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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享家丨王毅:“错斩崔宁”的奇冤与“米兰达案”的胜诉

王毅 新三界 2021-12-30

学者简历

本文作者


王毅,1954年生,198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曾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所编辑、编审,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现已退休。研究领域包括:中国哲学、文学、史学、民间宗教、古典园林、古典版画雕塑、“文革”机理等等。


原题

“错斩崔宁”的奇冤

与“米兰达案”的胜诉

——为什么被告人权利是

国民宪法权利的重要内容




作者:王毅


 

图1:《错斩崔宁》剧中一个经典场面的剧照,清官况钟假扮测字先生而诱使凶犯娄阿鼠露出马脚

 

20世纪50年代以后,因为最高当局的大力提倡,各剧种的《十五贯》风靡全国各地(具体过程见本文正文);而本图内容则是该剧中的一个典型喜剧场面。

转手之间就把原本是惨目悲剧的《错斩崔宁》变幻成为大团圆的喜剧,这“戏法儿”成本的极其轻薄低廉固然体现着我们民族智慧机巧的举世绝伦,但是假若造物主对世界各个民族制度进步的代价有着大致公平的把握,则这桩便宜买卖的得失祸福就很值得重新考量:如果免于付出“走出人治”、实现“国民宪法权利”漫长过程中的步步艰辛,那么我们小民百姓真的能够靠着“清官大人”的舍己为民、明察秋毫,于是就有幸告别“错斩崔宁”之类的悲剧吗? 

 

图2:缪荃孙刊《景元人写京本通俗小说》第十五卷《错斩崔宁》


  图3:同前书第十一卷《陈可常端阳仙化》中描写衙门无限威势的一段文字

 

与《错斩崔宁》故事同时的诸多文献,都记录了大量案例,它们对我们理解“崔宁悲剧”颇有帮助,比如图三中的内容。

宋元以后众多“公案”小说经常详细描写衙门的司法场面,而每当此时必定要引用的,即是《陈可常端阳仙化》中这四句简明扼要的定场诗:“咚咚牙鼓响,公吏两边排;阎王生死案,东岳摄魂台”——李斯早就强调:权力者要运用令国民恐怖战栗的惩罚制度以维系其统治(见《史记·李斯列传》),而从此诗中可以看到:至迟到12世纪前后,中国法律史的发展已经最充分地实现了“秦制”的上述设计,所以威势之下无比惊恐的天下百姓,只好将司法衙门比喻为凶焰万丈的阎王殿、以及东岳大帝(民间神话认为他掌管人间生死)给那些命该斲丧者设置的“追命摄魂台”。

此后数百年间,上述趋势愈加变本加厉,比如晚清《老残游记》第十八回详细描写当时衙门的司法场面:“(白太守)将朱笔一点,说:‘带魏谦。’魏谦走上来,连连磕头说:‘大人哪,冤枉哟!’白公说:‘我不问你冤枉不冤枉!你听我问你的话!我不问你的话,不许你说!’两旁衙役便大声‘嗄’的一声。看官,你道这是什么缘故?凡官府坐堂,这些衙役就要大呼小叫的,名叫‘喊堂威’,把那犯人吓昏了,就可以胡乱认供了,不知道是那(哪)一朝代传下来的规矩,却是十八省都是一个传授”——诸如此类全国袭用的法庭程序清楚地说明:司法者轻而易举将嫌疑人碾为齑粉的无限威势,正是与小民们享有“司法正义”之权利的极度沦丧互为一体。如此定势之下,“错斩崔宁”之类悲剧的层出不穷也就成为必然。 

 

 

图4:羊皮纸上的1297年版《大宪章》抄本

 

 “错斩崔宁”故事的开始流行与英国《大宪章》的签订(1215年)大约同时,而两者标志的却是完全不同的制度方向,于是它们的对比可能蕴涵深刻的意义。

我们看到:尽管签订之初,《大宪章》在主观上所要保护的主要是地方贵族的权利,但由于它对法律程序的强调符合了人类对普遍正义的追求,所以它在最终的制度方向上代表了体现人民利益的法权形态,于是托克维尔说:“500多年以来,英国的贵族曾多次领导人民,并代人民发言”(《论美国的民主》第八章第二节);而严复在1906年更说:“英伦为欧洲立宪模范之国,二百年以往,其权在国王;百年以往,其权在贵族;五十年以往,其权在富人;直至于今,始渐有民权之实。”(《宪法大义》


———————————————

 


南宋话本《错斩崔宁》、以及明代冯梦龙《醒世恒言》据此改写的《十五贯戏言成巧祸》,是大家非常熟悉的故事。那么如果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些故事留下些什么重要的东西而足以成为今人的镜鉴呢?尤其是,我们需要以什么为坐标才可能更深入地体会到其现代意义呢?

