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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如何运用法律创造财富——企业家的法律智慧

吕良彪 法商频道 2021-06-10



        法律是企业的发展之矛、安全之盾、组织之纲——让法治成为我们的信仰;让诚信成为我们的本能。

       真正的企业家是创造社会财富最核心的组织者;是社会最稀缺的人力资源;堪称“和平时期的英雄”。

——吕良彪







上篇:法律如何帮企业赚钱

——重新认识法律,正确对待权利



第一,宏观经济发展环境需要法律规制


一、以法治规制权力

吴敬链、茅于轼、张维迎等经济学大家研究经济问题到最后,发现经济最核心的还是自精由神和民法主治问题:“看得见的手”沦为“闲不住的手”、“管不住的手”、“瞎折腾的手”,是当下中国经济乱相丛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如何规制权力莫太“任性“,是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以法治保障人权

王石、冯仑、王功权、任志强等企业家们都深切感受到:无论企业家还是每一个公民,甚至包括官员乃至相当级别官员的安全,说到底都需要法治的保障。当权力不受约束时,每个人的自由与财富都可能被随意剥夺,而官员、权贵的所谓“辉煌”亦终不过是“有特权、无人权”。“严苛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成为“企业家原罪”和社会性恐怖的根本原因。“先逼良为娼,再定点扫黄”可谓这种状态生动、深刻写照。近来,以王健林、贾跌亭们为代表的中国式企业家们普遍感到不安,李嘉诚、曹德旺、富士康们加大了投资欧美的力度,而有的“大佬”们甚至已经“进去”了......如果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与权力非正当的融合,恐怕都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各种风险。没有民法主治约束权力,我们无不行进在奔往监狱的道路上。


三、以法治保护产权

马云不过持有阿里约9%的股权即已成为中国首富;马云更核心的财富和能量是持有支付宝约80%股权,支付宝一旦上市马云的财富将远超其他富豪!——问题在于,“富可敌国”在中国,基本上属于“作死”的架势。个人财富过多,权力不能容忍,民粹不能容忍。马云的荣耀与危险,构成中国式悲哀?没有民法主治保障权利,任何财富的神马都不过是浮云(吕良彪语)。——推动民法主治进程,是我们每一个人对于这个民族的历史责任。

 


第二,经济发展模式受到法律规则直接影响


一、法治是经济发展到相应阶段的必然产物,同时又为经济健康运行和人权保障提供坚强后盾。市场经济与民主宪政是现代文明两大基石:“经济关注社会财富有效产出;法治关注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吕良彪语)。——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一向奉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之原则。但,在中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之后,财富的公平分配成为制约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核心要素。


二、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法律规则对于经济运行的决定性影响。例如近现代最伟大的商业文明成果莫过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制的公司制。正是这一法律制度的设计,使分属于无数分散的陌生人的财富、资本以制度的方式凝聚在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之下,使社会财富的创造实现社会化、规模化,促进科学技术有效地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促进人类文明的飞速发展。


三、法律是利益分配与调整的基本规则,而社会财富的终端分配将深刻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法律规制社会资源配置与利益分配与调整的全过程,既从终端影响前端资源配置,又对具体经济活动进行规制:一是对当事人行为进行指引;二是为当事人行为予以规制;三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立法、执法、司法,都对企业决策、生产、运营等产生深刻而深远影响。



第三,法律保障和促进微观经济发展

 

一、法律:凝聚社会资源之平台,首先帮助企业赚钱


法律是公众的契约;契约是私人的法律;

法律是批发的契约,契约是零售的法律。

——吕良彪


任何商业模式的建构,都是“游戏规则”的制定,本质上就是社会资源的配置与社会财富分配的具体方案,都体现为所有参与者各自的权利义务。而法律是公众的契约,契约则是私人间的法律。

   

传统最典型事例之一当属霍英东先生商业奇迹:霍先生商业上的巨大成功,最重要的得益于他找到了“卖楼花”(也就是当下的“按揭”)这样一种商业模式。按揭就是律师发明并完成的银行、房地产商与买房人三方分别订立的几个合同。即买房人以所购商品房为抵押向银行贷款,银行将贷款支付给“开发商”,购房者再分期偿还银行贷款。这种权利义务的组合,使社会资源得到了很好的整合并产生巨大效应,既有效解决了当时香港地产滞销、银行信贷困难、民众无力购房、社会资源闲置的难题,也使霍先生本人获得巨大商业成功。

   

淘宝、天猫、京东、苏宁易购等等都是互联网与实体经济融合的产物。例如:“滴滴”作为网络平台,其商业模式的核心是通过技术与规则的力量,使出行者可以通过“滴滴”找到相对最近、最为适宜的车辆,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通过服务评价、第三方支付,实现对用车人与司机双向的监督与服务。——任何商业模式的搭建说到底都是如何界定“游戏规则”、如何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滴滴模式的核心便是通过标准化的合同、标准化的服务,通过互联网平台约束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这样既解决了“公众出行用车难”的现实问题,又使大量相对闲置的私家车得到了资源的合理利用。


当下备受关注的互联网金融,无论是支付宝、余额宝、P2P还是众筹,都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规则相结合的产物。而政府公共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PPP模式,则是通过法律、规则与合同相结合的新的资源配置方式。再如华尔街金融衍生品,无论经过如何复杂的数学计算与商业设计,最终是通过被法律人或者说律师所设计出来的合同,卖给买家的。最为直观的例子就是保险,卖的就是合同。

   

企业家首先要有这样一个清醒的认识:无论商业收益还是损失,都表现为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变化。——法律首先是帮助企业赚钱的,我们不要怕法律而是要习惯甚至喜欢法律。

    

