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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从辩护的角度—认定保健品诈骗的关键证据也对行为人有利

张春 广州张春律师刑事团队 2024-04-18

【办案札记】从辩护的角度——认定保健品诈骗的关键证据也对行为人有利

在涉嫌保健品诈骗的案件中,大致的经营模式是设立销售平台,以免费旅游为由,组织会期,招募各地的经销商将客户引导至销售平台,并以检测、检测报告、宣传公司保健品功效,直至客户购买保健品,案发后,侦查机关会以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实际上保健品诈骗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结合笔者办理保健品诈骗的案件,笔者从证据方面做简要的有效辩护阐述。

在实务中认定为保健品诈骗的证据,并非都对行为人不利,根据笔者的经验,以下几类证据是办案人员初步认定行为人涉嫌保健品诈骗的证据,辩护人可以从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进行无罪、罪轻的有效辩护。

1.关于公司的商事登记信息,比如说登记为法定代表人,难道就要承担主要责任?非也,法定代表人如果在设立、运作,无独立组织、策划的犯意,无独立的人事权、财产处分权,岂怎能构成相对独立的“犯罪集团”,即使有,也不一定就构成犯罪,还应当结合主观犯意与客观证据,当然商事登记信息信息还可能会证明是存在合法经营的情况。

2.如果存在检测报告那么是肯定会提取的,因为检测报告可以直接证明销售人员检测客户的身体状况的真实性,辩护人在辩护时可以从检测的机器是合格的医疗器械,还可以从销售人员具有检测资质方面进行辩护。

3.而关于提货单,可以初步证明销售平台的进货量,同事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平台销售的保健品是从其他的厂家购买销售的,这个时候有可以从厂家具有生产许可证及保健品生产的资格进行辩护,当然退一万步讲,如果保健品的真假情况难以辩护,那么律师也可以用“从犯”这个辩点进行辩护,笔者觉得在某些案件中也是可行的。

4.接着是财务表格财务是最能体现销售额的状况,从另外一方面讲,公安机关认定行为人涉嫌诈骗罪,需要制作《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这个证据也是非常关键的原始,但是并不是说行为人的公司有大量的财务表格就一定是指控的诈骗数额,这个财务表格同时也是可以反映行为人公司的经营情况的,比如员工的工资、水电、办公的日常开销等,如果实务中无罪辩护,定性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对于数额的审查应当是重中之重,那么辩护人可以从办公日常开销等情况方面进行数额之辩,争取最低的量刑结果。

5.再接着是证人证言,这里说的证人证言一般是购买保健品的客户,在实务中办案机关为了省事,证人证言的笔录都是复制粘贴的,缺乏真实、客观性,另外有些客户虽然自称是购买过保健品的客户,但是其并不能提供购买凭证、银行流水等凭证予以相互印证购买的情况,就很难避免这些所谓的“客户”薅羊毛的行为,辩护人可以从排非方面进行辩护。

以上是笔者觉得较为重要的一些证据,当然以上证据都是需要其他证据予以相互印证,但并不限于以上的证据,其中还有聊天记录电子数据、工资卡、银行流水证据笔者并未一一列举,实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及与家属、行为人沟通后的结果寻找有效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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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春专注于职务、经济犯罪辩护研究广强律所|个人微信:17060451589
专注于贪污贿赂类、经济类案件辩护的研究,以精细化的态度参与过数十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包括过多起厅级处级干部的职务案件,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减轻量刑、二审改判的结果。目前参与团队办理多起“套路贷”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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