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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健磊:权力、利益和理想 ——从汉斯·摩根索国际法理论看美伊关系

朱健磊 网舆勘策院 2022-03-20

作者:朱健磊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律硕士生



摘要

一月初,美军的无人机刺杀了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的苏莱曼尼将军,这一事件的风波及其背后的美伊矛盾和《伊核协议》的前景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忧虑。本文拟通过古典现实主义学派中的大师汉斯.摩根索的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理论认识、解读这一国际热点事件背后的学理因素,为更好地理解、研究当代国际法的现状、发展提供有益的方法论上的支持。

关键词:汉斯·摩根索;现实主义;国际法;美伊关系



 

一月初,美军的无人机在伊拉克巴格达国际机场暗杀了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下属的“圣城旅”的指挥官苏莱曼尼将军。此事引起国际舆论的哗然,也使得本就剑拔弩张的美伊关系一度处于战争的边缘。随着之后的新冠病毒全球大流行,这一事件的热度迅速降温,并淡出了国际社会的视线。但这一事件不能被忘却,也不应被忘却。它所触发的国际法上的讨论以及国际政治层面的思考却是极为必要和有裨益的。

汉斯.摩根索是上世纪国际政治理论中的古典现实主义大师,其经典著作《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阐发了包括其国际法原则在内的一系列国际政治的理念观点。笔者认为,以摩根索的言说角度解读“美伊乱斗”会带给人们新的思考理路。

苏莱曼尼遇刺事件发生后,美伊双方都各执一词,具是在国际法上寻求对己有利的证据,但“在国际领域中,法律的主体不仅为自己制订法律,同时也是解释它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指出法律具体意义的最高权威。所以,它们会理所当然地依据各自特定的、各不相同的国家利益观念,来解释和运用国际法的规定”[1]。在美伊双方的互相指斥和争执中,我们可以发现双方都想以国际法上的理论原则证成己方行为的合法性,却又同时做着违反国际法、侵犯别国主权的行为。在这里,当代国际法中重要的原则,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主权不可侵犯”理念遭遇实践中的重挫。国际法也充分暴露了其“弱法”的属性。


  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是一种弱法,这是汉斯.摩根索的重要论断。在其1948年出版,并不断再版的著作《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一书中剖析了国际法的一般性质,“国际法是一种原始类型的法律,类似某些未开化社会如澳大利亚土著居民或北加利福尼亚州尤洛克人中所流行的法律。之所以说国际法是一种原始类型的法律,主要是因为它几乎完全是一种分散性的法律”[2]。而国际法的分散性特征导致了“在国际法存在的四百年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它都能得到严格的遵守。然而当国际法的某一规定遭到践踏时,国际法并不一定总能得到实施;当国际社会果真采取行动实施国际法时,国际法又不一定有效”[3]。摩根索认为这种分散性渗透于国际法立法、司法和执行的始终。正是此一分散性特征构成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根本性差异。缺乏国内法那种“一个制订法律和强制实施法律的中央权力机构”,导致了国际法在实际运作层面不能有效地规范国际法主体的行为,某些特定国家因违反国际法义务而产生的国家责任也不能被及时的追究。

摩根索在分析国际法分散性特征产生的原因时认为,这种分散性是“国际社会结构分散性的必然结果”[4],这种国际社会结构的分散性又体现在利益的分散性和权力的分散性两个方面。在摩根索看来,这两个方面的分散性对国际法运作所产生的作用是相异的,“国际法的存在及其运作,取决于两个分散性的因素:第一是各国利益的一致或互补,第二是国家间的权力分配。没有利益的协调与权力的平衡就没有国际法”[5]


