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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老赖还不上借款后,不仅把我删了,还报警说自己被“套路贷”,被恶势力恐吓

张春 广州张春律师刑事团队 2024-04-18

  

这些老赖还不上借款后不仅把我删了报警说自己被“套路贷”被恶势力恐吓

本文旨在提升办案水平和经验的总结,首发笔者“法眼刑界”的公众号,后发笔者其他自媒体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请尊重笔者劳动成果,文中难免有错别字,还请批评指正。

导语:

本文主要是针对社会上的“老赖”,借款后不但不还钱,为了逃避债务,报警说被“套路贷”,办案机关“错误立案”的行为,做讨论。

正文:

老赖,就是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

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主观上,"老赖"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拒不履行到期债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也出现"老赖"。

从某种意义上说,老赖不但是指一类社会群体,而且可以说是社会转型阶段的一种社会现象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规定》可知,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那是否法律不保护的这部分利息就是违法呢?这是值得深刻讨论的问题。在实践中,一些老赖,以“套路贷”为借口,将正常民间借贷举报,成为债务人恶意逃债的一个借口。

实践中,借款人借款之前都是对双方的借贷关系时明确知情,对还款期限,借款金额、利息等都是知悉的,甚至借款人不还钱后,出借人会进行催收,但这个催收不排除有些借贷中存在暴力催收,但是也有一部分催收是正常的催收,也就是银行的催收也会存在的合理催收。

部分借款人在借款的时候就没有打算要还款,因为他知道在现在的大环境下是“不合法”的,出借人拿他没有任何办法,所以一些借款人利用这个漏洞做起了“套路借”的“职业”。

部分借款人甚至急用钱,求着出借人借款给他,借到款后把出借人的微信删除,电话拉黑,甚至换卡,这时出借人真的是无可奈何。

部分借款人逾期后找他还款,语气稍微粗鲁一点就说是恐吓,直接不还钱,为了逃避债务,报警说出借人恐吓他,不排除有一些是真正“套路贷”犯罪,但也因为处在扫黑除恶的背景下,很多正常的借款人,也被错误的立案,失去人身自由。

可能对借款人来说就是不想还那借的几千块钱,不是什么大事,错误报案,这对正常的出借人的家庭是致命的打击,因为一个案件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正常的程序走下来,即使最后这个被抓的人无罪释放,失去自由的时间可以用年来计算。

这期间他们要经历的太多,例如:孩子的成长、父母的生病、去世等,这些都“完美”的错过了。

打击“套路贷”的初衷是好的,可保护金融市场环境、保护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护借款人的权益等,但实践中很难区分“套路贷”与高利贷,错把民间借贷当“套路贷”的案例不在少数。

本来可用民间借贷的途径解决,却强行介入公检法,对合法出借的出借人实在是不公平。

遇见这样的情况,家属一定要及时找专业的律师介入,越提早介入,有利辩护空间更多。

而一些家属觉得找律师没有用,尝试着去找“关系”,也花了很多钱,等到花了很多金钱后,发现“找关系”没有任何的结果(家属应该要知道在扫黑除恶的背景下,没有哪位“官员”愿意用自己的乌纱帽和前程去赌你这个案子),这时候再去找律师介入,已经错过了良好的辩护阶段。

法治的进步都是用很多人的自由与生命在推动。

“老赖”且行且珍惜吧!

写于2019年8月19日

作者:张春

编辑:幽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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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

专注于职务、经济犯罪辩护研究

广强律所|个人微信:17060451589



 专注于贪污贿赂类、经济类案件辩护的研究,以精细化的态度参与过数十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包括过多起厅级处级干部的职务案件,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减轻量刑、二审改判的结果。目前参与团队办理多起“套路贷”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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