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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爆!主审私搭浮桥案的法官,系高考冒名顶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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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雪芬:吉林村民修建便民浮桥被抓判刑引起公愤!


近日,吉林白城洮南市瓦房镇村民黄德义因私自搭桥收费而被判刑一事,引发公众广泛关注。

今日(7月9日),瓦房镇政府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据其了解,黄德义搭建的浮桥确实存在收费情况,“但不是强制的”。

此外,针对黄德义在搭建浮桥的过程中把道路挖烂的传闻,该工作人员也进行了否认。其表示,浮桥连接着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极大缩短了两岸村民往来的距离,村民对在此处建桥的需求也较为强烈。

        黄德义当年架桥用的铁皮船。

据南都此前报道,洮南市人民法院2019年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05年至2014年,黄德义伙同他人在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洮儿河河道私自建船体浮桥,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2014年冬,又出资并组织在该处河道私自建固定桥。

此后至2018年10月,由黄德义组织排班并规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共计52950元。

2019年2月,黄德义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洮南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另外17名涉案人员也分别获刑。其中,黄德义家有3人被判刑。

7月9日下午,洮南市瓦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黄德义搭建的浮桥全长约十多米,连接着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极大缩短了两岸村民往来的距离。“(经这座桥)直接就能过去(安全村)了,能少走70多公里,特别近,时间缩短了还方便。”

因私自建桥并收费触犯了法律,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对黄德义下达通知,要求其自行拆除非法所建桥梁。据该工作人员回忆,浮桥拆除后,村民往来振林村和安全村,只能选择绕道。

2019年,河道还发生了多起溺亡事故。“两岸距离比较近,(驾驶员)对冰面不太熟悉,以为能开过岸,结果走一半就掉了,掉冰窟窿里淹死的就有四五个人。”

上述判决作出后,黄德义进行了申诉。他在申诉材料中提出,建桥是为了方便两岸村民春耕及秋收,不存在强拿硬要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过高。他说,没有向过路人强制要钱,自己光焊船体就花了13万多元,此外还有搭建费用,收取的“过路费”没有超过成本。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他已经退还全部赃款。

瓦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确认,浮桥确实存在收费情况,“但给不给都自己随便过,也不是强制的。大伙儿就图这一块儿近。”


     搭建浮桥的铁皮船,如今都已闲置。

对于网上有声音指出,黄德义在搭建浮桥的过程中存在把道路挖烂的情况,该工作人员予以否认,表示也不存在黄德义垄断浮桥过路的情况,“修道怎么还能挖路呢?桥要是不好走,也没有人会选择从这里走。”

据该工作人员了解,河道两岸村民对在此处建桥的需求较为强烈,河道两岸的百姓也曾签字表达这方面的需求。“现在浮桥拆了,大家都希望能建个桥。有河就得建桥,有桥走大伙就方便了。”

南都记者了解到,近日,洮南市副市长刘洋表示,针对“黄德义私搭浮桥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洮南市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决定,近期将在振林村附近建设一座便民桥,力争在秋收前建设完成,同时,洮南市将进一步完善交通路网,对振林村附近公路桥架设进行论证。

看到网上的一则视频,拆桥案的当事人黄德义说,在架桥之前,已经溺死亡22位乡亲,在桥拆以后,又溺死亡十多人。

黄德义提了一个问题:“为啥要断乡亲的道?为啥要抓修道的人,判架桥的人?”


如果黄德义陈述属实的话,因为拆桥,溺水遇难的十多条人命,该由谁来负责?


更没想到的是,这起引起广泛关注的奇案,还有案中案。

7月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从举报者丁永恒处获悉,该案一审审判长孙某系冒用他人名字上大学。

7月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举报人丁永恒,他说,黄德义案一家18口因私搭浮桥收费,被判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决的审判长是孙某,他曾是冒用他人名字上的大学。

丁永恒说,之所以发现此事,是因为2019年3月25日,他的女儿丁某被吉林省白城市洮南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我认为这个案子判决有问题。目前,我和律师已向吉林高法申诉,吉林高法已召开案件问询会。我在不断申诉过程中,被人告知该案的审判长孙某为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遂开始走访了解。”

后来,他找到了孙某的老家,了解到其原名叫曹某军,家中排行老六,人送外号“曹六哥”。


丁永恒说,随即,他先后向洮南市纪委、白城市纪委实名举报孙某。

2022年6月14日,洮南市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免去了孙某洮南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同年7月11日,洮南市纪委向他告知了事件的调查结果:孙某,真实姓名曹某军,冒用孙某的姓名参加高考上大学的问题查证属实,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2022年9月1日,洮南市法院工作人员回复丁永恒的录音显示,工作人员就“其举报孙某系假法官”一事回应称,纪委已有明确处理结果。丁永恒多次追问处理结果,法院工作人员称,法院按照纪委的处理意见处理,“给他处以严重警告。”

对此,丁永恒不服,孙某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却仅处以党内严重警告,“他的判决有问题,还是个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的假法官,结果仅仅革去审判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我不服。”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孙某曾回应表示:“因为丁永恒女儿的案子我是审判长,所以丁永恒一直举报我,但是这个案子是扫黑除恶的案子,需要层层把关层层汇报的,不是一个人两个人能定的,我只能说这些。我高考确实改名了,但是那是我自己考的。因为他的举报,纪委还给了我处分,目前我没有职务了,就是在法院上班的普通工作人员。

7月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孙某,针对“冒名顶替”一事,他说,“你直接联系法院政治部。”随后挂断电话。

随后,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先后致电了洮南市法院、洮南市委组织部、洮南市纪委等部门,但固定电话、手机号均未能接通。

另据媒体报道,该案的审判长名为“孙利”。



公开资料显示,孙利,曾用名曹国军,曾任洮南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据悉,曹国军出生于1966年,是洮北区德顺蒙古族乡某村的一位居民。在1986年的高考中,他在洮南市一中落榜。

1987年,曹国军在万宝煤矿二中复读期间认识了孙某,孙某是孙利的哥哥,来自内蒙古突泉县杜尔基镇。曹国军从孙某口中得知,突泉县的高考分数相对较低。由于这一信息,曹国军决定以孙某没有读高中的弟弟孙利的名字报名参加高考。因此,他成功被呼伦贝尔盟人民警察学校录取。

1989年7月,曹国军以“孙利”的身份被分配到洮南市东方红造纸厂保卫科,并于1992年6月转入洮南市法院工作。到了1994年3月,他正式成为一名法官。

2022年7月11日,洮南市纪委通报调查处理结果:孙利,真实姓名曹国军,冒用孙利的姓名参加高考上大学的问题查证属实,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这个处理很是蹊跷。

2022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施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独立入刑。

孙利应该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但孙利仅仅给了一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不仅保留了公职,连党员都没有开除。


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可以试问一下,在庄严的国徽下宣誓的,究竟是曹国军,还是孙利?


一个冒名顶替的法官,被查实了,还能继续留在法院工作,这是什么逻辑?


如果法官都能冒名顶替,那如何能保证司法正义?


是谁在包庇纵容一个有违法行为的人,留在司法系统?


来源:南方都市报、华商报大风新闻、玖奌杂货店、人我场、红星新闻 等

转自: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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