  国际法正常运作的条件一:权力分配的分散性  



“国家权力的平衡”来源于“均势”理论,这是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的产物,均势理论“亦称力量均衡理论。国际上各种力量对比中形成的相对稳定平衡状态的一种理论。”[6],最负盛名的“均势”实践形成了维也纳体系,“在奥地利首相梅特涅的精心运作下,通过维也纳会议,神圣同盟和四国同盟,在英、俄、法、奥、普之间创立起给欧洲带来长达几十年和平的欧洲协调体制。这一时期被称为均势的黄金时期”[7]。《神圣同盟条约》和《四国同盟条约》是维也纳均势体系的文本化体现。尽管两个条约并不具有当代国际法的意义,但却能有效规范欧洲各主要大国的国家行为,创造难得的和平时光。其背后的原因是当时欧洲各主要大国之间的权力分配比较平衡,而这种实力上平衡或均势也能促使各国对既有的国际共识产生尊重和遵守的意愿。因为在此背景条件下,一国违反共识或条约义务所带来的国家责任是容易被其他国际成员所能追究的,所以,均势或权力分配的分散性成就了国际法能正常运作的条件之一。这种以现实主义考量为底色的实践也更能勾起同为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理论大师的摩根索的复古情怀。

权力的平衡更易衍生出“集体安全机制”的设计与实践,上文所述的维也纳均势体系的运作严格来说也是一种较早的国际或区域集体安全机制的尝试,意在通过防止区域内某一大国的国力过分膨胀,达到各国实力的大致均衡,从而实现地区的普遍安全。维也纳体系崩解后,国际联盟或联合国均试图重建“集体安全机制”,“在为修补国际法执行体系完全松散的缺陷而进行的努力方面,集体安全是历史上意义最为深远的尝试”[8],然而,“在做出企图使集体安全由理想变为现实的两次尝试——《国际联盟盟约》第十六条和《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之后,理想与现实仍相距甚远”[9]。摩根索认为,这是由于国际社会结构的分散性导致的国际法执法体系无法集中所导致的,“在每一次这样的改进尝试中,国际法的分散特性都显示出自己顽强的抵抗能力”[10]

但笔者认为,集体安全机制体制的“失灵”恰恰是因为国际社会结构分散之下的权力分配的不平衡。回归到当代国际政治现实中,《伊核协议》可以视为一份充分考虑了各相关方的关切,从而实现集体安全和地区和平的共识性成果。但作为重要缔约方的美国于2018年退出了《伊核协议》,现任美国政府之所以有恃无恐而不惧国际追责的原因就在于国家权力分配的不平衡。也就是说,各国“均势”格局难以形成,美国的毁约行为难以为其他缔约方(诸如伊朗和欧盟)的权力和实力所能追究,这必将极大的削弱国际条约或协议对于强国的约束力,抽离国际法运作的现实基础,国际法只剩下纸面上赏心悦目的表述。因而,国际权力政治的平衡性和分散性产生国际法规范的约束性、可执行性在很大程度上是能够被证成的。