二、法律:放大社会资源之杠杆,帮助企业以小博大


一是法律作为规则对社会财富的放大功能。

典型者如资本市场上常见的VC、PE、IPO、期货、股指期货以及“对赌”、“杠杆收购”、“过桥资金”等等,无一不是以法律规则的杠杆,放大资本的能量。(详见《吕良彪|信仰、规则与财富——与江西籍企业家重温江右商帮的传统》)


二是法律作为博弈利器对社会财富的放大功能。

2010年爆发的国美黄光裕、陈晓之争非常值得借鉴与回味。在我看来,国美内战的实质,是国际资本群狼“内应外合”对中国资本老虎的“围猎”。在此仅以贝恩资本为例:在国美最艰难时期,贝恩仅仅以十六亿可转债的投入,即获得国美百分之十左右的股权,以国美超过五百亿的市值而论,其股权价值近六十亿。而贝恩又以区区百分之十左右的股权,控制了整个国美,其十六亿的投入已放大出近六百亿的能量。

    

三、法律:组织架构运行之规则,帮助企业持续发展


现代企业制度包括三大基本问题:股权,治权,企业文化。企业治理不可“一股独大”,要有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企业治理亦不可陷入“内部人控制”:股东会要能代表股东,股东会要HOLD住董事会,董事会要HOLD住CEO和管理层。(关于公司股权有十条基本线我曾一再提醒大家关注,详细可参见《吕良彪:商战的秘诀——关于公司控制权之争最精辟的论述

主权问题就是公司产权归属、股权设置、公司实际控制权等最核心权利归属与分配问题。企业产权要明晰,所有者缺位、股权所属不清晰都可能使公司权属空置,缺乏所有者与监督者。而实际控制权之争亦必将引发公司“内战”。


治权问题包括公司的管理架构,表现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工会职代会的权限设置及相互关系,至少股东会要能管得住董事会,董事会要能HOLD住CEO;公司治理也包括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涉及人、财、物、产、供、销各个领域。公司治理,既要防止“一股独大”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也要防范沦入职业经理人的“内部人控制”损害股东的根本利益。


企业文化包括公司的核心价值观与企业文化。一个没有核心价值观与企业文化的群体,充其量只是一群在一起共同牟利的个体。对内,文化是企业自信心、凝聚力的核心所在;对外,文化是企业影响力与竞争力的重要利器。——这也在相当程度上说明了马云、王石、任志强、潘石屹、冯仑乃至牛根生、熊晓鸽们热衷于公共表达的原因所在吧。


四、法律:风险管理之案例阀门,帮助企业安全发展


   “任何商业的非商业的风险,最终都将戴着法律的面具出现,都将表现的权利的灭失与义务的增加。”

   风险管理,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与危机处置,一个都不能少。

——吕良彪


法律环境的变化、企业决策的失当、企业员工的失职、市场的恶性竞争、合作者的违约、意外事件的发生等等,都可能使企业面临法律风险。全面、精细的法律风险管理,成为现代企业必须面对并解决的问题。

   

魏文王曾问名医扁鹊:“你们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扁鹊答:“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扁鹊答:“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本乡里。而我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我想说的是:法律就象“扁鹊三兄弟”一样,教我们如何事先防范、事中控制与事后妥善处理法律风险,妥善处理矛盾。


五、法律:规范经营管理之准则,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制度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合规运行是最低成本的管理。无论社会,还是企业,莫不如此。规则本身就是经过多次“试错”与各方利益博弈与妥协的产物。凡事讲规矩,对事不对人,循理不拘情,将使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节省大量成本。

 

六、法律:捍卫权利之有力武器,帮助企业理性博弈


   “任何激烈的政治、经济冲突,最终都可转化为法律问题,并随着时间与程序的推进而不断降温,最终得以平稳解决。”

——托克维尔(法国)


毫不夸张地说,我们现在正处于资本的“丛林”时代:

1、国际竞争格局复杂。

国美事件让我们领教了国际资本“群狼”的穷凶极恶与技艺娴熟。达能娃哈哈投资纠纷,则让我强烈感受到外国资本对中国市场的强烈欲望与粗暴干涉。而诸如中海油集团收购尤尼科、五矿集团收购诺兰达公司,在经济上来讲,美国和加拿大的公司都不吃亏,但是东道国从政治上考虑还是要进行审查,结果导致了项目中止或无法顺利进行。


2、国内宏观调控左右为难。

例如:一方面,中央政府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以防止经济泡沫,保障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保持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以规模巨大的信贷发行维持经济增长必要的动力与速度。而货币的超量发行,又正是房地产市场价格严重失常的最重要因素。

   

3、当今时代商业伦理矛盾混乱。

例如:腾讯与360之争、伊利与蒙牛的恶性商业竞争,赤裸裸地暴露出国内市场竞争的无序与竞争者操守的缺失。在华源重组案例中,我们注意到即使是县级市政府,因为受利益驱动也会毁掉企业甚至是央企的并购重组战略战术。我曾受长江实业与和记黄埔委托,向无端捏造事实公然诽谤李嘉诚先生及其公司的大陆新闻媒体提起的诉讼。即使李超人都会受到无端诽谤,媒体的浮躁幼稚与利益驱动而给企业带来的新闻“杀伤力”可知矣。


此外,风险和麻烦也常常来自企业内部:如富士康十一连;宋山木涉嫌强奸;浙江富豪周祖豹被昔日的商业伙伴买凶杀害;而陈晓式的“阴谋家”,又使我们许多企业家心神不宁......



如何走“丛林状态”?

