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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如何避免辩审冲突?

吕良彪 春秋吕释 2020-11-11

【经典庭审:顾雏军刑事再审案】

公正高效的法庭审理,理当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其一,有话可以说的程序保障;其二,有话好好说的专业素养;其三,说了不白说的制度救济。

法律人之间,其实根本不是撕破脸才能表达不同意见。法庭内外发生无谓的辩审、控辩冲突,绝大部分甚至基本都是个人素养问题。如果带着情绪或是业务水准不够,就容易使原本正常控辩博弈转化为无谓的审辩冲突。

辩审冲突有时不可避免也无法克服,尤其当法院面临无法真正独立审判的无奈之时。这个时候的辩审冲突既是争一个“讲理的法庭”,也是与影响公正裁判的因素进行抗争——敬畏法律是对体制内外法律人的共同要求,我们每一个法律人的言行都将接受社会的正义审视与历史的正义裁判。

——办案手记





01、视频会议


近日参加一起涉黑案件的庭前会议,——因为疫情的原因,视频会议。



02、黄马甲


被告人鱼贯进入设在看守所的场地,其中唯一一名身黄马甲者情绪激动,甚至在审判者宣布开始庭前会议之时亦无法克制。审判长问其何事,方得知当日参加庭前会议的共十名被告人,看守所独独给第二被告人强制穿上黄马甲。当事人深感被歧视与羞辱,同时想到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对他的某些侮辱性言辞一时无法自制,要求给他一个说法。同时,表示坚决反对视频方式召开庭前会议。审判长和法官各种制止、说明都不能平复当事人情绪。


看清楚黄马甲者系我的当事人后,我举手要求发言,然后向当事人表达了三点意见:

一是看到他身着黄马甲进来,作为辩护律师我第一时间就向审判长指出这个问题并请求审判长让他脱下马甲;

二是审判长毫不犹豫就同意了辩护人的意见,同时明确指出看守所这样做是不妥的甚至是违法的;

三是虽然看守所的做法错误,审判长也让你脱下马甲,但你如果一定要坚持,法庭也会尊重你本人的意愿。


当事人勉强控制住情绪之后,表示就是要穿着黄马甲参会以示抗议与愤慨。同时继续明确表示继续反对视频会议,更不接受视频开庭。同时明确表示,如果我们不能为他坚持他就不要我们给他做律师——这其实也是给了律师很好的继续深入表达的理由和机会。所以,辩护人提出:

一、视频会议是疫情时期的一种变通做法,但无疑会影响到庭前会议或是庭审效果,不能视为理所当然;

二、本案的庭审无论如何不应采取视频方式,即使延期也要尽可能安排在允许现场开庭之后进行——毕竟,涉黑案件当事人众多、证据极多、争议巨大且广受关注,影响力大。至于他所提到的精神羞辱,提请法庭即使相关证据没有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也要考虑其证明力问题。

这样既安抚了当事人,又通过这种方式温和地批评了办案机关的一些错误甚至违法的做法,也在让法官注意到这些问题的同时给法庭解了围,这就为彼此的交流创造一些相对良性的基础。



03、管辖异议


出乎法庭意料的是,我们对本案提出了管辖异议:

从地域管辖而言,本案被告人居住地、犯罪行为发生地都在该市的另一个地区而非受理法院所在地;从合理性角度而言,交由异地公安机关侦查完全可以理解,但涉黑案件交由非被告人居住地、犯罪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恐怕不妥。相关司法解释,不应改变《刑诉法》第25条关于犯罪行为所在地、被告人居所地优先的基本原则。


从级别管辖而言,本案堪称影响重大、疑难复杂,理应由中院一审;当地通过市级公检法协商确定的方式,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使中院“名正言顺”地成为终审法院,这明显有违级别管辖的基本原则——下级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案件交由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也可以提审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但上级法院不可将自己审理的法院交由下级法院审理从而使自己从一审法院转变为终审法院。——涉黑案件往往在当地具有极大的特殊性,案件证据几乎都不可避免地在取证环节、证明力效果等方面都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检察机关的态度也是“正视”这些瑕疵的存在,但认为尚不足以构成非法证据),采取这种方式将案件“消化”在当地,其实是剥夺了当事人寻求公正司法、摆脱地方因素干扰的机会。(参见《吕良彪|扫黑除恶案件中值得关注的几类办案手法》)


可能是我们所提出的上述观点法庭没有足够思想准备,以致于有合议庭成员一边让律师陈述理由一边质问为什么案件必须由中院一审,一时气氛有些紧张。我当即拉住年轻律师不要着急,然后讲我做过多年律师也做过多年法官,其实辩审冲突是最没有必要的事情。律师把事实和理由讲出来供法庭参考而已,法庭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纳然后进行说理,没有必要在法庭上发生冲突——审判长及时制止了这一冲突,让律师把想说的话说完——其实从周文斌案、小河案等辩审冲突而言,起因无非是法庭“自觉有理”地制止律师“重复”或“与案件无关”的表达。而律师一旦被限制发言则本能地会认为法院不讲理,侵害了律师的辩护权。