如果将摩根索关于国际权力政治的理论视为只是对十七世纪欧洲均势理论的赘述的话,这种认识不免流于肤浅。摩根索国际政治理论的创新之处在于其将国家权力和国家利益联系起来,用国家利益来框定国家权力。在对国家利益的认识和解读上,摩根索作为一位国际政治理论的现实主义大师,他是理性深邃的。他认为,“国家利益基本的一条是本国的生存和安全,一国所追求的利益应同其实力相称。国家领导人不应超出力量所能达到的范围对外干涉,也不应企图按照本国的形象去塑造世界。如果那样做,只能反过来损害自己的安全,从而违背国家利益”[11]。在这里,摩根索从现实主义的立场出发,确立国家利益是政治权力发动的内在动因,权力运作和权力斗争只为国家利益服务。国家利益不是一般化的道德原则,它是具象化的,“是指国家生存和延续的基本条件,例如,领土完整和国家主权的维护等”[12]。此种国家利益和政治权力的耦合使得摩根索成为纯粹理想主义或道德主义原则的批评者。理想主义或道德主义在国际政治中的表现是“以意识形态、法理和抽象的道义准则决定对外政策的做法”[13]。这种理想主义或道德主义的国际传统在美国国际政治中的实践始于威尔逊提出的“十四点计划”[14],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由“门罗主义”的孤立传统向普世主义的转向。随着其国力的日益增强,由其制度自信、价值观自信、意识形态与文化自信促使其在之后的国际政治生活中倒向理想主义。“在美国的大部分历史中,很多美国领导人和公民都不是将美国视为世界上很多政体中的一个政体,而是将其视为与其他政治制度截然不同的政治制度。还有一些人将美国视为一场伟大的社会试验,所有的政治制度在建立和改革自己的相关体制时都可以也应该从中汲取经验”[15]。美国例外主义的神话催生出了“光明山巅的金色庙宇”和“上帝的选民”之极端的自我认知。美籍日裔政治学者弗朗西斯.福山在《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一书中更是通过历史迁变的视角,运用理论论证的工具将这种认知合理化、系统化,认为以美国为主要代表的西方国家实行的自由民主制度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终结,终结意味着“构成历史的最基本的原则和制度可能不再进步了,原因在于所有真正的大问题都已经得到了解决”[16],在福山的历史观下,当今世界各国的制度文化差异是历史的不同发展阶段在同一时空的映现,这种差异也必将通过“非西方化——西方化”的演进进路最终消除。塞缪尔.亨廷顿更是从文明冲突的角度出发论证,将国际冲突中的利益因素完全剥离,化约为不同文明间的碰撞。如果这里可以用同义替置的话,也是意识与价值、制度与生活方式的较量,里面充斥着自视为普世、优越的文明对另一异质文明的防范与敌视。这是理想主义国际传统的异化,产生的后果就是“即便是美国的理想超过了边界限制,美国仍然坚持自己独立的政治哲学,亦即美国国内政治的逻辑和国际政治的逻辑没有任何差别,美国想当然地认为,既然美国的政治哲学在国内证明是正确的,在国际社会中也必然是正确的”[17]。这种对于普世理想的执拗使得美国在其国家权力运作和国际交往中存在一种强制他国获得美国式亦或西方式自由民主的义务感,而不论域外文明的差异性。

讨论的笔触回到因苏莱曼尼将军被刺及美国退出伊核协议带来的美伊冲突。美国国家权力运作的背后是道德理想诫命的驱使,还是国家利益的考量,亦或为两者的糅杂?从两国国家实力的相较和地理空间上的距离进行研判,伊朗几无对美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可能性。相反,小布什政府将伊朗冠之以“邪恶轴心”这一充满意识形态偏见的称谓,同属共和党阵营的特朗普更加变本加厉,悍然撕毁各方不易达成的去核协议,使整个地区局势重新陷入到了云波诡谲之中。笔者认为,美国政府一系列的动作表明,很难说其背后的动因是基于国家利益的理性计算,却充斥着扭曲的文明优越和价值对抗。至少能说,意识形态与价值观的考量是占绝大部分权重的。汉斯.摩根索及其古典现实主义理论一贯反对将道德主义或理想主义作为国家权力运作和外交政策的唯一基点,“不能把特定国家的道义愿望与普天下适用的道义法则等同起来”[18],“曾毁灭了许多民族和文明的十字军狂热,就是在理想和上帝的名义下进行的”[19]。摩根索主张在现实主义的语境下重塑理想、利益与权力的关系,“他的理论核心就是权力政治,论证起点则是权力与利益”[20],“国家利益的一个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是本国的生存和安全”[21]。同持现实主义观点的基辛格也批判了异化的理想主义在美国的泛滥,“冷战结束后,伴随着经济繁荣,志得意满的美国人怀有一种命运感,具体体现为一种双重错觉:左翼方面,不少人把美国看做是世界各国国内变革的最终仲裁者……。右翼人士认为,美国霸权是解决世界上一切问题的办法”[22],在此基础上,基辛格博士通过自问自答的方式,给出了他的答案,“美国的外交政策究竟应该以什么为准,价值观还是自我利益?理想主义还是现实主义?真正的挑战在于把两者合二为一”[23]。排除过度的理想主义对于国家权力的干涉,以国家利益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方式,用国家利益收拢国家权力运作的范围,这种现实做法是理想主义意识形态泛滥下的一股清流。虽然,汉斯.摩根索已逝,但其研究视角、分析方法对我们认识、评价美伊关系却存在极有价值的帮助,“在整个越南战争期间,摩根索一直以国际问题专家的身份,不遗余力地口诛笔伐美国对印度支那的干涉”[24],“他坚决反对越战的理由是,从地缘政治的角度出发,东南亚地区对美国的安全远非生命攸关,美国的力量也不足以左右那一地区的政治发展方向”[25]。这种现实主义的理论立场映射至美伊冲突上,就如同一支清醒剂,能理性地破除美国意识形态的狂躁。