“任何复杂尖锐的社会经济问题,最后都可以演化为法律问题,并随着时间和程序的推进而日渐降温”(托克维尔语)。只有法律的完备以及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和内心的诚信,才可能让我们有稳定而明确的预期,而明确而稳定的预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础。


是故,我常呼吁:

让法治成为我们的信仰;

让诚信成为我们的本能。



中篇:老板的理性与任性

——企业家法律思维的十个特点



企业家具备法律意识、养成法律思维并不意识着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正如并不要求人人都成为专业医生但要养成生病找医生的意识),而是对规则的尊重与对契约的信守,是法治理念、法律素养与法律方法、法律智慧的融会贯通,是一种认识世界、分析和解决矛盾的方法论。


无论治理企业还是拓展市场乃至博弈维权,企业家都需要熟悉并掌握必要规则:国家的宏观规则往往表现为政策与法律;市场主体之间的微观规则常常表现为契约。在担任多家五百强企业及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法律顾问过程中,我习惯性要求企业法务要熟悉与融入到业务当中去,不能形成法务与业务的“两张皮”。


通常认为,法律思维需要遵循以下基本规则:一是合法性优于客观性;二是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三是形式合理性优于实体合理性;四是普遍正义优于个案正义;五是理由优先于结论;六是以权利义务分析作为法律思维逻辑线索。而企业家的法律思维,则在此基础上需要更为多元与灵活得多。

 

第一,企业家要养成“多元性”思维


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人思维原则上需要保持某种“一致性”,即在保证客观、理性的前提下,对同一类法律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原则要尽可能保持稳定和前后一致,在法律宏观环境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避免同一类型案件的不同甚至相反处理结果。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相关的司法先例也常常是作为参考具备一定拘束力的。这种“一致性”,往往对学者也有学术观点明确与坚守的约束。——学术观点不贸然提出,不轻易改变。而企业家和律师在不同事务、不同案件中,则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实际需求,对于同一类法律问题寻找不同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主张不同的证据规则,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只要合乎逻辑而且有事实、法律、法理支撑。企业家的多元性思维,既表现为在企业治理与对外经济活动中信守契约的“一致性”,又表现为解决具体问题过程中的“灵活性”。


多元性思维归纳起来一句话:企业家需要审时度势,针对具体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观点和理论、法律依据。——前提是“自圆其说”,或“足以自洽”。

 

第二,企业家要养成“建设性思维”


所谓“建设性”思维,就是想办法合法、合规、合理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既要能挑出毛病、指出风险,又要能理性论证并找出解决方案。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事情是不是就绝对不能做?未必。例如:这些刑事风险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一旦事发法律后果是什么?被发现被追究的机率有多大、通常由何种事由引发?企业有没有可能去避免?这些都需要企业家经过理性比较、思考,可以用当下的“魄力”为未来的违约、违法,甚至更严重的行为“买单”,从而赢得企业可能唯一的发展的机遇和发展机会。——这个观点可能有些“反动”,大家可以批判。


“建设性思维”归纳起来一句话:企业家既要有“看准病”的能力,也要有“开药方”的魄力。——前提是尽可能“莫要传染上病”。


第三,企业家要保持“理性思维”


理性思维有两点基本要求:一是排除感情性判断;二是排除道德性评判。

关于非理性或情感性判断有个笑话很是生动:从前有个教书先生,喜欢张三而讨厌李四。一日,张三、李四都拿着书本睡着了。先生大怒,上前对着李四就是一巴掌,骂道:该死的东西,看书都睡觉!瞧瞧人家张三,睡觉都看书!

再比如腾讯360之争,其实涉及两个层面的基本法律问题:一是公共利益保护;二是商业竞争的规则。360指责腾讯偷偷扫描用户信息并用于商业目的,侵犯公众隐私。

对此,腾讯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首先就是否存在扫描,扫描的范围如何,扫描的必要性与不可避免性何在,扫描事先已告知并经过客户选择,相关信息没有也不可能用于商业和其他用途;接下来无论主观动机如何,客观原因如何无奈,都真诚地向客户致歉;最后,再指出360不正当竞争的动机也一贯做法。但腾讯采取的措施,却是不谈自身问题,而是首先指责360屁股“也不干净”——腾讯在这个问题上犯了个低级错误:就算360是个小偷,也是有权利检举揭发其他人做强盗的嘛!腾讯又联合其他商业伙伴试图封杀360,这种商业霸权似乎更失分。最要命的错误是腾讯居然要求客户“站队”,表示与360将“不共戴机”——腾讯所谓QQ体的公开信,也成为笑柄。

以上,都是典型的非理性思维下观察、分析问题的偏差与行为的失当。问题在于,企业家所面临的“理性”并非完全站在社会客观意义上类似法官式的公正与理性,而更多需要在法律框架之内兼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对待“盟友”与“非盟友”甚至竞争对手,同样事件所采取的理性方式,也是完全不同的。不可做法律书呆子。


排除感情性判断要求企业家们依照客观理性进行分析,但在最终决策与取舍时却需要充分考虑感情因素在内。——毕竟许多事不仅要做给当事人看,还要做给很多人看。

 

在国美“黄陈之争”中,以道德评判取代理性思维是黄光裕在控制权之争初期失去国美控制权的重要因素之一。黄陈之争中,黄光裕集团一开始就将陈晓定义为“小人”、“背叛者”这样一些道德负面评判的角色。而陈晓而将自己打扮为所谓“理性”的、“忍辱负重”的、“职业经理人”的标签。在成熟的香港市场上,这样理性与非理性的定位,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黄陈二人首次对决的结果。


必须澄清一个问题:反对道德评判不等于不重视道德资源。一个人、一个团体、一个企业,影响社会的基础都是其所拥有或掌控的社会资源,包括道德资源、政治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自然资源等等。而道德资源,则是社会影响力的前提性资源。——所谓“口水战”、“舆论先行”乃至“批倒批臭”目的往往有三:

