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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 | 冯印谱:官司打赢了,老农民从有钱户变成了欠债户

冯印谱 新三届 2021-04-24



作者简介
本文作者
冯印谱,山西万荣人,1982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新闻系,高级记者。曾任山西日报报业集团编委、三晋都市报社长兼总编辑。现为山西大学文学院新闻传播系研究生班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山西大学商务学院、中北大学客座教授。著述颇丰。

原题
为老农牛世平讨公道



作者:冯印谱



(一)老农民蒙冤受屈

我的老家在山西省万荣县。牛世平是万荣县万泉乡桥上村一位农民,他家离我家丁樊村不过十多里路,但我们彼此并不相识。

1999年1月,50多岁的牛世平突然找到山西日报社我的办公室,自我介绍一番后,说他遇到一件棘手的民事官司,自己很占理,但官司从万荣县法院一直打到运城地区中院,结果还是败诉了。他听别人介绍说,我在山西日报当记者,常替老百姓说话,主持正义,所以慕名前来找我,倾诉冤屈。

平时不管那里的基层读者来报社找我,我都认真接待,牛世平来自万荣老家,虽不相识,但乡音乡情,我更不能怠慢。听了他的讲述,翻阅了他携带的两级法院判决文书,凭我多年做政法报道经验,我认定这位农民确实冤枉,答应在报纸上替他呼吁呼吁。

牛世平没想到我这么痛快地答应了,很是感激,临走时,摸摸索索从用针线缝着的内衣口袋掏出1000元钱,让我留作办事之用。

我当即拒绝。他硬要塞给我。推来搡去,我最后生气地告他:你要是给我钱,就是侮辱我,那你就把你的材料拿走,我不管你的事了。牛世平见状,双眼湿润,嘴唇颤抖,激动不已地说:“冯记者……你是我见到的第一个见钱不要的人!看来,共产党里面还是有好官哪!”

多么淳朴善良的农民,他竟然把记者也当作“官”了。

照理说,牛世平的案件并不十分复杂。牛世平是改革开放后一位勤劳致富的农民,1984年曾被评为万荣县棉麦示范劳模户;1989年被评为全县十大养牛标兵之一。

1991年,他跟桥上村第二、第四居民组签订了《投资深井工程合同书》。合同规定:乙方(牛世平)投资11000元打井费用,深井配套上水后交乙方经营,甲方(第二、第四居民组)抽8.35亩耕地由乙方无偿耕种,深井与耕地使用年限约为10年。

合同还规定,乙方经营深井期间,按照先后顺序排队,安排好村民的浇地用水,只准按照村委会规定的价格收取水费。

合同签订后,牛世平全身心投入深井经营,他向农电站预交了1000元电费保证金,在深井旁建了一座蓄水池,严格按照合同办事。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

1995年12月,桥上村党支部书记解某某以牛世平在承包深井期间,违约卖水,提高水价,及承包金过低,合同显失公平为由,宣布终止牛世平的深井承包合同。

解某某这一做法的错误在于,跟牛世平签订深井承包合同的甲方是桥上村第二、第四居民组,假如合同有问题需要单方面终止合同,理应是第二、第四居民组提出,跟没签过合同且不代表村委会的党支部书记解某某本人丝毫没有关系。他这样做,实际上有点“以权欺民”的味道。

对此,牛世平当然不服气,他没有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而是愤然将桥上村党支部书记解某某告上法庭。这充分表现出一个农民法律意识觉醒,依法维权的精神。

1996年1月10日,万荣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原告牛世平在承包深井期间无违约行为。”“被告桥上村村委会在1991年委托发包深井时,考虑不周……原、被告所订合同确实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万荣县法院依据上述“理由”判决如下:1、撤销原告牛世平与桥上村二、四居民组签订的深井承包合同。2、被告桥上村村委会返还原告牛世平剩余年限承包费7149元。3、桥上村村委会补偿牛世平8.35亩耕地相差年限5000元。4、原告牛世平在井旁打的蓄水池归桥上村委会,该村付牛世平工料款2000元,向农电站预交的电费保证金发票交村委会,村委会付牛世平1000元。

这个判决存在着明显破绽,牛世平状告的是解某某非法终止合同履行,根本不是什么“原、被告所订合同”。法院将被告主体弄错了,判决焉能不错?