 

一、“错斩崔宁”冤案所体现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特点

 

“错斩崔宁”故事的大致情节是:


南宋首都临安城里弃儒经商的刘贵某日攜妻为岳父王员外祝寿,王员外见女婿生计艰难,就送给他十五贯钱作为生意本钱,并留下女儿在家住一夜而遣女婿先归。刘贵归家途中与朋友饮酒,回到家时带醉对小妾陈氏戏言:已经将她典卖给他人,眼前这十五贯钱就是卖她所得,随后即沉沉酣睡。


陈氏闻言无从与醉梦中的丈夫理论,于是先到邻居告知缘故并借住一夜,清晨赶回娘家以求定夺。陈氏走后,一盗贼入刘家行窃,正巧刘贵酒醒,二人厮打中盗贼拿起地上的斧子将刘贵砍死、并掠走了十五贯钱。


故事的另一边,陈氏天明之后赶回娘家,路遇来临安卖丝赚得十五贯钱的后生崔宁,崔宁看陈氏孤身赶路,好心与她同行帮衬。此时刘贵的邻里们发现刘贵被杀、家里空无一人,忙给王员外家报凶,一面追赶上陈氏和崔宁,因怀疑二人与凶案有瓜葛而将他们押回。


此时王员外父女赶回家中,一口咬定陈氏见家境困顿,又见丈夫拿回十五贯钱,于是勾引淫夫谋杀亲夫并掠走钱财。而众人从崔宁身上搜出的钱财又正好是十五贯,由此愈加认定陈、崔二人的奸情和凶迹,马上把他们押到临安府衙门。


临安府尹对案情毫不耐烦,一心早早结案了事,于是酷刑逼迫崔宁与陈氏承认了自己是凶手,遂使二人被判剮刑和斩刑。


话本详细描述了冤案的定谳过程:


(府尹)唤那后生上来道:“……你却如何谋了他小老婆,劫了十五贯钱,杀死了亲夫,今日同往何处?从实招来。”那后生道:“小人姓崔名宁,是乡村人氏。昨日往城中卖了丝,卖得这十五贯钱。今早偶然路上撞着这小娘子,并不知他姓甚名谁……”府尹大怒喝道:“胡说。世间不信有这等巧事。他家失去了十五贯钱,你却卖的丝恰好也是十五贯钱,这分明是支吾的说话了……你这等顽皮赖骨,不打如何肯招?”

当下众人将那崔宁与小娘子,死去活来拷打一顿。那边王老员外与女儿并一干邻佑人等口口声声咬他二人。府尹也巴不得了结这段公案。拷讯一回,可怜崔宁和小娘子,受刑不过,只得屈招了……府尹叠成文案,奏过朝廷,部覆申详,倒下圣旨说:“崔宁不合奸骗人妻,谋财害命,依律处斩。陈氏不合通同奸夫,杀死亲夫,大逆不道,凌迟示众!”……两人浑身是口,也难分说。正是:“哑子谩尝黄蘖味,难将苦口对人言。”

看官听说:这段公事,果然是小娘子与那崔宁谋财害命的时节,他两人须连夜逃走他方,怎的又去邻舍人家借宿一宵?明早又走到爹娘家去,却被人捉住了?这段冤枉,仔细可以推详出来。谁想问官糊涂,只图了事,不想捶楚之下,何求不得?


从这些描写中,不仅可见被百姓尊为“青天”的府尹大人是如何的专横颟顸、官府酷刑制度如何丧失人性,尤其可见:法庭上不论罪行指证如何破绽百出,但只要官员出于“自由心证”而认定了案情,则嫌疑人几乎没有任何申诉和质辩的权利而只能引颈待戮。

 

二、从悲剧《错斩崔宁》到喜剧《十五贯》的大变型

 

“十五贯”故事的妇孺皆知,还因为到了清初朱素臣的传奇剧《十五贯》(又名《双熊梦》),原来宋话本《错斩崔宁》和明代《醒世恒言·十五贯戏言成巧祸》的故事面目发生了极大变化。变化最著者有二:一是故事基调从冤案的极端悲惨,轻轻巧巧地转化为真凶落网,备受冤枉的小民寒士不仅尽皆得到昭雪、而且其中两对男男女女好运天降,喜结良缘;二是案情所以能够大白于天下,初审官员“过于执”(谐音“过愚执”)的臆断错判所以得以发覆纠正,以及受冤者最后都喜得“大团圆”结局,所有这一切完全是由于“清官大人”况钟的一心为民、拼着丢官危险而微服查访,最后终于明镜高悬、洞识奸宄。