一是打击对手的道德资源,占据“道德高地”;

二是制造“舆论泡沫”给对手压力,使对手失态、出错;

三是制造“声势”,引得缺乏“定力”的地方政府迫于舆论压力出手“收拾”对手。


“排除道德性判断”归纳起来一句话:不依道德性评判决策,但要占据道德高地、积累道义资源。

 

第四,企业家要讲究“逻辑性思维”


这种思维强调理由优先于结论、归纳与推理的严谨。

这些年处理了不少国企改制后纠纷。国企改制一般两个基本思路:一是将企业进行改制或破产重整,引进新的战略投资人;二是由原企业经营者以MBO方式“接盘”成为企业的产权人与管理者。第一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经营不善,第二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效益太好,都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进而要求重新审视并试图否定当年的改制,我将其称之为“国企改制回头看”纠纷。

例如,某市一商业局副局长兼商业实业公司老总经过改制成为企业绝对控股的大股东,但因为企业利润很好引发一些矛盾。结果在某些权力因素的作用下,这个老总一审被以贪污、受贿判刑十六年,政府还准备把公司收回去。二审时现场有七个全国人大代表去旁听,这样我们就有了充分的表达自由。庭审时,我提出一审开庭六天,每天笔录不过十三四页,而作为最重要证据之一的被告人首次供述,居然是法庭审理同样时间内篇幅的三倍还要多,甚至念下来都很难念得完。因此从逻辑上得出结论这份关键证据有伪造嫌疑,符合被告人所称系三次笔录合成。因此,我们要求调取检察机关讯问被告人时的录音录相比对,否则不能认定该证据的效力。而另几份证人证言虽然没有被一审法院采信,但却有大段甚至整页都完全相同,这种显而易见的造假行为完全暴露出本案取证工作的违法性。最终运用逻辑的力量,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前些年在西北某省处理一起巨额投资争议。那个案子对方下了很大功夫,针对性地“制作”了大量证据,几乎就是一个“铁案”。但我发现了一个基本问题,那就是跟我们签合同和后来以我方严重违约为由解除合同的是某某资产有限公司;而此刻起诉我们的,则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主体完全不一样。在法庭上我们提出这个问题,法官出具了一份调查笔录,称现在提起诉讼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是签合同的某某有限公司改制而来,有法律上的承继关系。但我们经过调查发现,其实在与我们签合同前半年,某某有限公司就已经不存在了,就已经改制成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也由二十亿减为三个亿。所以,我方认为西北某省故意用已经不存在的公司签订如此巨额的合同至少存在严重过错,按最高院规定甚至构成合同诈骗;而此后又以早已不存在的公司名称加盖已经不能使用的公章发函解除合同,根本不具法律效力。以此简单的逻辑力量,就四两拨千金地击垮了对方精心编织的证据锁链。促成了案件的最终和解。


“逻辑性思维”归纳起来一句话:逻辑是一种力量!——尤其在自身无法取得证据或取证有危险时。

 

第五,企业家当具备“全局性思维”


这种思维要求全局优于局部;制度优于个案;长远优于短期。

2007年9月30号,浙江的中科企业家学院请我去给当地的民营企业家们讲课,课后拜访娃哈哈和宗庆后先生。当时娃哈哈正和法国达能因为巨额投资纠纷闹得不可开交。宗庆后先生当时在舆论上处于相当被动的状态。后来当地领导引见我去见宗庆后先生,我们交谈十五分钟不到就决定了合作。

我说您现在要考虑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后达能时代”如何发展;二是如何尽快顺利过渡到“后达能时代”。


中国处理问题“术不及道、道不及势”,凡事要看大势。大势是什么呢?是人民利益,是党的意志。在党的领导下,娃哈哈这样的中国企业,娃0哈哈这样的民族品牌,宗庆后这样的民族企业家,被一个外国公司给弄垮了甚至给干掉了,无疑不符合党的“政治正当性”要求。所以,如果达能一直这样不顾及东道国的民族感情,一定是要出局的。但前提是您不能犯某些低级错误。哪些低级错误呢?比如香港的郎咸平当时炮轰国内多家知名企业和企业家,抨击国内的国企改制是“小保姆当上了女主人”。当时被点名的张瑞敏等人,谁也没有搭理他。但格林柯尔的顾雏军却组织人员与力量与郎咸平辩论,时称“郎顾之争”。——从“术”的层面分析,这一争论确实有其理性价值和意义,也产生了诸如“冰棍理论”(即国有资产如夏天里的冰棍,处置不当、效益不好是会很快贬值的)等成果。从道的层面分析,这一论争也有效地扩大了顾氏的社会影响力。但从势的层面考量,发起这一论争的后果则是空难性的:顾氏出头论争,无形中就将公众对国有资产流失、对腐败与社会不公的不满甚至仇恨情绪都引到自己身上。所以,顾雏军的出事是必然的,因为他没搞懂大的游戏规则,做了“政治正当性”的牺牲品。


当时我对宗庆后先生说,您爱读毛主席的书。毛主席说过我们一定要用革命的两手对付反革命的两手。所以,我希望宗庆后先生除了人大会上和最后欢庆胜利时,其他场合不要再亲自对媒体发表什么言论,因为他太容易被误读,而且有时往往是有意的误解。符合宗氏身份的话语内容应该有三个方面:第一,中国的国家经济安全和民族品牌保护;第二,中国企业与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第三,感谢各界(包括达能)对娃哈哈的帮助。


作为律师我建议宗庆后先生必须逐一排查身边的法律风险点:

第一,和党的关系搞清楚了没有?也就是企业改制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产权不明或侵占国有资产的问题。特别是娃哈哈商标的原始权属问题,娃哈哈集团改制是否已依法取得该商标。