牛世平为了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又上诉到运城地区中级法院。1996年3月20日,中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万荣县法院的判决书,发回重审。

万荣县法院依法重组合议庭,二次公审此案。认为“原告与二、四居民组所订合同属双方同意签订,应为有效合同,但承包金额明显偏低,根据实际情况应予终止履行,原告已交而未履行的承包款应予退还,被告单方宣布终止合同和擅自另行发包的作法是错误的,应按合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于是判决如下:1、原告牛世平与桥上村二、四居民组签订的深井承包合同终止履行。2、被告退还原告剩余年限承包费7140元及利息。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4、被告承担原告已交的电费保证金500元。

同是一个法院,第二次判决比第一次判决虽然有了较大进步,却仍然终止了原合同。牛世平还是不服,再次上诉。1996年8月14日,运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了维护一纸合同,老实巴交的农民牛世平数十趟奔波于运城和万荣之间,耗时费钱,心力交瘁,只好认输罢了。

可是,认输也不行,终审判决书的执行又把牛世平逼上了绝路。

1996年9月13日,万荣县法院一位名叫朱某某的法官,驱车来到桥上村,提出执行深井承包一案的判决。牛世平见此人身穿警服,坐着法院的小车,只好服从其执行。

令人蹊跷的是,朱某某在执行过程中,仅仅单方面执行了牛世平终止承包深井一事。而判决书中牛世平应得的赔偿款,一分钱也没有得到。

执行之后,桥上村党支部书记解某某急不可待地将深井承包给了他的一位亲戚。由此可见解某某依仗权势插手深井一事的幕后用心。

牛世平感到纳闷,跑到县法院询问,方知法院派去“执行”的朱某某并不是县法院执行庭的法官,而是经济庭的法官。此人长期不上班,压根儿没有执行的权力。牛世平原本就对判决不服,如今又被单方面执行,更是雪上加霜,又冤又屈。

他将此事反映到万荣县人大,县人大质问县法院,县法院提出对朱某某作“内部处理”,但此后并没有见到下文。一场严肃的法律执行竟然变为儿戏,是谁在其中搞鬼呢?

耐人寻味的是,在牛世平告状期间,桥上村村委会和村委会主任苏建国多次向县、地两级人民法院证明:牛世平的深井承包合同“我们村委会始终认为合同有效,应予维护和履行。”“解某某非法终止合同的行为不能代表村委,村委不属于被告。”桥上村150多位村民也联名写材料给有关部门,为牛世平打输的官司鸣不平。

可惜,地、县两级法院没有采纳他们的证明和意见。

牛世平深感委屈:法院的几次判决自己输了;执行时又被“假法官”捉弄了。他咽不下这口气,再次找运城地区人大,找地委领导,找检察机关,找新闻单位,倾诉自己的冤案。也就在这时,他找到了我,我决心替这位老农讨一份公道!

( 二)讨公道有人作梗

根据牛世平的讲述和相关资料,我写出一篇通讯《谁为老农牛世平讨公道?》。我找到《山西农民报》总编辑杜桃荣,杜总看后对此事也颇愤然,认为稿件在替农民说话,在全省农村具有典型意义,当即拍板,刊登在1999年1月8日《山西农民报》头版头条“为老百姓说话”栏目,还特意加了一段编者按。非常感谢杜总的支持。


在稿件结尾,我写道:“人们不禁要问:神圣的法律是维护人民正当利益的。万荣县法院的判决,使牛世平个人以及桥上村村委会和多数村民蒙受了经济损失和法律上的不公平。党支部书记解某某以个人名义终止合同,又将深井承包给自家亲戚,恰恰是在‘法律’的保护下进行的。法院判决究竟应当维护谁的利益?”

