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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律师要处理好六种基本关系

吕良彪 春秋吕释 2020-11-11


第四章 律师职业伦理论

 

律师执业行为兼具法律技能、政治使命、商业运作与文化品味于一体。职业伦理,是律师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保证职业行为理性与安全的底蕴与底限。

律师应该有三种基本交流:一是与自我与灵魂的交流,使人通透不纠结;一是与他人与社会的交流,使人通达有价值;一是与自然与世界的交流,使人健康而阳光。

——吕良彪

 

一、律师与自我的关系

 

律师要做得堂堂正正有尊严,首先要明晰自身的职业属性与价值,具备应有的使命感、崇高感、历史感,明晰律师是什么、为何做律师、自己做律师与众不同或不可替代之处何在?从而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品味与社会效果。

人生只有一次,短短几十年,只能往前进而无法从头再来。无论因何选择做律师,都要努力对自己的选择有一种价值认同感:律师是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历史的事业;是上对得起先人、中对得起自己和家人、下对得起子孙后代的职业。无论因何选择做律师,都要努力对自己的选择有一种职业尊荣感:既要能从律师职业中找寻到生命的尊严与快乐,又要满怀尊严与荣光地去做自己的事业。在此基础之上,体验生命归属感——温暖,踏实。

生活不易,律师理当尽力既有“面子”有职业尊荣,又有“里子”有职业滋润,还能有“乐子”有职业愉悦。——但凡做律师不讲规矩、没有底线、缺乏职业自信心、没有职业尊荣与自律的,基本上属于跟自己关系整不清楚的。

 


二是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律师既是为客户争取利益的、战友式的“法律雇佣军”,也是需要从客户处获取利益的、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博弈者

律师当明晰客户的诉求,理清与客户之间关系。既要处理与客户利益一致时的关系,也要处理好与客户利益冲突时的关系:如律师起诉客户索要律师费问题;如律师利用客户案件恶意炒作的装逼问题;如律师以具体案件推进法治进程可能牺牲客户利益的问题;如律师如何对客户讲他们想听的话该听的话;等等。

律师与客户相处可能有四种状态:其一,事件结果好,律师与客户相处融洽愉悦;其二,事件处理结果不尽如意,但与客户有同舟共济的战友情;其三,事件处理结果不错,但律师与客户相处别扭;其四,事件处理结果不如意,律师与客户相处不顺。律师无法完全左右相关事务的处理结果,但可尽力将事情做得敬业、专业,赢得客户的尊重与信任。

对外,律师有且只应当有一个理念:如何有利于我的当事人!

对内,律师与客户也需要亲兄弟明算账,必要时也不妨对簿公堂。

 


三是律师与市场的关系

 

商业属性是律师职业的基本属性之一,律师必须有效面对市场以保持职业的独立与尊荣,不可避免地需要面对市场进行营销。

作为“法律骑士”,律师的营销有一个有效性、艺术性与尊严感的问题。律师营销当有尊严、当具智慧,律师当努力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与职业能量,不断积累“人力资源”(即律师之“才”,包括专业技能、人生智慧、职业平台等)、“人气资源”(即律师之“名”,包括社会各界对律师的认同与信赖)、“人脉资源”(即以人脉关系为载体的各种社会公共资源),切实提升服务客户、影响社会的实际能力。

以所谓“死磕”这一典型为例,至少具备三个方面的市场功能:一是吸引公众眼球对公共权力进行围观、监督,为“案件造势”;二是组成跨区域律师团队“联合作业”,既集思广益,又相互提高安全系数,“抱团取暖”;三为“事件营销”,即通过略显夸张甚至有行为艺术特色的律师执业行为,赢得市场的关注与认同。——营销绝非贬义词,盖因商业性乃律师应有之职业属性,不必刻意回避。

 


四是律师与公众的关系

 