第二,跟资本家的关系搞清楚了没有?也就是是否拿过达能的钱,尤其是数额较大的钱。因为据我所知,当时达能已经在聘请法律专家研究宗庆后的商业贿赂问题。而且老外给过你的每一文钱,他都是有证据的。

第三,跟政府关系搞清楚没有?也就是税务问题搞清楚没有。只要不是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税负都必须自己完税,断不可心存侥幸。对此我解释清楚两个基本法律问题:第一,并非但凡一出现未依法纳税即构成犯罪,只要在税务机关立案查处之前主动交清税款,就不会转化为刑事问题;第二,并非欠交税款数额大就必然构成犯罪,还要占到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

第四,跟中国人民关系搞清楚了没有?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海外那些BVI公司是否干净,是否涉及洗钱问题、外汇管理问题;二是宗庆后及其家人的外国身份问题,这里面可能有一个道德风险问题。


这几个致命问题经过排查,都提前进行了准备。所以后来达能一一抛出这些问题弄起很大“媒体泡沫”的时候,我们一直都很从容。

我们当时分析了达能在中国的投资战、并购战、法律战、舆论战与买办战这样五个战场和五种战术,组织力量一一研究应对。最终在2009年9月30号,达能与娃哈哈达成和解协议,彻底退出了娃哈哈。


“全局性思维”归纳起来一句话:企业家需要具备有“站在高山之巅”的境界与魄力;善用需要“外脑”与“外嘴”。

 

在这个主题的最后,我想跟大家分享长江商学院的校训:优术,明道,取势。术,专业,做事;道,智慧,做人——世事洞明,人情练达;势,平台,做秀——善于利用社会公共资源为己所用。

 

第六,企业家要学会“均衡性思维”

 

中国人办事讲究“度”,追求和谐。这种“度”的把握,就是一种系统性均衡的思维。


前面我们提到的西北投资纠纷中,当地政府把企业“托管”给了先前的供销科长,这次诉讼主要也是基于他的推动。因为庭审完全出乎他预料之外的被动,他主动找我们和解。双方达成一致后,我们一起去向领导报告。我们首先感谢领导的关心,其次提出解决问题的原则应该是优先考虑职工利益、企业发展、当地招商引资环境与法治环境,然后提出我们的和解方案,领导非常满意。

我们再去法院,法院也很满意。因为这是一个判决无法解决的问题。全部款项执行到位后半年,我以一个曾经做过多年法官的律师的身份,给当地高级法院党组写了一封信,表达了我对人民法院为西部开发提供优质高效司法保护的感动与感激。有点有面,谈到法官工作的细致敬业;也谈到了当地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总结。法院党组会上提到了我的来信。然后,我又请中央的一些重要媒体赴当地法院,就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此类纠纷,服务西部开发,进行了专题报道。


法律说到底是利益分配与再分配的规则。解决矛盾取决于三个要素:

其一,博弈的“本钱基础”,也就是社会资源,利益之争一定要角力,所谓“力的平衡,理的出现”;

其二,博弈的“游戏规则”,如何充分利用规则的力量至关重要;

其三,博弈的“利益分配”,大家利益分配与再分配的方案。凡有纠纷,无非是旧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需要重新调整。

具体表现在诉讼中,则无外乎九个字:“说什么”——要言有为物、言之有据、言之有度;“怎么说”——要善于沟通、理性权衡、审谨决策;“谁在说”——要努力打造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善于凝聚各种社会资源解决矛盾。

 

这些年,我有幸处理了涉及东北振兴、西部开发、中部崛起过程中数十亿元的投资纠纷,主要是代表投资商与地方企业及背后的地方政府博弈。在中国,无论多么强大的资本,即使是国企,在权力面前都是弱者。弱者与强者博弈时,是需要造势的,这种造势我总结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以“法律正当性”与“道德正义性”为主导,以媒体关注和领导关心为两翼。首先要在法律上站得住,我们往往都邀请国内顶尖专家进行论证,集大家智慧进行研讨和指导,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占据法律的高地就可以将正义的旗帜拿在手里。外部的媒体叫新闻,新闻这个东西是双刃剑,我们在跟新闻媒体打交道时一定要做到可控,心里有数;不公开的媒体叫内参,内参要上升到一定的高度,然后以你希望领导关心的事情为典型事例,而且内参走到哪,领导如何批示,批下来以后如何将其能量发挥到最大化,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法律教给人战斗的智慧,通过规则整合资源,放大能量,而绝不是把人弄成“法律的书呆子”。


“均衡性思维”归纳起来一句话:企业家要努力洞悉和均衡满足各方利益诉求,不可总想将便宜占尽。

 

第七,企业家要掌握“规则性思维”

 

所谓规则性思维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基点的思维,是一种合规性优于客观性的思维。比如说,没有履行合同不必然等于违约;没有来上班不必然等于旷工;没有完成某项工作不必然等于失职。前提都是法律规定、纪律规定或是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从管理上则要求规则明确,规则透明,规则统一,规则稳定,规则公平。


这些年代表战略投资人(有民企,也有国企),与地方政府谈判,诉讼,仲裁。在此过程中,我注意到一个小细节,就是每到一地,政府谈判过程中总有一件特别的“道具”——一封老职工的来信。信中不外乎当年如何艰苦创业,对企业充满感情;后来企业遇见困难,引进战略投资人,职工充满希望;进来的投资人不好好经营反而掏空企业。最后,请政府做主。到后来,我见到政府官员掏出纸来,就很严肃地说那东西很重要,光念是不够的。然后打赌说那是老职工来信,信的内容都可以猜出来。然后会很严肃地指出,人民群众的期待非常值得企业家重视,更值得政府反省。如何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如何为社会进步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政府神圣的职责,是人民群众是当地政府的信任和期待。要正确看待人民群众的意见,如果将其作为打压投资人的手段,就完全违背人民群众的意愿,不符合人民政府的职责。——这里,用的就是规则性思维,群众的压力要以职责为前提。