尤其至1956年以后,新编昆曲《十五贯》受到最高阶层的格外重视,毛泽东观看演出后于4月27日政治局会议上说:“《十五贯》应该到处演,戏里边的那些形象我们这里也是很多的,那些人现在还活着,比如过于执,在中国可以找出几百个来。”他还建议选一些类似题材的作品给办案人员看。


5月17日,周恩来在文化部座谈会上更就此剧意义做了一个多小时的长篇总结,其中提到:《十五贯》的思想性很强,反对主观主义,也反对官僚主义。……况钟实事求是,重视调查研究,这是符合唯物主义思想的(详见朱平安:《“一出戏救活了一个剧种”》 ,《百年潮》2009年第6期)。


由此各地剧种争相搬演《十五贯》,这出戏也就成为“反对过于执式的官僚主义”、“提倡调查研究精神”的样板教材。

 

三、为什么被告人权利是“宪法权利”的重要部分

 

不过那番热闹之后我们慢慢发现,“错斩崔宁”的故事还有远远未被注意到的重要意义。因为假如案件主审者都能像戏中况钟那样舍己为民、“调查研究”,这诚然是天大的好事,但是要有现实经验者都知道:清官老爷因为爱民如子于是“破着这顶乌纱不要,也要断他个水落石出”(语出京剧《十五贯》第十五场《见都》中况钟的自白),这样的懿德高行并不具有任何的“制度刚性”。


所以我们看到:对于如何避免司法冤案,世界法律史上有着另外一套路径完全不同的办法,这就是以1215年英国《大宪章》为滥觞,现代法治体系所强调的“程序正义”“正义先于真实”(justice before truth)等被告人权利。例如《大宪章》要求:不经法庭的合法程序,不得任意对国民施以逮捕、监禁、褫夺财产、驱逐出境;没有可靠的证据,不得对国民进行司法审判;必须设立陪审团制度(成员由地方推举的武士和自由佃农组成)。


至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被告人在司法过程中享有“程序正义”的权利,这空前明确成为“宪法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其第5条、第6条立法规定:法庭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认其罪;刑事诉讼必须在案件发生地予以迅速、公开的司法审理;被告人有权利获得律师协助;有权利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有权利在法庭上与证人对质,等等。


尽管如此,这个方向上的进步道路依然漫长,比如1963年,美国青年米兰达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强奸少女罪逮捕。他受审后签署了认罪文件,法庭据此判他20年监禁。但后来米兰达说,自己受审时并未被告知“宪法修正案”赋予他沉默和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其律师则称:根据宪法,米兰达的坦白不能作为认罪证据。这场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其性质也由普通的地方刑事案升级为重大的宪法事件,即著名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至1966年,首席大法官沃伦主持的联邦最高法院做出裁决,强调公民在接受司法调查时有权知晓《修正案》中申明的宪法权利,警察有义务将这些权利告知嫌犯,因此他宣布此案的初审判决无效。


从此,就有了人们每每会在好莱坞电影中看到的场面:警察在拘捕嫌犯之时,必须向他诵读《米兰达警告》:“宪法要求我向你告知如下权利:你有权利保持沉默,否则你说的一切将可能被法庭作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请律师……” ——如此的千篇一律当然有太过繁琐之嫌,但是如果比较同在1966年我们这边的“宪法事件”(比如国家主席刘少奇在自己大难临头时急急抱住《宪法》的佛脚,但还是丝毫不能阻止未经任何合法司法程序就在他头上妄加的弥天罪名),想必人们对大洋彼岸的那份儿执着就会有另一番感受。


那么为什么被告人权利是“宪法权利”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呢?因为从“错斩崔宁”等故事中很容易知道:在极具威势而又到处可能被滥用的司法权力面前,任何无辜国民都有可能被横加上虚妄的罪名、甚至被无端冤杀。

 

总之,木桶的容量是由最短那块木板之高度所决定,所以法律的程序正义如果不能保障一个最弱势被告人的应有权利,那么最终,它同样也不能保护曾经显赫的国家元首。《错斩崔宁》写得再清楚不过:“问官糊涂,只图了事,不想捶楚之下,何求不得”——权力既然具有如此滥施横行的天然禀赋,那么除了以刚性的国民宪法权利随处对其加以规范限制以外,任何“为官者应该调查研究、力戒官僚主义”之类善意的提倡和劝诫,恐怕永远都不足以使我们告别“错斩崔宁”的悲剧。



注:在供美国中学以上文化水平者阅读的“公民知识读本”中,通常都要在《被告人权利》的标题下,对“你有权请律师”这句话的内容做出更为详细明确的说明,即律师有权代表其当事人,在必须公开的法庭上查验证据的有效性(包括这些证据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询问证人,并对不利于自己的证人证物和指控提出反驳抗辩,等等。



(本文选自王毅著《法律制度与历史三峡》,法律出版社2012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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