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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避坑指南之“调查”篇|精华合集第2期|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观察者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2023-08-26



这是精华合集第2期。上一期我们推送了:

行政执法避坑指南之“告知”篇|精华合集第1期|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点击蓝色标题可跳转阅读全文,以下文书也是如此)


感谢读者们对这种梳理的认可。在“告知篇”“调查篇”之后,我们还会为你带来更多由鲜活真实的司法裁判构成的行政执法避坑指南希望这种“多做一步”的努力对你有用有益。除了裁判文书,这个公众号里还有不少行政法实务的深度佳作,不妨读读看:)





调查的职责和启动

区县政府是否履行村务公开调查处理职责的审查|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区、县人民政府具有对村务公开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确认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责令公开的法定职责。区、县人民政府是否履行了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的职责,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参照北京市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县级政府对辖区内村务公开工作负有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布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确认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责令其公开的职责。

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基于行政复议程序中出现的新证据重新启动调查程序|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根据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合法性一体审查原则,除非相关法律规范对行政程序中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对于复议程序中出现的新证据,原机关如果认为对原行政行为结论确有可能产生影响,仍应进一步进行调查处理。但基于新证据进一步进行调查,也不等同于之前的调查处理行为就构成违法,对此行政机关亦应正确理解。

原行政行为被法院撤销后行政机关的调查义务|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对于一个已经被人民法院撤销并责令再次重做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已不复存在。撤销行政行为的判决一经生效,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已回归到被撤销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行政机关在原基础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此时仍需履行;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继续享有。被告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结合案情并听取当事人意见,而非全部照抄前案证据材料后作出处理。

证券监管机关不负有基于个别举报投诉而启动调查程序的法定义务|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证券监管机关应当且仅应当为整个证券市场之秩序及所有投资者之共同利益而依法全面履行其监管职责。证券监管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具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功能。但证券监管并不直接对个别投资者所涉及的权利冲突和市场纠纷进行考量和处理,其保护的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当且仅应当是所有不特定证券投资者的集合性权益。

个人投诉不必然促使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启动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属于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程序,即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一旦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就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获知的途径既可以是自行搜集线索,也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也就是说,投诉的作用仅在于让主管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而不必然促使主管部门启动缺陷调查。至于是否需要启动缺陷调查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调查,均需由主管部门在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裁量。

调查的过程和方式

征收过程中对未经登记房屋的调查认定|北京行政裁判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应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若被征收房屋未进行权属登记,市、县级人民政府迳行依据现场调查情况将户主确定为被征收人,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行政机关未经调查核实程序直接对补偿申请不予处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行政机关未经调查核实程序,直接对被拆迁人提出的补偿申请未作出处理,显然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不动产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工作|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不动产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工作,是为了明确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园林绿化管理机关虽不具有林权不动产登记职责,但其仍具有林地、林权管理职责,即使勘界图未予签字盖章,规划与自然资源保护部门亦可通过信息共享从园林绿化管理机关处获取当事人承包区域勘界图的准确信息。当事人作为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其提交了由园林绿化管理机关作出的承包区域勘界图应视为已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

行政机关以偷税为由作出处罚应对当事人的主观方面进行调查认定|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从该规定所列举的情形看,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系认定偷税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行政机关以构成偷税行为为由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对当事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观方面进行调查认定,并在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内幕交易行政调查的要求和推定的适用条件|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结合行政执法实践,该规定的理解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全面,在内容上既包括对相对人有利的证据,也包括对相对人不利的证据,在范围上既要向涉嫌违法的相对人进行调查,也要向了解案件事实的直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调查,特别是案件涉及的直接当事方,是案件事实的直接经历者,也是权利攸关方,理当成为行政调查不可或缺的对象。二是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客观,避免主观随意性,遵循证据相互印证的规则,将调查来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当事方证言与其他了解案情的证人证言相互比对,提升据以认定事实的客观性。三是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公正,即调查收集证据不存在偏私或武断,不仅要做到调查手段和程序合法,还应当以当事人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全面客观调查收集证据的目标。当然,上述三个方面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则要求,并不排除行政机关在具体调查收集证据方法、时机和手段上享有一定的裁量空间,只要裁量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法院在审查行政处罚合法性时应当予以尊重。

公安机关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系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公安机关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并非由当事人选择。

食药监管部门调查生产商可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进行|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涉案产品标识违法性认定时,关于该认定对涉案产品生产商权益是否造成影响亦应予以考虑;在执法过程中,对因涉及生产环节导致的违法情形进行判断时,应当使食品生产商真正参与到行政程序中,从而全面把握案件事实,促使食品生产商自行纠正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生产商虽不是所涉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当事人,但因其与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故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将行政机关是否就产品的相关问题向生产商调查纳入审理范围。行政机关向生产商的调查可以采取直接调查或委托当地行政机关调查等方式进行。

交通警察在对涉嫌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中可以扣留涉案车辆|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始于“事故”发生之后,对于涉嫌肇事逃逸的案件,由于不具备立即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的条件,为收集证据,核实或排除事故的相关事实,亦应可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扣留涉案车辆,这种先调查后认定的处理方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亦符合常理。

不可诉的调查

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仅是对嗣后评估机构依法作出评估报告,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补偿作出准备、创造条件,其本身并不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产生终局性影响,不在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之间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土地利用现状勘验调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土地利用现状勘验调查的内容和作用范围均有明确限制,属于宏观层面从事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方面的依据,尚不能成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确权依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职责,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个人土地权属争议问题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土地利用现状勘验调查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范围。

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条款,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准备工作,是作出征收决定的一个环节,属于过程性行为,其本身并不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产生终局性影响,没有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内容整理 - 初相钰、谢智洁
内容审定 - 薛政
策划 & 版式设计 - 黄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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