这篇稿件一见报,立即在全省读者中引起很大轰动。接着,我又在2月9日《山西农民报》上刊登了第二篇通讯《舆论监督扶了正气刹了威风》。

然而,事情的进展并非我想的那样简单,此后发生的一连串怪事让人疑窦丛生。接着我又撰写了第三篇通讯《有人作梗,牛世平没有讨回公道》,于4月9日刊登在《山西农民报》上,文中披露了几件“怪事”:


一封莫名其妙的公函

3月初,本报编辑部收到了万荣县信访局一封公函,其中说牛世平的问题已经得到处理。编辑部见公函盖有“万荣县信访局”的公章,便于3月9日全文刊登。公函见报后,牛世平和桥上村群众都感到莫名奇妙,愤恨异常。牛世平找到县信访局,局领导一再声称他们没有出此公函。牛世平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但公函却说已经处理;信访局说没有出公函,但公函上赫然盖有信访局的红色大印。究竟谁在暗地里做了手脚呢?万荣县信访局理当查清此事,给受骗的本报编辑部一个答复,给受骗的广大读者一个答复。

一张有恃无恐的分期还款协议

万荣县法院对牛世平一案的第二次判决(牛世平对此不服),因为县法院法官朱某某违法执行,1996年9月13日单方面终止了牛世平的深井承包合同。而判决书中应赔偿牛世平的经济损失1万多元及利息,牛世平分文未得。1月8日本报报道此案后,引起万荣县委王书记的高度重视。王书记指示县法院立即执行赔款。桥上村党支部书记解某某以无钱为由,当着县法院人员和乡政府领导的面,与牛世平签订了一份分期还款协议。然而,解某某使用的是缓兵之计,他仅仅给法院上交了第一次赔款便自毁协议,牛世平只拿到2500元。万荣县信访局的“公函”见报后,解某某更以此为由拒不还款,法院执行人员也无可奈何。我们不禁要问,庄严的法律为什么对解某某不起作用?

 一声久盼不来的答复

《谁为老农牛世平讨公道?》一稿见报前后,牛世平多次奔波于省、地、县有关部门申诉。运城地区人大工委主任董寿安在申诉上批示:“转交广田同志依法处理。”人大工委副主任詹进宝批示:“李广田院长,此案审理情况请着专人在元月中旬向董主任汇报一次。”运城地区统战部长李玉燕批示:“请信访局按詹主任意见督办。”运城地委秘书长李天祥看报后,亲自给地区法院打电话要求迅速处理。但是,地区法院既没有向人大汇报案情,也没有着手解决此案。内中情由,不得而知。我们常说执法机关要接受人大、新闻媒体和社会的公开监督,不知为什么,运城地区法院在牛世平一案上却对各方面的监督置若罔闻?

一份迟到6个月的法院通知书

老农牛世平讨公道的最终目的,是希望地区法院能重新审理此案,维护他的承包深井合同。可是,3月22日,他从万荣县法院领到一份中院驳回申请再审的通知书。通知中说:“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所诉‘按合同办事,要求继续承包深井’,其理由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深井已由他人经营承包多年,且在经济上已给适当补偿,为避免当事人诉累,为此原判决终止原合同的执行,是合情合理的。”

这真是一段妙文。所谓的“考虑到深井已由他人承包经营多年”,是万荣县一名法官违法执行判决造成的恶果,难道也是“合情合理”吗?所谓的“且在经济上已给适当补偿”,是拖了两年之后在媒体干预下,牛世平才仅仅得到2500元,难道也是“合情合理”吗?法律应维护的是牛世平原初承包深井合同的尊严,而不是原合同被他人肆意终止后并承包给自己亲戚的合同。

