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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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就职

打造世界级国际仲裁高地(深圳商报讯)https://szsb.netwin.cn/MB/content/202303/01/content_3033620.html深圳国际仲裁院首次迎来澳门理事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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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典型仲裁案例 :中国香港A公司与美国B公司药品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

加强对国际仲裁法律制度和国际仲裁领域最新发展动态的研究并为决策机构提供建议,提升中国各级政府、“走出去”企业在国际仲裁对抗中的自我保护能力,推进中国在国际仲裁中“走出去、拉回来”的主场战略;2.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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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不可抗力是否当然免责

不可抗力是否当然免责——A广告有限公司与B传媒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争议仲裁案仲裁要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不可抗力事件,还不足以让当事人援引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或者法定的不可抗力规定来达到免责的目的,必须结合案件事实及不可抗力的突发性,在不可抗力事件达到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时,才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且双方都不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A广告有限公司(乙方)与被申请人B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于2011年1月7日签订《合作协议》,就申请人整体经营HY卫视专题类客户广告事宜进行了约定。后双方分别签署了三份合作补充协议对每年存量及其他内容进行具体约定。《合作协议》第2条对合同期限进行了约定,其中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是前5年合作期,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后3年合作期,后3年合作的所有具体事项,在前5年合作期满前的3个月内(即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双方另行友好协商确定。《合作协议》第4条对收益分成、财务结算及支付约定如下:“分成比例: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存量部分分成,甲方用于完成专题类客户广告年度存量的广告实际播出财务入账额,甲乙双方按照15%:85%的比例进行分成。如甲方用于完成专题类客户广告年度存量的广告实际播出财务入账额与本协议约定的每年存量额度有差额,由甲方负责补足。甲方补足的额度,双方仍按照15%:85%的比例进行分成。增量部分,双方按50%:50%的比例进行分成。支付方式:(1)2012-2015年期间存量财务决算及支付:每年存量财务决算及支付按照每年存量的月度平均数执行,即甲方每月支付存量额度=(每年存量/12个月)×85%,甲方每月15日前支付上一个自然月广告存量。(2)2012-2015年期间增量财务决算及支付按照月度执行,即双方增量分成额度=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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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服务合同项下地方政府规划文件变化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服务合同项下地方政府规划文件变化是否构成不可抗力——A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B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争议仲裁案仲裁要点:合同当事人约定了因不可抗力产生的合同解除权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应较合同法的规定更优先适用。在合同仅约定颁布、废除或修改与本合同效力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法令可能构成不可抗力的前提下,就不能随意扩张其含义,认为也包括地方政府文件。若不符合约定不可抗力的条件,适用《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法定不可抗力时,要具体分析是否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三个要件。申请人A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B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订立案涉《石油后勤服务协议书》,该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提供场地,申请人在此地施工以便存储粉煤灰制品。合同第7条约定:“如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灾、闪电、地震、飓风、战争、暴乱、民变或罢工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废除或修改与本合同效力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法令)或填海,任何一方不能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但须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合同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解除程序也作了约定。2017年7月13日S市规划国土委发布《S市1片区综合规划(草案)》,草案要求调整该片区的产业导向,重点发展金融服务等新兴服务业,与申请人的场地用途不相符。在该合同尚未开始执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认为该情形属于合同第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己方具有单方解除权,遂发出通知函,通知申请人解除合同。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收到通知函时,已为履行该合同付出了大量成本,故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则认为这部分损失难与项目匹配,应由申请人自己承担。2018年8月,申请人依据《石油后勤服务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向华南国仲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180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申请人认为:涉案合同的性质是被申请人将场地租赁给申请人,双方是租赁合同关系,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如期提供场地并组织工程的验收。《S市Q片区综合规划(草案)》只是征求意见稿,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能被被申请人援引作为不可抗力的依据。被申请人所主张的政府未验收并非合同条件,也属于被申请人恶意阻止交付条件成立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并无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认为:在政府出台《S市Q片区综合规划(草案)》的背景下,涉案合同约定的场地用途显然与政府部门规划导向不符,有可能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取得经营资质,甚至可能受到处罚。被申请人必须遵守政府规划和政策调整,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涉案合同第7条的约定,被申请人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此外,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因为所涉项目至今未通过政府验收,申请人也未向被申请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押金,因此合同尚未开始执行。在此前提下,被申请人不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申请人主张损失的证据不足,不应被仲裁庭采信。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石油后勤服务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申请人认为,该合同第3.3条约定任何一方都有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但是因合同尚未开始执行,不属于“合同期内”,而不适用该条约定。被申请人认为政策变化和规划调整属于不可抗力,从而可以依据合同第7条的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对此,仲裁庭认为:首先,在规范性质上,S市规划国土委于2017年7月13日发布的《S市Q片区综合规划(草案)》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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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评论 | 仲裁创造价值 ——法经济学视域下的国际商事仲裁“深圳经验”谈