“规则性思维”归纳起来一句话:企业家治理企业要有规则;要努力争取法律所赋予你的权利;不要为“不该你做的事情”买单。

 

第八,企业家要适应“程序性思维”

 

法律思维强调程序正当先于实体公正,形式合规优于实质合理。讲究讲理不讲情,对事不对人。讲究决策的程序化,执行的非人格化。


还是以前面提到的西北投资纠纷案为例,我们为什么能在对方精心准备、多次演练甚至要电视直播的状态下迅速化被动为主动呢?就是因为我们从程序着手,完全打乱了对方阵脚。而众目睽睽之下对方又不能动粗。


我们第一个观点就是起诉无效,因为合同主体与原告不一致。

在法院强行开始后续程序后,法庭调查开始前,我先掏出一张收据,是法院在收到我方证据后出具的收据。我同样要求对方出具这样的收据,否则就不能证明是在法定举证期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我们将不予质证,法院也不能据此定案。对方一下蒙了。法庭也乱了,最后还是法庭承认自己工作不细,未能及时出具收据,替对方担下了这个责任,才把问题带过去。

然后,我们再提出对方主体虚假、证据造假等问题,并从对法律和政策的解读上指出对方常识性错误,在法庭上给对方巨大压力,才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程序性思维”归纳起来一句话:程序是首要规则,既是最能打击对手之规则,亦是最容易授人以柄之处。

    

第九,企业家必须保有“创造性思维”


法律是公众的合同;合同是私人的法律。法律是批发的合同;合同是零售的法律。法律是利益分配与再分析的基本规则,是界定相对参与者权利义务的游戏规则。


所谓“商业模式”,说到底就是如何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凝聚起社会资源,搭建起商业平台。典型者如按揭,即是开发商、银行、买房者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两个合同关系。这一商业模式,当年正是霍英东先生的律师将其介绍给霍先生的。再如当下如火如荼的“股权众筹”如何与其他商业手段以“组合拳”方式合规、有效运作,也是律师可以发挥巨大作用的领域。


所谓“功夫在诗外”。处理纠纷、解决问题时,律师的眼界可以更广阔一些。例如,争议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就某一具体业务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协商在这起业务当中适当照顾发包方利益,而以发包方另行委托加工方处理另外业务的方式予以补偿。再如某上市公司重组,在相关时间内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形成方案,在协商当事人意见的同时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延长相关期限。此外,诸如“白衣骑士”之类的角色,也是引入第三方力量解决当事人之间无法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


“创造性思维”归纳起来一句话:法律规则是死的;法律运用是活的。解决问题往往需要“功夫在诗外;自由在高处。”

 

第十,“诚信性思维”是企业家安身立命之本

 

“现代性”的基础是明确的“可预期性”,而“可预期性”的基础有二:一是宏观规则的可预期,即公共规则科学、明确且被尊重,即所谓良法之治;二是微观上具体交易的参与者行为可预期,即个体恪守诚信。诚信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乃至市场经济体制、法治社会的根基。

诚信应该是一种资格,一种市场准入条件;

诚信应该是一种资质,一种市场地位的载体;

诚信应该是一种资产,诚信的得失就是企业重要资产的得失;

诚信应该是一种保险,当危险发生时,诚信者有机会得到更多的救助。


“诚信性思维”归纳起来一句话:使法治成为律师的信仰,使诚信成为律师的本能。

 

我的同事、全国政协原常委彭雪峰先生曾经深有感触地说:为什么律师即使面对自己不熟悉的领域也可以游刃有余、应对自如?因为律师具备法律思维。我为什么尊重甚至欣赏企业家的“任性”?既是基于对权利的尊重,更是意识到某种意义上乃是人的三大“劣根性”推动着社会进步:一曰贪婪,你贪我也贪于是大家被迫讲规矩,这倒推动了法治的进步;一曰懒堕,你懒我也懒于是大家努力想办法,这倒推动了科技的进步;一曰“非理性”,所谓“理性”往往意味着改变自我去适应社会环境,而所谓“非理性”则往往习惯于根据自身强烈愿意去改变现实。这些,往往也正是企业家与众不同的价值所在。

 

法律思维是一种世界观与方法论的有机结合,这种职业思维可以也需要运用于诸如企业管理、诉讼仲裁、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投资并购等具体领域的事务。——有主义,更能有主意。提高“心力”、培养良好的职业思维,对于企业家自如地处理任何具体领域的事务,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下篇:给欲望一个容器

——中国式企业家的修心避祸之道



法律思维与智慧,其实同时也是一种高超的修心与修身之道。因为这让我们理性、客观地面对世界,妥善、得体地处理各种矛盾,使企业和企业家本人在保持活力与闯劲儿的同时都能保有足够的从容与谦抑,都不至于因为膨胀而犯下低级错误。心态决定状态,定位决定地位,思路决定出路——心态不对,企业家和企业家必然行为极端而变形,离灾祸也就不远了。所以,我们最后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家的责任、品味与境界,这是企业家法律思维能够产生价值的基础。

 

第一,企业家的责任

 

企业家的责任涉及三个层面:企业家对企业的责任;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企业家的历史责任。关于这个问题我曾于2011年初海口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上,与牛根生先生有过一个探讨:


一是企业家的企业责任

典型者如对于腾讯360之间,以及牛先生所在的蒙牛与伊利之间所发生的、可以说毫无商业操守可言的愚蠢竞争,牛先生作为企业家,应如何有效使企业避免陷入这种因狂妄招致的尴尬与名誉扫地呢?