更令人费解的是,这份通知书起草日期为“1998年9月12日”,而到达牛世平之手日期为“1999年3月22日”。运城到万荣50多公里,这份通知书竟然走了6个多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在摆出这些“怪事”之后,我写道:“牛世平一案见诸报端后,在全省引起强烈反响。读者关注着牛世平讨公道的结果。这是因为此案暴露出个别村干部依仗权势,肆无忌惮地撕毁农民正当的承包合同;而我们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维护多数农民的利益,却恰恰维护了少数人的私利。说到底,是党的农村政策能不能真正落实到农民头上的大问题。牛世平不畏强权,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地维护自己应得的利益,这种行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可敬可佩。我们感谢运城地区和万荣县有关领导对此案的关注。同时我们也期盼着运城地区中院和万荣县法院,能本着对农民负责的精神,本着有错必纠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作风,尽快审理此案,还牛世平一个公道,给广大读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以上“怪事”仅仅反映了报道之后浮在表面上的泡沫,我太天真了,原以为媒体一披露,法院重审此案,牛世平的冤屈就可以解决了。没想到,报道之后不仅阻力重重,而且将我自己也跌入了湍急的漩涡之中。

(三)说真话引火烧身

难怪牛世平的冤案奔波数年得不到解决,原来此案涉及部门较多,涉及人员较广,盘根错节,叠床架屋。我为牛世平讨公道,无意之中从上到下就将这些部门和官员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恰似捅了马蜂窝,犹如点燃了一场山火,我自然免不了遭马蜂蛰咬,免不了被火熏火燎。

我得罪的人物之一是桥上村党支部书记解某某。终止牛世平深井承包合同、引发这场官司的始作俑者是他。报纸披露此案后,解某某十分惊慌,在幕后做了许多令人不解的事情。我写的后几篇通讯见报后,解喜荣把桥上村村民订阅的当期《山西农民报》全部扣压下来,向村民封锁消息。他在村里的大喇叭上向村民广播说,报道此案的山西日报记者冯印谱偏听偏信,报道出了错误,冯印谱已经受到报社领导的严厉批评,并且私下里已经向他认错道歉等等,大放厥词。

与此同时,解某某却又悄悄找到丁樊村我的哥哥家里,求情说好话,希望我哥哥劝说我不要再管此案了,不要再继续报道下去了。至于那份万荣县信访局的公函,那位万荣县法院朱某某法官的单方面执行等“怪事”,跟解某某本人有没有关联,内情就不得而知了。

我得罪的人物之二是万荣县县委王书记。王书记刚到万荣工作不久,报纸就披露此事,虽然跟他没有直接关系,但是作为一县领导,面子受损。第一篇通讯见报后,王书记立即召开公检法等部门领导参加的会议,研究解决牛世平的冤案。会议开到夜晚两点多结束,会后王书记特意给我打来电话,汇报他们的解决处理意见。尽管他在电话里再三说明欢迎报纸舆论监督,但谁也清楚,他内心一定会责怪我:冯印谱,你作为万荣人,应该为老家歌功颂德才是,怎么却偏偏挑刺制造麻烦呢。因为此案涉及法律,又有人从中作梗,连王书记也心有余而力不足,会议决定的处理意见难以落实。

我得罪的人物之三是万荣县法院院长。牛世平一案的两次判决,均出自万荣县法院。这两次判决,一是把原承包合同的主体牛世平跟第二、第四居民组,变成了牛世平跟解某某。二是损害了牛世平的利益,使得原合同终止,解某某把深井承包给了他的亲戚。万荣县法院对付报纸的批评,软磨硬顶,甚至拿出一副将错就错、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既对朱某某法官的错误执行不予处理,又对此案不予重新审理,改判。不能不让人怀疑法院跟解某某之间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幕后交易。

我这几篇报道得罪的政府部门还有万荣县委、县法院、县信访局、万泉乡党委和政府,以及运城地区法院等等。这些部门虽然没有明显有所表示,但对我肯定不大感冒,提起我的名字会头疼。

你说,我辛辛苦苦图了个啥?

