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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暖企” | 执行有力度,司法有温度,企业有出路!

江小开 江宁开发区法院 2024-04-15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法院暖企惠民集中执行周活动部署,8月30日清晨,江宁开发区法院集中开展暖企惠民专项执行行动。本次集中执行行动由执行局局长张伟带队,市法院执行局四级高级法官李勇带领团队协同执行并现场指导,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江宁开发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参与见证执行。行动共拘传1人,拘留1人,扣押车辆1辆,1起案件执行完毕,1起案件达成和解。





租房纠纷未履行判决?

法院释法明理三方达成和解



01

某房地产公司与程某、某诊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承租人程某返还涉案房屋,次承租人诊所配合将房屋返还,程某支付房地产公司欠付房租和占有使用费用。因程某与诊所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房地产公司向江宁开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程某经江宁开发区法院依法传唤到庭谈话,其表示对欠付房租无异议,将会配合法院积极支付,且除诊所正在使用的房屋外,其余房屋已清空返还给申请人,至于诊所占有使用问题,其无能力配合执行,希望法院可以积极协调。



此次集中执行中,执行法官一行人来到租赁房屋所在地,诊所确实正在营业尚未搬离,其中有几间房屋上锁未使用。为妥善化解矛盾,执行法官联系申请人房地产公司和被执行人程某到场就搬离工作进行协商。房地产公司表示,有几间房屋虽未使用,但里面还在堆放物品,且房门钥匙也未归还;程某表示,此前已向房地产公司释明堆放的相关物品随时可以清理,钥匙可以随时归还;诊所亦表示,尚未使用上锁的几间房屋,里面堆放物品随时可以联系人员清理,三方各执一词。在现场听取相关当事人陈述、了解租赁房屋实际情况后,执行法官积极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执行法官就争议焦点向三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并督促两位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搬离工作,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初步和解意向,并现场明确相关协议内容。




要求对方道歉才还钱?

法院:非对抗本案执行的理由



02

“这小孩之前辱骂我和我的家人,我可以把欠的工资给他,但需要他先道歉!”江宁开发区法院执行的某健身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法定代表人许某表示钱虽少但心结难解,强烈要求“附条件”才履行。



此次集中执行中,执行法官一行来到健身房经营场所,通过现场调查确认公司正常经营具有履行能力。执行法官向法定代表人许某释明拒不履行行为涉嫌逃避执行,将依法进行处理。许某却表示可以履行,但要求申请人先进行道歉。执行法官询问申请人是否情况属实,但申请人予以否认。因双方各执一词,执行法官向许某释明,他的诉求可以搜集证据通过正当途径另行主张,但并非对抗本案执行理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有义务协助公司妥善履行义务。公司经营不应受个人情绪影响。许某当场表示愿意全部履行,并为“公私”不分表示歉意,与小龙之间的其他纠纷另行诉讼维权。同时希望法院及时解除限高措施助力企业恢复信用。在法院、检察院人员以及人大代表的见证下,该公司将执行款现场交给申请人。江宁开发区法院亦及时解除了对法定代表人许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至此,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多次未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发放执行谈话传票,车辆扣押!



03

2021年,刘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经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庄某应当支付刘某购房款、房屋差价、代理费等合计132万元。担保人周某对被告陈某、庄某在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上述债务部分,在130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刘某向江宁开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查封被执行人庄某名下一套房产,陈某、周某各自名下的拆迁安置房,以及周某车辆一辆,扣押周某手表一块。后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其在2023年3月31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截至约定日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



此次集中执行中,执行法官一行人首先来到被执行人周某住处,刚到楼下,便发现被执行人车辆,于是安排两辆警车将车辆包围,防止驶离。上楼后发现周某在家,执行法官问其车辆在何处,周某一口否定其并不知晓,法官严厉地说:“你确定不知道吗?再这样的态度,我们将对你采取拘传措施了!尽快把车钥匙交出来。”周某犹豫许久才说出车就停在楼下。法官又向周某询问了其他两位被执行人下落,周某表示自己也不清楚,还希望法院帮忙寻找。随后,法官向周某发放执行谈话传票,并将车辆扣押至江宁开发区法院





毫无履行法律义务的意愿?

法院:拘留!



04

2019年,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自愿将一套拆迁安置房出售给李某,双方协商一致后,由王某父亲及吴某担任保证人。后因王某存在一房多卖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致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李某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王某应向李某返还购房款、损失及代理费共计103万元。



此次集中执行中,吴某以其在本次交易中并未获益为由,不愿意承担付款责任,抵触情绪较大。执行法官问其为何不按传票时间到院,吴某表示自己没有时间。在了解其仍毫无履行法律义务的意愿后,法官将吴某拘传至江宁开发区法院到院后,法官告知吴某,申请人李某由于身体原因,现急需一笔治疗费,希望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以解燃眉之急。被执行人吴某再次拒绝,执行法官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本次集中执行行动以涉民生、涉企业案件为抓手,坚持针对具体案情精准施策。对有能力履行的被执行人,加强释法说理,督促快速履行;对暂无履行能力但有履行意愿的,加强沟通疏导,促成和解履行;对逃避、抗拒执行的,加大执行力度,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供稿:执行局供图:宁奇雷、黄佳倩、黄菊
编辑:琚文雁
审核:唐昊、宁奇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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