二是企业家的社会责任

牛根生先生一直抱怨说他所在的企业做了那么多好事媒体不关心,偏偏有点小问题总也揪住不放。牛先生还有一些得意,那就是蒙牛在处理相关事务时找到了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就是依靠“法律”,他们委托律师发的律师函或公开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对此我当时回应称媒体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望者,基本职能就是监督社会公共事务,为企业歌功颂德的叫宣传、广告或软广告。这个行业出了三聚氢氨如此恶劣之公共食品安全事件,每家企业对于媒体所提及事项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虚心应对,认真反省。这是一个负责任的企业所应秉持的基本态度。

至于牛先生引以为荣的那份法律声明,概括起来无非三点:一是承认:就是说蒙牛确实有人做过那样不好的事情;二是撇清,就是声明做那些事的人都不是公司高管,而且都已经滚蛋了,这事跟公司没关系;三是恫吓:谁若是再揪住这事不放,就要采取法律措施!——以蒙牛的能耐,动用公安跨省只怕不是难事。——无耻呀!——当然,我这之所以拿牛根生先生说事,一则因为牛先生是这个行业的标杆;二是因为这利于提升我的人气哈;三来也是坚信牛先生有足够的度量面对这些并无恶意的讨论。因此有不得体处还请大家多多原谅。

我想强调的是,任何时候,任何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对于社会、公众的责任,都应当是第一位的。


三是企业家的历史责任

2010年12月我和牛先生都参加了在北京举办的“中国企业领袖年会”。马云在最后的演讲中说:如果支付宝政府要,我立马会给它。当时台下一片笑声。马云先生当即意味深长地说:如果政府要,我能不给吗?!——台下掌声一片。   

做企业家难,做英雄难,做敢说真话的企业家英雄更难。我想说的是:没有了民主与法治的保障,任何财富的神马都不过是浮云!推动这个民族的民主法治进程,是我们在座每一位,乃至每家企业、每一个企业家对历史的责任!

 

第二,企业家的品味 

 

企业家的高度与气度决定着企业的高度与气度;企业家的品味与境界决定着企业的品味与境界。中国自古以来说求人生之“三不朽”,即“太上立德、其次立功、再次立言”——立德是圣人状态;立功是伟人状态;立言是哲人状态。具体而言,则有人生有“十要素”之说:一德、二命、三风水,四积阴功、五读书,六名、七相、八敬神,九交贵人、十养生。


【一“德”】修齐治平,起点是修身——做事先做人,当有感恩之心、自律之德、专业之能。发自内心的感恩之心使人散发出一种善意、一种建设性,利于企业家团结众人做事业。严格自律,加强自我修养提升,管好自己的头脑贪念勿要过甚,管好自己的心胸不要容不得人,管好自己的嘴巴表达应该得体,管好自己的手脚不当介入之事应约束好自己,当然还需要检点自己的私人生活。专业技术是基础,要实用、高端、稀缺;人生智慧比专业重要,正所谓“世事洞明、人生练达”,指导我们运用专业技术解决问题;而眼界与胸襟比人生智慧更重要,因为这使你立于高处,以广博胸怀可以集合众人智慧;而所有这一切,基础都是品德。

 

【二“命”】人要把握好自己的格局——自由在高处。秦李斯用粮仓里和茅厕里的耗子为喻,固然粗鄙却也生动深刻。要学会放弃,学会宽容,学会提升,学会审时度势。——术不及道,道不及势。

企业家影响社会的基础是社会资源。这种社会资源包括企业家本人及其团队的人力资源,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术”、“道”、“势”。

所谓“术”,乃专业技术与操作能力;所谓“道”,乃解决社会矛盾的人生智慧;所谓“势”,乃凝聚社会资源的平台。

企业家成就事业的基础,还在于企业所凝聚的资源,包括各种资本资源,以及其余各种有形及无形资产。

企业家成就事业,还需要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资源。即充分协调各种社会关系:官员背后是权力,最优质的社会公共资源;其余企业家背后是市场及资本,可以生产社会财富的资源;媒体的背后是舆论,是社会道义与民众力量;高校和科技机构的背后,是学术与专业权威……


【三“风水”】其实是一种和谐:内在与外在的和谐,个体与群体的和谐,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天人合一的和谐。和谐是一种理念一种智慧。——人生当有三种基本交流:与自我与灵魂的交流,让人通透不纠结;与他人与社会的交流,让人通达有价值;与世界与自然的交流,让人健康而阳光。成长不能超越过程,无论是人还是事业。但可以缩短,而和谐的知行合一至关紧要。


【四积“阴功”】佛家云恒隐者三:自己之功德;他人之过失;未来之计划。行善做事,非为功利与回报,亦不宣扬图名利,此谓之德;市恩终难成正果。坦荡直面与承认自己之过失与不足,宽仁之心不揭人之短,爱护他人名声也是爱护自己。成事之前大四招摇,或为成事需要或为名利所使,一念之间,慎重为妥。所谓“佛缘”、“佛性”,无非“向善之心,守善之德,护善之能”。所谓“三尺头上有神明”,作为负责任的企业家,我们当有所敬畏方可有所成就;我们当有所坚守、方有定力、方生智慧——佛家的戒定慧,是很有道理的。没有追求也许是可悲或者可怜的,而没有底线则无疑是可怕的、危险的。所谓“慎初、慎独、慎微”,实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修炼。我一直主张人生需要坦然,心中坦荡,在哪里都可以大声说话;人生需要释然,对生命中的坎坷与历练要能理性面对,心里不要有疙瘩;人生需要超然,要给自己的欲望一个容器。这样才能活得真实而自然。