当然,老农牛世平感谢我,桥上村多数村民感谢我,广大读者感谢我。那段时间,牛世平接到很多读者来信,有安慰他的,有赞扬他的,有向他打听我的情况准备找我诉冤的。还有几位外县农民,专程跑到万荣县牛世平家里,向他咨询取经的。

万荣县的干部读者,看到我在报上替一个农民讨公道,纷纷写信打电话表示支持我。尤其是牛世平的桥上村、我的老家丁樊村、以及周围村庄,众多认识和知晓我和牛世平的村民们,热切地关注着此案的每一步进展,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牛世平因此成了山西省农民维权的新闻人物。

面对赞许,面对造谣,我很坦然淡定。因为我的报道没有私心,我在尽一个新闻记者的职责,我在替蒙冤受屈的农民说话,我在披露抨击社会不正之风。我有点像堂吉诃德,用一支纤弱之笔,挑战社会上强大的权力网和关系网。

(四)赢官司笑不出口

直到2000年夏天,牛世平的冤案才有了转机。

年初,牛世平所在的桥上村举行换届选举,党支部书记解某某落选,苏建国再次当选村委主任。在解某某任职期间,不仅粗暴地终止了牛世平的深井承包合同,而且还终止了另一位村民屈保珠的深井承包合同。桥上村新一届村委会为了使牛世平、屈保珠的深井承包一案尽快得以解决,特向省人民检察院发函证明:一、案中被申诉人、原桥上村党支部书记解某某本不是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应是村委会主任苏建国同志。解某某以村支书职权强行收回深井承包权,纯属侵权。二、我们现任村委会同前届村委会对该两起深井承包合同意见一致,即认为一、五与二、四居民组分别同屈保珠、牛世平签订的深井承包为有效合同,村委无意、无权终止这两起合同。解某某非法终止这两起合同的行为不能代表村委会,村委会不属两案中的被告。三、由于解某某非法将正在正常执行中的有效合同中止,并将两眼深井分别让他的两位亲戚霸占,私自抬高水价,很少有人浇地,两眼深井发挥不了它的应有作用,使全村上千亩受旱的果园、庄稼不能及时浇灌长达数年,其损失无法估算。为了发挥这两眼深井抗旱的作用,尽快使两眼深井承包合法化,既维护承包者的权益,又便于消除矛盾,理顺村政,顺应民意,要求省检察院尽快对这两起案件进行审理,越快越好!

前面说过,我写的第一篇《谁为老农牛世平讨公道?》见报后,万荣县委王书记曾召集公检法有关部门开会研究解决此案。1999年7月,万荣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牛世平的申诉,他们克服重重阻力,深入调查取证后,向运城地区检察院作了汇报,并建议提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了牛世平案,据说在研究时曾将我的几篇报道作为相关材料之一参考。省检认为“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万荣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2000年9月6日,省检向运城地区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下达6个月后,运城市(运城地区改为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牛世平承包深井一案进行再审。法院认为,牛世平和第二、第四居民组签订投资深井合同为有效合同。由于牛世平将11000元资金注入使深井配套上水,原审法院将投资款认定为承包金显然不当。根据谁投资谁受益以及等份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投资深井工程合同应继续履行。

2001年3月12日,运城市中院作出判决:1、撤销本院和万荣县法院1996年的民事判决。2、双方1991年11月2日签订的投资深井工程承包合同,应继续履行。3、牛世平从2001年4月1日起按原合同条款履行至2010年3月31日止。





一件普普通通的承包合同案,前前后后官司打了6个年头,诉讼费、聘请律师费、上访食宿费等等,牛世平算下来已耗资5万余元。接到新的判决书后,牛世平感慨万千:“我的官司算是打赢了,原合同得到维护,但要说法律为我讨回了公道,我却万万不同意。说句心里话,真后悔当初打这场官司。当年投资打深井时,我在村里算是有钱人。几年官司打下来,耗尽了我的财产和精力。如今我经济拮据,外债累累。因法院办了错案给我造成如此大的经济损失谁来赔偿?”

2001年4月12日,我在《山西日报法治时空》刊发了一篇长篇通讯,题为《牛世平告状记》。在通讯结尾,我写道:“透过牛世平一案,我们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从中汲取什么教训呢?我们头顶国徽的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如何端正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呢?我们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如何坚持‘三个代表’呢?”

2012年3月23日写于报社凌空书屋

2016年4月19日修改

2020年10月26日改于小店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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