于凝聚各种社会资源解决矛盾。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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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不要害怕——讲给女性企业家们的50条幸福法则

6、幸福无非“动心”而“甘心”。你得春心萌动深爱着一个姑娘才可能调动全身的里比多才可能充分激发生命潜能;你得心甘情愿、心满意足跟你心爱的姑娘在一起才可能淡定。——以心甘情愿的态度,过随遇而安的生活。
202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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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企业家也是劳动者!——重新审视剩余价值理论

【社会需要理性与公平】纤夫的劳动是美好而令人尊重的,但要完成运输仅仅依靠纤夫的拉纤是不够的。社会化生产得以持续高效运转,每一种要素的付出与回报都需要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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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知行合一的维权者与温和持久的布道者

1、赴北大、清华、人大、武大、法大、同济、上海交大等海内外知名学府,国务院国资委、中国法学会、全国律协等专题培训班讲授企业家的法律思维、企业法律战略与风险管理、投融资技巧、诉讼仲裁艺术,等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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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吕良彪:抢公章的正确姿势——当当事件法律评述

答:公司公章理应存放于公司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场所,并置于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效控制之下。其他人(包括股东甚至大股东)要合法取走公章原则上需要两类依据:其一,有效的公司决议;其二,生效的司法裁决。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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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十个基本法律问题

——DCEP虽然始于替代现金人民币,但其发生方向却应当是替代银行存款、支付钱包等非现金人民币。如果银行所涉及的资金往来都能运用DCEP进行结算时,中国的金融体系方可实现三个重要转变: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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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企业家化解刑事风险的多元手段

三是“有话好好说”的科学性辩护。即律师要有良好的“专业能力”,能够和当事人要找准问题的关键,各项诉求和表达准确到位,各项工作科学有效。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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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这个制造出“潘仁美”们的男人去世了

写下这些怀旧文字的时候一直想着充满梦想的那个年代、那个海南、那群闯海的人们,以及当下这个无法言说的盛世还有那些LY一般的人们......——题记01朋友微信说:马玉和上午走了!02尽管有些思想准备心下却还是略有一些诧异——前不久他还特别迷恋追着看一部名叫《神婿》的网络小说,讲的是一个叫叶凡的吊丝因为特殊的际遇被赋予超能力于是成为神医与武术顶级高手,进而以此结交各类顶级官商美女兄弟遭遇种种神奇终成神一般存在的故事——当时还感慨这位仁兄的无奈与不甘却也觉得他的身体应该还能坚持一阵子。03老马是个神奇人物。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他在神奇的海南打造了一间“近乎神奇”的上市公司“琼民源”(000931)。再后来,琼民源“近乎传奇的发展”成了“丧心病狂的造假”——据说是当时雷霆万钧的朱老总亲自拍板要办的他这事。再后来,老马被判了。04不久,琼民源被肢解了。上市公司琼民源(000931)退市。壳资源重组成了“中关村”(000931),黄光裕成为公司最耀眼的人物。国有股份划给了北京住总;个人股与中关村进行了换股——22%左右的法人股则无人问津,权利始终得不到应有保障。同时,琼民源的重要资产——位于光华路CBD地带的北京民源大厦成了京城最大的烂尾楼;再后来,民源大厦居然以零价格转让给了神秘的野力公司——据说,那是小潘公子的马甲。再后来,野力将民源大厦项目转给了作为商人的任大炮的华远。再后来,华远将项目又转让给了潘公子的SOHO中国。......再后来,司马南从国有资产保护的角度在网络公开这一事件并冠名“潘仁美事件”(参见https://baike.so.com/doc/7008463-7231345.html)。05老马出狱后心有不甘找到我,前些日子还跟我在谈这些事情。他一直到死都希望进行刑事申诉却又始终顾忌太多,似乎也一直麻烦不断——他那一代人总希望跟政府或官家合作,而这种合作注定是要付出代价的。06大约07年的时候,他要跟潘公子和政府相关机构对簿公堂特地找到我,可惜因为对方请的也是大成律师存在利益冲突我无法为他代理。07这些年每每被问及主要做哪块业务的时候总是不容易解释清楚,其实就是做公司股权、控制权纠纷为表现方式的投资争端,就是通过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仲裁乃至协商、斡旋、并购、重组、融资等多元方式化解企业家个人风险、解决公司现实问题。(参见《职业通透|律师的正道——业务的融会贯通与团队的默契协作(点击即可阅读)》)例如地方政府为迫投资人就范可能对当事人采取刑事手段,而通过并购重组、借壳上市的方式救活当地企业也就有效的化解掉当事人的刑事问题。(参见《吕良彪|并购上市公司(借壳)的八种基本手法(点击即可阅读)》)也因此与琼民源法人股股东代表及代理人相识——这是一群专业而敬业值得尊重的人士。虽然在当下中国的法律环境之下,他们的努力很难取得应有之效果。甚至,琼民源前两年也被工商注销了。而核心的法律障碍之下,便是他们只争取到0.23%股东的支持——他们希望以股东代位权提起诉讼,而琼民源又被视作上市公司需要取得连续180日以上持股公司1%以上才行,而申请相关机构出权维权时琼民源又不是现行的上市公司——所以,我提出即使法律有待完善,相关机构也应以想方设法保护股东权利为本位而不是千方百计推脱为原则。(参见《历史钩沉|琼民源之痛——股东权益保护不应有盲区(点击即可阅读)》)——如果,马玉和当时有勇气以他所持有或能影响的股份加入到维权行列中来,琼民源公司的故事可以续写,他本人的历史或许也另有一番际遇。08《神婿》那小说还在连载中,老马却看不到故事最终的结局了(参见《人生最要紧的是什么?(点击即可阅读)》)——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个会先来,你我谁又不是如此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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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知行合一的维权者与温和持久的布道者

