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实务】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中律师的辩护观点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 Author 张毅、张春

张毅律师:职务、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合伙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张    春: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成员

本案是一起总金额超过35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分为几个案件处理,笔者参与的案件中四名被告人都是团队经理级别,涉案金额加起来近6个亿一审在认罪的情况下,辩护人根据案情提出了辩护意见,结合公诉人的意见,简要发表如下。一、关于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公诉人:检察院从始至终都认为系自然人犯罪,原因是本案被告人所在的公司没有取得相关的金融牌照,从一开始设立公司就是就是为了非法集资活动,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辩护人:首先,本案的被告人只是普通的员工,且不懂法律,他们一直都是很相信公司的;其次,从亲朋好友及自己投入的大笔的金额可知他们是不知情的,有些被告人甚至把自己父母的养老金、积蓄全部投入;最后,不能指望被告人有法律工作者那样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的认识,被告人是不能分辨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只有6个合伙人知道,其他的员工是不可能知道,按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第一被告人辩护人所提,笔者部分赞同意见,但是持保留意见)二、关于是主犯还是从犯公诉人:本案中的被告人是系团队经理,应当对团队所在的数额负主要责任,本案又系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具有在犯罪进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不能从管理层的角度单独认定,应该从整个案件整体来看。被告人是最底层的管理人员,上面有多层管理者,处于被指挥和被管理的状态;而且本案的被告人不是犯罪模式的发起人,公司的控制人,大多都是一般业务员晋升的基层团队经理,在被刑事羁押之前都不知道实际控制人是谁,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是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三、关于是否构成自首公诉人:本案中的被告人,是在家里、机场等各种场所抓获归案的,虽然有带受害人到派出所报案的行为,但去派出所并不是投案,没有将自己交给公安机关控制的意愿,没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自首。辩护人:被告人知道公司的管理层被抓后,其虽然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但是并没有收到公安机关的询问和调查,在数次带被害人报案的同时,也主动向办案民警表明团队经理的身份及愿意配合调查的态度,而且被告人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在能逃跑的情况下未逃跑,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应当认定具有自愿将自己交给公安机关控制,愿意配合调查的意思;而且到案后及时、如实的供述了自己全部罪行,符合“现场等待型自首”的构成。四、关于坦白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建议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的家属出具的谅解是否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公诉人:这些谅解书大部分是其家属出具的,不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辩护人:一是被告人的家属既是其家属,也是本案的受害人,有出具谅解书的资格;二是被告人吸储金额大部分是其家属投资的,他们的投资巨大,占的比重比较大且都计算在被告人的名下,如果家属出具的谅解书不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那么家属投资的数额就不应当作为吸储金额认定;三是法律对于出具谅解书主体惟一限制就是是否被害人,只要是被害人就有权出具,不区分是否亲属关系。六、重复投资金额是否扣除的问题公诉人:根据2019年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辩护人:一是集资参与人只是对同一笔资金多次的办理延期手续,资金一直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实际并没有吸取新的社会资金,并未对金融秩序造成新的侵害,不应当重复评价同一行为;二是司法实务中,同地区有同类案件不认定重复投资的金额,根据最高院的文件,同地区同案应当采用同一裁判标准;三是即使不予扣除,也应当查明实际重复投资金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七、关于查封被告人房产的问题公诉人:本案中被告人可能涉及到退出违法所得及退赔,因此查封被告人名下的财产并没有问题。辩护人:(1)本案查封的财产即使是登记在被告人的名下,但是并不是被告人出资购买与居住的,当时购买房屋的时候,被告人正处于上学阶段,是其父亲出资购买的,房产与无任何关系;(2)查封的房产是拆迁安置房,是在被告人入职公司之前购买的,该房产还有女儿的份额,现在也是是女儿居住,如果强制性查封后期拍卖处置的话,女儿将流离失所,况且购买该房屋的房款不是被告人在公司取得的钱财购买的。综上房产与本案无关,因此不能查封该房产,应当予以解封。八、挂单行为是否计入被告人吸储的金额公诉人:挂单是集资参与人投入的资金挂在被告人的名下,被告人获得回报的,应当算被告人的投资金额,不扣除。辩护人:挂单的客户,不是被告人发展的,应当扣除单纯挂单的人数和金额,即应当扣除被告人既没有提供协助或者维护也没拿提成的客户。九、关于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公诉人:社会危险性大、影响力高,不能适用缓刑。辩护人:既是被告人,又是受害人,在本案中也损失惨重,作为基层管理人员主观恶性小,具有多个量刑情节,愿意认罪认罚,没有前科,也获得居住社区出具的表现证明,没有任何危险性,建议适用缓刑。十、关于退赃的情节公诉人:并没有全部退赃,退赃金额与违法所得相差甚远。辩护人:被告人虽然没有全退,但是首先已经有退赃的行为,其次被告人当庭表示有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的意愿,具体的幅度应当在庭后退赃后再确定。

写于2019年10月24日

作者:张毅  张春

编辑:张春


往期精选
01 《 受贿犯罪中“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认定
02 《 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03 《 关于贪污罪主观方面|律师需要做到的证据审查(连载一)04 《 经济犯罪中侦查局管辖的其中86种案件05《刑事审判参考》|受贿犯罪未遂的认定、既遂与未遂并存的处罚原则06  《刑事审判参考》|滥用职权罪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点应如何认定?》07  《在辩方提供的证据存有很大疑点,未达到“证据占优势”的情况下,不宜采纳辩方证据08  《受贿罪|出于受贿故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又退还部分钱款的,退还的部分不能从受贿数额中扣除09 《刑事审判参考》|刑法修正案亦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10 【详尽版】《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11  你可能不知道的12种受贿类型(附法律及司法解释)12《 受请托前收受的财物是否计入受贿数额?13 《【常见易混淆】电信网络诈骗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14  《受贿罪|采取交易变相收受贿赂情形之一及有利于被告人的5大无罪辩护要点15 《 受贿罪|二审出现新证据必须发回重审?职务犯罪自首情节如何认定?1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0份判决书中看法院如何认定金额、量刑、判决17 《刑事律师需知|亲办——庭前会议的工作(附法规)18   《刑事律师|“套路贷”可能存在的十大无罪辩护要点
1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等】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常见的8种量刑情节20  《检察院“撤回”的证据,庭审又出示——属程序违法,为此召开了三次庭前会议21  《四个案例均被指控“套路贷”的相关罪名——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起诉决定(附法律条文)22  《这些老赖还不上借款后,不仅把我删了,还报警说自己被“套路贷”,被恶势力恐吓
23  《老年人购买保健品——8个案例,以中老年人为主的保健品诈骗犯罪,检察院以谅解等原因作出不起诉决定
24  《【取保候审办案札记】取保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辞退劳动者,保证人、保证金如何适用等八大问题梳理
25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以传递物品、需要准备什么手续、什么阶段核实证据等系列问题
26   《炒外汇、炒白银、贵金属投资等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牵连犯),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27   《从11份不起诉决定书看“骗取国家补贴”涉嫌诈骗罪的八个无罪辩点
28   《行为人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取得金融牌照,“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29     《《刑事审判参考》[第708号]——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可认定为立功30  《律师解读“加盖空白合同公章骗取1300余万元出口退税”行为的11个无罪辩护观点



张 春

专注于职务、经济犯罪辩护研究

广强律所|个人微信:17060451589


 专注于贪污贿赂类、经济类案件辩护的研究,以精细化的态度参与过数十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包括过多起厅级处级干部的职务案件,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减轻量刑、二审改判的结果。目前参与团队办理多起“套路贷”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