随着冷战的结束,两级对抗世界的解体,全球化开始勃兴。世界经济政治格局朝着多极化的方向发展与国际问题共同治理这一基本共识的形成意味着权力的分散性依然是当代国际政治的基本特征和逻辑必然。《伊核协议》本就是各方在充分博弈、妥协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份国际条约,它体现了各方的利益关切(这里的利益包括了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等),同时也反映了当今国际政治的现实,即伴随着美国国家实力的相对衰落,“一超多强”格局的逐渐成型,基于权力相衡的“均势”再次走向复兴。“国家所追求的利益是否限定在国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是摩根索用以衡量外交政策是否合理的标准”[26]。国家权力和资源的配置由集中向分散转化,各国的外交政策也趋向于现实主义,注重国家利益与政治权力的主从性及两者之间的协调。《伊核协议》是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的产物,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对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无论缔约各方有着怎样不同的文化背景、价值认同、意识形态归属。在国家实力相对均衡的前提下,各方选择了摒弃战争方式的问题解决方法,以国家利益为主轴而非文明歧见指导了《伊核协议》的磋商、订立和执行。这样的协议不是充满道德理想的大同书,但却能完整地表达了各缔约方的利益和关切。虽然,美国基于保守主义的思维退出了该协议,重新挑起美伊争端,但协议仍然得到了其余缔约各方的尊重和执行。同一制度文明阵营中各主体的立场出现了严重的分化,这恰恰能说明在对外政策的制定和国家交往中,国家利益的现实性考量超越了不同文明和意识形态的分歧,成为国际法运作的重要基石。


  国际法正常运作的条件二:利益的一致或互补  



摩根索对于国际法正常运作的第二个预设条件是各国利益的一致或互补。摩根索是一个国际政治的悲观主义者,这导源于他对人性的悲观认识。自私、经济理性、将个人利益置于至上的地位,这存在于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人性预设导致了根植于共同利益或利益的互补而形成的信任合作几无可能。摩根索将这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无政府状态移至国际生活中,人性的假设亦同时映射至国家行为的动机层面。因此,“现实主义者发现,敌对、猜疑、对抗最能反映国际政治本质的关系。调解、和睦、合作在现实主义者看来则总是更带有试探性而非本质性,更像是权力关系的表象、只能弱化和掩盖权力关系,永远不能取而代之”[27]。但这种对人性的理解遭到了在政治观点上同是无政府主义者的克鲁泡特金的反对,他在《互助论》中传递的是一种截然不同的人性乐观主义,“我们可以断言,在人类道德的进步中,起主导作用的是互助而不是互争。甚至在现今,我们仍可以说,扩展互助的范围,就是我们人类更高尚进化的最好保证”。[28]所以,任何对于人性的先决假设在科学性上是无法立足的。

