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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反腐败与扫黑除恶斗争中值得反思的六类办案思路

吕良彪 法商频道 2020-11-11

 



遇见社会不公,我们要有人敢喊出来——完全寄希望于权力的自我觉醒与纠错基本不可能。

面对社会不公,我们还要有话好好说——正义之实现需要激发体制内外各种善意形成合力。

——题记


当下反腐败斗争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轰轰烈烈,非常必要而及时。笔者在亲身参与其中之后,深切感觉到有关部门以下几类办案思路值得关注与反思:



 


办案思路之一:“有效”控制——“指定地点监视居住”配合留置措施



随着以《监察法》为重要标志的监察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反腐败斗争力度进一步加大。纪检、监察机关对调查对象采取留置措施,是将涉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置于调查人员的直接控制之下,其威慑力度不言而喻。而行贿者或案件其他证人如果被刑拘、逮捕则是关押在第三方控制的看守所里,所以由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公安以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的方式将其他涉案人员在非看守所(有的甚至干脆就关在办案点)予以羁押,对于案件查处相对要有效得多。——对此,斯伟江律师在《谁能熬得过去?警权扩张的日子(点击粗体字即可阅读)一文中作出了生动的解读。


 


办案思路之二:“生成”案件——将民营企业家与混混集团牵强地联系在一起形成所谓涉黑涉恶案件


虽然最高层明确指出“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参见《如何从制度上保证民营企业家真正成为“自己人”》,点击粗体字即可阅读),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负责人多次强调扫恶除恶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人为拔高凑数。但领导如此高调表态的前提,其实往往是现实生活中事态非常严重了。近来,打击非法集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打击“套路贷”的问题上形成交集。但笔者在广东、江苏这样一些相对经济发达、法制完备的省份,亦发现办案机关工作方式之一,便是将有实力的企业家(尤其是同时从事民间借贷者),牵强附会(有些做法甚至明显违法)地与当地以开赌场、帮人讨债为业的混混集团联系在一起指控其构成黑恶势力团伙。——而一旦扫黑除恶程序一旦被启动,纠错机制在类似运动化的潮流之下几乎不可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参见《“高利贷入刑”等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点击粗体字即可阅读)


 


办案思路之三:群众运动——发动群众检举揭发


毋庸讳言,中国社会依然是一个“运动式”的治理模式。当下,侦查机关公开大范围征集犯罪线索、发动群众搞举报的做法屡见不鲜。(参见《警方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屡见不鲜,然而,并没有法律依据!》,点击粗体字即可阅读)于是,十几二十年前已经明确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案件甚至治安事件也被作为重要罪行甚至黑社会团伙形成的时间起点,极端情形之下原本无理赖账到处躲债的老赖居然摇身一变成了受害人。——对于这种不良的倾向和错误做法,笔者曾向办案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同级检察机关、党委人大机关等发文要求其改正。虽然这种做法也会给笔者带来一些麻烦,但似乎较之网络讨伐相对有效且安全可控。


 


办案思路之四:恩威并施——对违心配合者威逼加承诺,对拒不配合者加重惩罚


政策攻心很重要的做法,便是一方面明确如果不配合的可怕后果,一方面承诺如果合作如何可以从轻甚至可能完全过关。极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所谓“加罪不加刑”现象,即一旦受贿超过三百万则态度比事实更重要,使受贿者违心供认出可能并不存在的“事实”;同样,对行贿者亦是要求其尽可能交待更多可能本不存在的“行贿罪行”。——无论行贿者还是受贿者,对拒不合作者从严惩处则是常态——极端者山东某地甚至官员受贿109万被判刑六年,向其行贿102万的民营企业家则被判十一年。

 


套路之五:限制律师——排斥自己不放心的律师并以种种借口限制律师会见


如最高领导所说: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司法公正从何而来?但在当前这样一种态势之下,律师的辩护工作似乎更为不易。除却人们思想观念中根深蒂固的那些东西外(参见《律师为何“专为坏人说好话”?》,点击粗体字即可阅读),加大对涉案人员强大的心理压力迫其就范,则是监察调查与刑事侦查中的重要传统与特色,于是律师的参与与直接会见也就具备某种特别重要的意义(参见《律师会见如同将溺水窒息的人拉出水面透口气》,点击粗体字即可阅读)。

但在现实中,办案机关以种种理由拒绝律师尤其是他们不喜欢的律师介入。往往便一方面通过“办案机关“拒绝律师”的十大套路”(点击粗体字即可阅读)阻止律师参与其中。此外,也常常会以诸如1)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依法不允许聘请律师自然也就不允许律师会见、2)扫黑除恶等专项斗争中侦查机关以种种理由限制律师会见、3)当下会见场所有限而因为扫黑除恶、打击非法集资等“运动”中羁押人数剧增无法安排会见或是4)公检法正在提审、5)同案其他律师正在会见、6)当事人不愿意见律师等种种理由阻止律师会见。

为此,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点击粗体字即可阅读)。此举虽然令人振奋,但司法现实中的“上有政策、下对对策”似乎令人对此举并不敢寄予过高期望。笔者以为:1)重要的是改革看守所的会见条件,2)更重要的是如上头发文所要求的这般减少权力任性造成的种种人为障碍,3)最重要的则是要改变当下“羁押为原则、取保为例外”的理念与制度,建立起”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和加强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审查机制“的立法措施。(参见《当下律师会见难的三大成因及其对策》,点击粗体字即可阅读)


 


办案思路之六:禁止“妄言”——直接抓捕网络批评者


对于诸如此类不妥甚至违法的做法,公民、媒体与律师原本可以通过媒体、自媒体的方式予以监督,这也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关的基本义务。但近来如此质疑和监督公安机关的网民,却发生直接被公安机关“叫进去”了的现象——有批评者指出:这简直比当年薄王重庆时期王立军的“双起论”还要厉害得多!——对此,甚至官媒也看不下去发声谴责《别再用打击谣言的旗号来掩盖真相了;网警不能成为官员遮羞的工具》(点击粗体字即可阅读),让人在威压之下看到一丝希望。


 

 

知天命之年,笔者却越来越多地投入到刑事辩护的一线。此前,笔者虽也出庭为体制内的央企董事长、厅局级“企业家”及民营企业家们提供辩护,但更多地是通过多元方式化解企业家的刑事风险,并从中总结出一些心得。(参见《中国式企业家刑事风险管理大全》,点击粗体字即可阅读)但近来,因为反腐败、扫黑除恶、打击非法集资以及整顿上市公司等原因,企业家“出事”的太多。而当地律师在承办此类案件过程中,又感受到种种压力甚至受到刁难与报复。(参见《律师的危机与救赎》,点击粗体字即可阅读)。所以,需要当地律师与外地律师抱团取暖的精诚合作,共同推进。


 










参考阅读


律师的危机与救赎

律师的十大“职业原罪”

律师为何“专为坏人说好话”?

谁能熬过去?警权扩张的日子

川普败诉与波波无罪的背后逻辑

当下律师会见难的三大成因及其对策

律师会见如同将溺水窒息的人拉出水面透口气

警方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屡见不鲜,然而,并没有法律依据!

别再用打击谣言的旗号来掩盖真相了;网警不能成为官员遮羞的工具

突发通知!公安部.司法部:保障律师会见,需48小时内安排,可带个人电脑(8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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