2010年至2018年《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中公开的适用国际惯例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例介绍,参见宋阳:《“一带一路”商事仲裁中国际商事惯例适用研究》,载《法商研究》2020年第2期。[21]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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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理解与适用》之第一条、第二条

总则是仲裁规则的总纲,是对仲裁规则所涉及的原则性和方向性问题作出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包含“仲裁机构”“受案范围”“规则适用”“仲裁地”“仲裁语言”“送达”“诚信合作”七条内容。对于仲裁程序的诸多原则性规定均体现在这一章。本条是对仲裁机构基本情况的介绍,规定了仲裁院的名称和曾用名,明确了可推定由仲裁院管辖案件的多种情形。本条第(一)款首先列明了仲裁院的现用名和曾用名,规定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机构性质。1983年,为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深圳国际仲裁院”,原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创设于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深圳,成为粤港澳地区第一个仲裁机构,也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各省市设立的第一个仲裁机构。1995年,根据当年实施的《仲裁法》的规定,深圳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设立。2017年12月25日,根据《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优化资源配置整合设立仲裁机构的通知》(深编〔2017〕78号)的规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和深圳仲裁委员会合并,开创了中国仲裁机构合并的先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授权的深圳经济特区立法——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以及2019年1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七次常务会议修订的《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的规定,深圳国际仲裁院同时使用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深圳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基于历史原因,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经过司法登记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作为独立仲裁机构是仲裁院的曾用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深圳经济特区法规也对此予以明确。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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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开放中加强规则衔接和人才准备——首届国际模拟投资仲裁深圳杯(FDI MOOT SHENZHEN)开幕

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不断提高‘引进来’的吸引力和‘走出去’的竞争力”。正在隆重庆祝40周年华诞的深圳经济特区又迎来国际投资法律领域重磅赛事。2020年10月16日,首届国际模拟投资仲裁深圳杯(FDI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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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及相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广东省、深圳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更好地保障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对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本院自2020年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二、当事人、代理人需提交仲裁申请的,请先选择网上录入案件信息,并将案件材料邮寄至本院立案。在办案件需要提交案件材料的,请通过邮寄方式或者与办案秘书沟通后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尽量避免当面提交材料。如必须到现场提交材料的,请先进行预约。疫情防控期间,暂不接受未经预约直接到现场的立案申请或材料提交。三、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15日的现场庭审及质证等安排全部延期,具体变更时间将由办案秘书根据仲裁庭的决定另行通知;2月15日以后的现场庭审及质证将视情况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期;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仲裁庭也可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庭审或质证。四、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需要联系立案秘书或办案秘书的,请选择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络;当事人、代理人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到本院的办公地点办理仲裁业务的,请提前致电预约。五、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等仲裁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按期参与仲裁程序,如无法按时提交材料、参加庭审等,可申请延期提交或延期开庭。六、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将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在办公场地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区域采取消毒、体温检测、要求相关人员佩戴口罩等卫生防护措施,并对来访人员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因疫情防控需要,需要进一步调整相关措施的,本院将按照规定办理,请予理解和配合。七、党中央、国务院,广东省、深圳市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调整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我院将严格按照相应规定办理,并另行公告。八、如有其它问题,请致电本院进行咨询。值此非常时期,深圳国际仲裁院感谢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对特区国际仲裁的信任和支持,衷心祝愿您与家人平安健康。本院将在努力防控疫情的基础上全力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给您造成不便,敬请谅解。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年1月29日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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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澳携手推进大湾区国际仲裁合作——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澳门举办大湾区国际仲裁合作宣讲会暨澳门仲裁员聘书颁发仪式

当事人可以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的规定,在上述仲裁条款中约定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另称“深圳仲裁委员会”或“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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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仲裁评论》(GAR)报导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规则创新

http://globalarbitrationreview.com/article/1070066/shenzhen-centre-welcomes-investor-state-disp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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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开东道国政府与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纠纷仲裁受理渠道 ——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新规则

中国平安集团与比利时政府之间的投资纠纷仲裁案件已是公开的著名案例。在中国,随着更多企业“走出去”,以后必将有更多的投资仲裁方面的需求。可以预见,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创新性规则将可能得到更为广泛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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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出席深圳國際仲裁院新仲裁規則發布暨辦公新址啟用儀式