3、某央企原董事长受贿案;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原董事长受贿案;某知名证券公司原总裁受贿案;某省属重点国有企业原总经理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某商业银行总行原首席投资官受贿案。当事人均获减轻处罚。
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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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往与序章|那些牵动百姓心跳的影响性事件

1、安徽法院:辩护律师无处安坐,只能一个个站着发言——这家法院为什么要如此羞辱辩护律师呢?这不是给自己找不痛快么?以此前情况看,法院的领导恐怕要为此承担责任。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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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看守所里如何“依法”少关些人

可怕的是甚至清白人亦可被“合法关押”十三年还多!——如果即使出事也是“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而非动不动就“关人”,则国人的安全感将大大提升。
201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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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他这样怒怼那些“别有用心”的外国人

背景:在讨论盗版问题的时候,年轻的迈克博士指责中国的光碟有百分之九十二是盗版的,他举例说在美国买张光碟需要几十个美金,在中国则只需要几十块甚至十几块人民币。吕良彪律师当时与迈克博士有以下对话:
201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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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应对舆论抹黑的十个基本策略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我们影响社会的基础是所能有效掌控的人力资源、资本资源、权力资源等各种社会资源,而道义资源则是所有资源的基础。——吕良彪近年来,笔者在众多复杂商战中妥善处理公共媒体上的“口水战”,也曾帮助著名企业、知名人士乃至政府官员“消化处理网络危机”,还曾代理或参与处理“韩寒VS方某某案”“李嘉诚先生旗下长江实业、和记黄埔VS某著名财经媒体诽谤案”,“方某某VS罗永浩姓名权、肖像权案”等诉讼案件。阿呆在新版《控制公司》一书中,就移动互联时代如何应对“网络黑嘴”,结合实践体会总结出当下应对网络负面舆情的十大主要模式:1、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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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口水战”的三大基本功能

近年来,阿呆参与处理不少经典商战亦曾代理过一些名誉侵权纠纷(参见《名案钩沉|用法律,为李嘉诚先生赢得清白》),商战中必经的第一大战役便是媒体上互相讨伐的所谓“口水战”。此类舆论战目的往往有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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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反腐败与扫黑除恶斗争中值得反思的六类办案思路

当下反腐败斗争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轰轰烈烈,非常必要而及时。笔者在亲身参与其中之后,深切感觉到有关部门以下几类办案思路值得关注与反思:
201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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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企业家刑事风险管理大全

二是学会控制刑事风险的控制——例如企业要做好法律体检;再如我们在处理某省部级官员贪腐案过程中,在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的前提下,说服有关机关让被变相羁押的企业家有条件地获得人身自由,拯救企业。
201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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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区块链搞“大跃进”

7、中国的民间金融,始终在相当意义上成为央行超发货币的蓄水池。所以政府一方面包容和鼓励民间金融,另一方面在某一金融游戏“受害者”过多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时政府再以正义之名予以打击。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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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案|证监会败诉意味着什么?

吕良彪|运用规则,创造财富——《图解私募股权基金》序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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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并购上市公司(借壳)的八种基本手法

万股国有法人股,占万科总股本的8.1%。在此之前,香港华润集团的间接控股公司——北京置地有限公司已经持有2.71%的万科B股。至此,香港华润成为万科的第一大股东,由此组成了中国房地产业的“巨无霸”。
2019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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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律师涉嫌伪证罪的三个基本问题

国家需要警察的辛勤付出,但也不能没有律师的不懈工作,兄弟登山,各自努力,这是车子的两边轮子,缺一不可。任何试图摧毁其中一边轮子的努力,都是在摧毁司法公正本身,路的尽头,就是深渊。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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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菲版《我和我的祖国》演唱起风波?

二、李谷一、蒋大为版:精神充沛满满正能量!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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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定律

“外星人”终于“退役”——笔者曾总结“马云定律”:若权力不受有效约束、权利缺乏有力保护,则任何财富的神马终不过是浮云。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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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能源革命”与资本游戏

吕良彪|如何从制度上保障民营企业家真正成为“自己人”?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