移动互联时代,往往具体表现为律师在媒体、自媒体上如何宣传与展示以影响公众。律师是社会的“公共知识分子”,理应对社会公共事件和社会发展方向进行法治化解读与引领;律师是社会的“专业知道分子”,理当以法律的专业技能服务客户、推进社会进步。

在此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律师与公众关系方面的职业伦理性问题:例如律师可以拿正在审理的案件说事吗?个人认为,律师应当有使客户秘密烂在肚子里的“定力”,原则上不应当拿正在审理的案件甚至做过的案件说事。原则上有三点例外:一是当事人理性授权而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二是公权程序违法或对方散布不利于当事人信息,包括公权力通过媒体对当事人的抹黑;三是媒体已经充分公开,律师在公众知悉范围内“说事”。——律师披露案件信息宜尽量坚持两条原则:第一,尽可能由公共媒体作为独立第三方报道,而非律师个人作为当事者进行自媒体发布;第二,报道突出的是事理,而绝非突出律师个人。


 

五是律师与同行的关系

 

包括与律协、与律所、与同事、与同行之间的关系。律协、律所问题可参见拙文《职业自治论|律协应该做些什么?、《职业管理论|律师事务所十项基本制度及提成制反思》,此处仅原则探讨律师同行如何共容及如何解决冲突。

因代表相互冲突的利益主体,律师职业原本就具备某种天然的“职业分裂性”(参见:《职业属性|律师十大“职业原罪”》)无论因意气之争或利益冲突,律师间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曾有所谓“知名律师”——所谓“知名”无非有些人知道你名字而已并不代表其他——状告同行名誉侵权,有的还成功地将对方一度送进监狱。对此类事件或许在一定程度上是见仁见智,但这对当事者自身及律师公众形象无疑都是有一定负面影响的。另有一类律师,为塑造自身高大上的英雄形象,胜诉就通过媒体同伴蔑视、轻侮对方律师,败诉则想方设法抹黑对方律师,亦不可取。

张思之先生称:中国律师理当相互辉印。——希望,这能够成为律师应有的职业伦理与本能。——令人欣慰的是,近来因律师被打、被伤害,律师群体所展现出来的团结是一种好的现象。但,太过频繁与轻易的签名声援之类是否理性、妥当,值得思考。

 


六是律师与权力的关系

 

律师要懂政治,但不要有“政客”气。

律师必然需要融入社会主流,需要与权力共容共同推进法律正确实施与社会和谐发展。而作为国家在野法曹,律师同时更应该是天然的权力监督制约者。律师不可媚权,不必为讨好权力而放弃律师应有之立场。——既然做了律师,又何必费劲去说些套话、官话或基于国人对权力的本能崇拜与屈从对权力、对官员“莫名地示好”;律师不可过度迎合公众,要在权力的无度与民粹的暴戾间建起理性的“防火墙”。律师的职业属性具备双重尴尬:说皇帝光着屁股需要勇气;说百姓也光着屁股则需要更大的勇气。(参见:《职业属性论杀光所有的律师?!》)——当下现实社会环境之下,律师的坚守尤其需要勇气与智慧。但无论如何,在鸡蛋与坚墙之间,律师当永远站在鸡蛋一边。(《参见:政治价值论|律师的庙堂之高与江湖之远》)


 


【精气神——云居山暮鼓】


【参考阅读】

中国当代律师论纲(目录)

第一编  律师职业价值论

导语|律师这种东西......

第一章  职业属性论

职业属性|律师十大“职业原罪”!

职业属性|法律人的角色正义及其冲突——公检法与律师为何如此“恶语相向”?

职业属性|律师高尚,可能吗?!

第二章  职业价值论

职业价值|律师,不仅仅关乎正义

法律价值|律师为何专为坏人说好话

政治价值|律师的庙堂之高与江湖之远

文化价值|什么样的律师才算有文化?

商业价值|马云身后的律政佳人们

第二编  律师职业素养论

导语|律师的面子

职业素养|律师法庭内外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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