本案的审判长是分管副院长,合议庭成员是刑二庭的两位正副庭长,公诉人是分管副检察长和公诉处长,都是很强的阵容——不仅业务能力强,个性、修养也很好。庭审休息期间,年轻的副庭长过来坦诚交流并进行了自我检讨。法官的这种谦和与自律,给我留下极其深刻的印象——法庭内外发生无谓的辩审、控辩冲突,其实绝大部分甚至基本都是个人素养问题。如果当时是这样的法官在审判周文斌案,前述视频里朱明勇的“英勇威猛”可能就无从施展,因为不至于出现激烈的辩审冲突。——权力在手的法官、检察官难以适应律师的强势甚至“强词夺理”,无权无势的律师则容易过于敏感无法忍受法官、检察官的“仗势欺人”,其实也不难理解。(参见《职业自省|十种“法官病”与十类“律师病”》)



04、申请回避


庭前会议的第一个“欢乐场景”出现在回避事项:

第一被告人被问及是否申请回避时回答说:我坚决要求回避!

当被问及申请何人回避时,回答说:

我申请我自己回避!我不是黑社会,我不同意这样的审判。


我们则是基于对管辖权的异议,建议合议庭成员自行回避。

老庭长很敏锐地问道:是不是你们提出回避的理由便是管辖原因,如果管辖问题解决就不再申请回避?

我们则是回复:管辖权问题只是原因之一;同时也是尊重当事人意见,因为他刚刚表现出强烈的抵触情况,我们需要跟他当面沟通之后才能确定;如果发现新的法定情形,不排除我们提出回避申请。

这种充满远见甚至某种程度上心知肚明的博弈,其实也是一种专业默契。法律人之间,其实根本没有必要撕破脸才能表达不同意见。



05、法官当如何应对所谓“闹庭”


这一段很著名的“律师闹庭”视频——虽然有明显断章取义的痕迹,但仍不难看出这是辩护律师在反对公诉人在法庭质证阶段试图对辩护人进行某种法治教育。(参见《法官如何有效避免审辩冲突?——以朱明勇、伍雷庭审风波为视角》)依常理推论,无权无势的律师不是感觉“被逼到墙角”不至于主动挑衅法官的权威除非脑子进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同志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曾经提及法官当如何应对“闹庭”律师,其中很重要的就是要准确掌握庭审状况,娴熟掌握法律知识,通过法庭的权威与法官的智慧有效控制庭审。其实视频中这种情况下,公正、老到的审判长只需简要告知公诉人辩论意见可以放到法庭辩论阶段,目前围绕举证质证表达意见即可,也请辩护人耐心听取公诉人要表达的完整意见,不偏不倚即可。——原本不过聪明法官一句话就可以化解掉的事情,如果带着情绪或是业务水准不够,就容易使原本正常的控辩博弈转化为无谓的审辩冲突。




06、尊重法庭与尊重法律


公正高效的法庭审理,理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要素:其一,有话可以说的程序保障;其二,有话好好说的专业素养;其三,说了不白说的制度救济。(参见《律师何以为人“辩冤白谤”?》)十多年前,笔者赴西南某省参加企业破产债权人会议时,法官居然以当地方言主持会议,破产管理人亦随之讲方言而非普遍话。后经律师与法庭严正交涉,法庭在确认当事人及律师确系外地赶来之后终于改正——“怼”到激烈处曾有如下对话:


法官:律师,请你尊重法庭!

律师:法官,请你尊重法律!


公检法与律师无不以追求正义为己任,但因各自岗位与职责不同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同角色正义间的冲突(点击即可阅读)”。理论上,这种角色正义间的冲突不可避免但完全可以理性交流,本着同情心、同理心,设身处地、换位思考,总能够求同存异,找出最大公约数。现实中,有些辩审冲突不可避免且无法消解,尤其法院受到某种外力干扰难以真正独立审判时。此时,一方面律师是在争一个“讲理的法庭”,另一方面其实也是在帮助法院抵御干扰。


必须强调的是:敬畏法律,是对所有法律人共同的要求。而无论公检法还是律师,我们每一个法律人的言行都将接受社会的正义审视与历史的正义裁判。(参见《高院院长们离去的背影》《批评法院及其判决的正确姿势》)









【参考阅读】

吕良彪|律师为何“专为坏人说好话”?

吕良彪|刑案二审拒不开庭的六种原因及六类应对措施

吕良彪|扫黑除恶案件中值得关注的几类办案手法

吕良彪|反腐败与扫黑除恶斗争中值得反思的六类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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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对!|中国当代律师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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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自省|十种“法官病”与十类“律师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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