笔者不同意这种对人性形而上学的认识与理解,更不同意将静观的结论应用于国际政治的分析中。应当看到,正如对马基雅维利、霍布斯的学说批判,其言说的基点只是逻辑上的、而非历史的,仅仅是出于论证体系上的自洽。这种批判的理路同样可以适用于现实主义对国际政治生态的描绘。随着全球化的蓬勃发展,各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这给世界各国和地区带来丰厚回报的同时,一系列非传统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此类消极影响通过“波纹效应”不止对一地一隅产生冲击。可以说,这种前提背景下,当今世界各国所具有的共同利益的广度要远远比之十七世纪欧洲“均势”时期和摩根索生活的两级“冷战”时期大得多,且利益的共同性正不断往新的领域内拓展。利益的聚合将促使国际社会各成员在情报分享、技术转让、经验交流等诸多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合作的程序和方式必然要通过一系列国际条约体现出来,其中不免规定缔约各方的权利义务、约束国家权力的运作、规范和协调各主体的国家行为,从而生发出合作的最大效能。《伊核协议》就是一份体现各缔约方共同利益和利益互补的条约协定。欧盟在伊朗的经济投资利益和能源供给得以保障;伊朗伊斯兰政体得以保全,在取消制裁后可以获得和平稳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更多的发展资源;俄罗斯的在地缘政治上的安全利益得以继续维持。各方的利益形成很大的互补性。


  现实主义观下的国际道德理想  


摩根索又不等同于一个纯粹的现实主义者,“那种以为摩根索将权力作为政治行为唯一标准的观点是单向度的”[29]。摩根索提倡国际道德,这种道德标准是一种共识,确切地说,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对各国的国家行为进行规范的共识。但这种国际道德“被声称具有普遍性的特殊道德行为规则取代了”[30],摩根索称之为“民族主义化的普世主义的伦理道德”。这种特殊的道德观念在主观上表现为“每个集团都确信它在执行历史的授权,它在为人类效力就像是为自己效力一样,它在履行上天——无论怎样定义——授予的神圣使命”[31],在客观上就是道德上的霸凌。而在美国,“天定命运”的价值使命的体认排斥了对相应行为的系统性反思,结果是“每个国家又都逐渐重新熟悉了一种普遍性道德——即它自己国家的道德——并认为所有其他国家都应当把这种道德接受为它们自己的道德”[32]。摩根索作为一位杰出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理论家,其反对的并不是国际意义层面的道德理想,而是一种单边主义的道德理想认知。因为在摩根索看来,“特定集团的道德非但不能限制国际舞台上的权力斗争,反而使这一斗争达到前所未有的野蛮和激烈的程度”[33]。所以,国际社会需要一种共同依循的道德规范,但这种国际道德必须重新建立。重新建立后新的道德是一种国际社会各成员的共识,其核心是对世界发展方向的共同认知和共同意愿,形成的路径是国际主体间平等的对话互鉴、达成一致。可喜的是,最近几年,随着特朗普政府的上台及其“美国优先”政策的野蛮推行,由美国倡导的一系列原有道德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出现了松动;同时,一些新的国际性的道德理想观念,诸如“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等获得越来越多国际社会成员的理解认同。国际道德体系必然要经历“旧体系瓦解——新体系建立”的唯物辩证过程。这虽然不同于摩根索心心念念的旧有国际道德的复辟,却是经过甄别、扬弃之后国际道德理想的新的发展。区别于旧有国际道德是拥有同质性意识形态、宗教信仰、制度模式的不同国家形成的共识,《伊核协议》所体现精神道德层面的元素则是具有相异性的文明体认和社会发展道路选择的国际法主体所达至的谅解,呈现出更广更深的包容性。这是新的国际道德的应有之义。


  结论  


汉斯.摩根索是一位杰出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理论大师,其关于国际法部分的论述必然烙上现实主义的印迹。但摩根索的理论是深刻的,其中既有对现实主义传统的承继和发扬,又存在理想主义领域的思想阐发。权力、利益和道德理想,摩根索国际政治理论中的主题词必然会在其国际法的言说中得到映现。通过对美伊冲突和《伊核协议》的产生、实际运作和未来走向的考察分析,我们能发现摩根索的思想遗产是极具解释力的。以这个国际热点事件为棱镜,用摩根索的学术“眼光”观察当代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现状、未来趋势,其理论见地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成为我们认识、研究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主要方法论之一。


(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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