【五“读书”】培根曾经说:“读书足以怡情、足以博彩、足以长才。其怡情也,最见于幽居独处之时;其博彩也,最见于高谈阔论之间;其长才也,最见于经天纬地之际”。读书足以让自己保持内心的平和、坚忍与谦抑。正所谓:“知名”无非是有些人知道名字而已;而有名字即可莫装什么“有名”;有身份证即可莫充什么“有身份”。——天若使其亡,必先使其狂。狂者必亡。读书内容广泛绝不限于书本,形式和内容是多元的。


【六“名”】古人指“名字”,我指“名声”。这种社会评价实质是社会地位的承认与社会资源的赋予。我们必然要被“知名”,只是出名要有知名度(有人知道你)、美誉度(认同你)、专业度(知道你什么做得好);出名还要看出什么名、在哪出名、怎样出名。所以,要想清楚自己想要什么想清楚怎样去做。


【七“相”】相由心生。心宜纯正、心宜博大。做人既要“大气”,亦需“大器”。内在见识修养终将外化,而外在的气质与气势则是基于多年的成长与历练。神情的庄重平和,言语的从容得体,举止的大方得体,都构成人的“气场”与“外相”。做人尤其做男人最重要的不是英俊度而是份量感、权威度。


【八“敬神”】与信仰与操守有关而与迷信无关。人需有所敬畏:敬畏天地、敬畏鬼神、敬畏生命;人需坚守底线:没有追求是可悲的没有底线是可怕而有害的;人需要有彼岸世界,而不是全被浮躁与功利充斥,人生若国画须得“留白”方显品味。——在我看来佛缘佛性无非“向善之心、守善之德、护善之能”。


【九交“贵人”】人是一切资源的载体。贵人则是承载更多社会资源的个体。天分、勤奋、缘份对人一生具有重要意义。天分由天赐父母给;勤奋是方向方法对头的努力;而结交“贵人”需要随缘,不可过于急切与功利;也要不断积累和提升自己,否则“贵人”来时你攀不上。


【十“养生”】养身、养心为人生之根基。养身之道在于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习惯(叶圣陶先生谓之教育真谛)。心态决定状态,自由在高处。涵养心灵需要“大气”与“大器”,需要活在当下的独立性与面对历史的责任,需要坦然、释然、超然面对人生,需要人生的价值认同感、职业尊荣感与生命归属感。


第三,企业家的境界

 

人是一切社会资源的载体。当下中国最优秀的人才应该在体制内:一是官员;二是在座各位这样的国企老总。因为你们掌管着社会公共资源。——这不是对你们的恭维,而是对你们的提醒,希望大家能够意识到自身的责任,关注自身对社会的贡献。

 

企业家要努力成为“用人之人”而非满足于成为“可用之人”,有时要具备如刘备、唐僧、宋江般的“无能之能”,要有容人、识人、用人的度量与能力。儒家说“拿得起”、佛家讲“放得下”、道家要“想得开”,而企业家则必须“HOLD得住”!——我们要能“放下”,要能“舍得”。我们要注重效率,但绝不能让功利占据了我们整个生活。——一如中国画需得留白,方有品味。

 

当下中国企业家防范自身风险尤其是刑事与人身安全风险(详见《吕良彪|中国式企业家刑事风险管理大全》),尤其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注重个性与修养:中国传统文化里面有很重的官本位、仇富因素。人们往往容易崇拜并仇恨强者,同情且鄙视弱者,认可而尊重智者。狂妄、霸道招祸,克制、内敛安全。企业家尤其要学会给自己的欲望一个容器。

二是妥善处理与权力关系:企业要关心政治,我曾说“企业家不关心十八大,说明你生意做得还不够大,也不太可能做得大”。执政党的党代会报告往往就是整个社会下一阶段工作重点,社会资源重点投放领域,企业发展的重要机遇和软环境。企业家要审慎处理与官员的关系:企业家需要借助依附官员来利用公共资源把企业做大做强,但过度与官员形成利益共同体,将会是企业最大的风险。

三是明了专业机构的投入不是成本而是投资:律师是企业家永远的合作伙伴。家族企业需要“外脑”提供智慧资源,以专业的能力解决专门问题。如万向集团鲁伟鼎所言:聘请专业人士是投资,而非成本。

 


人的一生只有一次,短短的几十年,只能往前进不能往后退。也许我们想的很多,但其实能做的非常有限。能够成为华润的一员,能够成为大成的一员,都是一种光荣、一种责任。我坚信大家都能够对自己的人生选择有一种价值认同感:我们在做有意义的事情,做足以对得起祖宗、对得起自己和家人、对得起子孙后代的事情;我坚信大家对自己的人生选择有一种职业尊荣感:能够感受到这个职业、这个岗位带给我们的尊荣,同时都能够满怀尊严地去做我们的工作。我更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在华润、在大成、在自己的岗位上,能够让到我们生命归属感。——这样,我们就能够感受到人生的坦荡,感受到人生的释怀,感受到人生的超脱,感受到人生的自然,无论居“庙堂之高”或处“江湖之远”,都如那首歌中所唱:

 

内心的平安那才是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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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根据吕良彪律师在央企、国资委培训班、知名商学院等的相关讲演整理而成。第一次系统阐释这个问题,是与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往华润集团为全球高管授课。时任华润董事长宋林先生全程陪同并进行点评——物是人非,令人唏嘘......另,网络信息显示,这个讲演也经常被律师同行直接当成自己的东西拿去“忽悠”客户。吕律师感谢同行的认同和传播,只是希望所谓成功律师莫要直接他的观点说成是自己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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