大家好!非常高興有機會出席今天的深圳國際仲裁院新辦公場所的開幕儀式。首先,我代表香港特區律政司衷心祝願深圳國際仲裁院的業務,隨着新辦公場所的啟用有更豐盛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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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企业法律论坛专家讨论实录稿(第一节):中国高科技企业全球化战略与法务管理

姚军:感谢论坛第一环节“中国高科技企业全球化战略与法务管理”的四位嘉宾:华为副总裁宋柳平先生,百度法务部总经理谭俊先生,腾讯公司法务部总经理江波先生和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资深总监萨米先生的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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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企业法律论坛专家讨论实录稿(第三节):互联网时代法律服务和争议解决机制创新

刘敬东:我刚才一直在想一句话,原来一位物理学家说过:“给我一个支点,我可以撬起地球”。现在是不是有一个人也可以这样讲:“给我一个信号,我就可以改变世界!”这个让我们拭目以待,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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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企业法律论坛专家讨论实录稿(第二节):互联网时代企业转型的法律挑战

郭俊秀:非常高兴参加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办的第六届华南企业法律论坛,今天上午听了几位嘉宾的发言,很受启发,特别是下午听到南航总法律顾问陈威华先生的发言感觉学到很多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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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仲裁模式:位置、法律以及仲裁规则  ——中欧争议解决研讨会实录(八)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深圳国际仲裁院”,曾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英文简称“SC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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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创智诚王活涛:企业互联网转型中知识产权管理挑战

我们要评估、要评审,怎么制定这些指标呢?怎么配置到流程中?第一个方案我们原来是打分的方案;第二个是我们后来不打分,我们把它描述场景,让评审专家只需要勾选选项,然后由系统自动计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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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亚通陈伟民:供应链企业互联网时代创新的法律挑战

国内由于税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供应链企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时是以买方或者卖方的角色出现。在出现纠纷的时候,供应链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其实质上的法律关系可能有所不同,有时是委托代理,有时则是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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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法网郭世栈:整合的力量——互联网如何为企业打造“最强律师资源库”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深圳国际仲裁院”,曾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英文简称“SC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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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际仲裁院张力行:中国仲裁的互联网创新与实践——以华南国仲为例

Arbitration=(Internet+BigData+AI)=精准仲裁。现在精准医学已经大行其道,精准金融也大行其道,唯一法律尚刚刚起步,所以我们当仁不让,一定把它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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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萨米:电子商务和云计算——业务及法务国际化

另外我们还有海外跨境,海外跨境是什么概念?比如说一个新加坡人,他想购买印度的产品,这跟中国有可能没有任何关系,但要看具体交易结构。这是我划分的全球化的四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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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集团姚军:P2P网贷资金托管和存管

第二种是银行直接的存管,银行来存管,平台在银行开账户,最高级别是一级账户,在一级账户下面开子账户,子账户就是客户在下面的资金,也避免了平台去占用资金、挪用资金,这是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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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航空陈威华:航空业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法律挑战

南航在电子商务方面也作出了一些努力,这个努力在我们电子商务巨头面前看起来不值得一提,但是在我们行业内还是属于比较领先的。这一组数据是我们从1999年开始,在我们中国国内算是一个创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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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宋柳平:企业全球化的法务布局

还有一个基本逻辑就是并不是要建立一个完美的全局性系统,而是要建立基于风险管控的系统,也就是说在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首先要进行风险识别,进行风险评估,基于风险进行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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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仲裁典型案例精选(六):涉及外商投资审批的对赌条款效力纠纷

本案例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真实案件,本案由谢学军先生,胡晋南先生和蔡镇顺先生担任仲裁员。案例版权属华南国仲所有,欢迎大家转载、讨论、交流。案例综述:本案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对赌条款效力纠纷。被申请人香港B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C公司的控股股东,申请人A创投公司在投资C公司时与被申请人约定了对赌条款,即如果C公司不能在约定时间上市,则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以约定的价格回购申请人持有的C公司股权。双方产生纠纷后,申请人遂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未经外商投资主管机关批准,回购条款是否有效。仲裁庭认为,回购条款是一个附条件生效的条款,它指向的是未来的一个不确定性事项,它本身是不需要审批生效的;条件成就后,回购条款就生效了,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全面履行就要求被申请人应当启动回购程序,包括取得审批机构的审批,支付收购价款,办理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促使交易的完成。而被申请人没有启动回购程序,就构成违约。被申请人不能以自己事后的不作为导致的后果来倒推自己之前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仲裁庭的这一裁决,深入理解创投投资的行业特点和交易特征,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和商业安排,有利于鼓励交易,构建诚信的投资环境。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