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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观点 | 申丹:“隐含作者”: 中国的研究及对西方的影响

敬请关注——> 比较文学与翻译研究 202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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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作为叙事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布思1961年提出的“隐含作者”在中国叙事研究界得到广泛关注,成为经久不衰的热门话题。有的中国学者对这一概念的认识超越了西方学者,通过在国际一流期刊发声,帮助纠正西方学者的错误理解,在西方学界产生了积极影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布思为何会在当时的历史语境中提出“隐含作者”,认清其深层逻辑。然后考察:一、“隐含作者”在中国受到的批评,以此来看中西作者观各自的长处、局限性和互补性;二、“隐含作者”在中国得到的肯定、阐发和运用,以此来看这一概念的现实意义;三、介绍中国学者的研究对西方学界的反向影响,并探讨如何增强中国外国文学研究的国际影响力。

关键词:隐含作者  历史语境  深层逻辑  中国的研究  反向影响



建国70年来,我国的外国文学研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的研究受国外的影响很深——上世纪50、60年代主要受前苏联的影响,改革开放之后又深受西方话语的影响,而我国学者的研究则几乎未在国际上产生反向影响。然而,进入新世纪以来,有的从事西方文学研究的中国学者注意在国际上发出自己的声音,在某些方面超越西方学者的研究,在西方学界起到纠正偏误或拓展研究的作用。中国学者对“隐含作者”的研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韦恩·布思(Wayne C. Booth)在《小说修辞学》(1961)中提出了“隐含作者”(implied author)这一概念(也被译为“暗含作者”、“隐指作者”),在改革开放之后被引入中国。作为叙事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隐含作者”在中外文学研究界都得到广泛关注,成为经久不衰的热门话题。值得注意的是,“隐含作者”在西方和中国都引起了激烈的批评争议,两者之间既有相似又有相异之处。这既与对这一概念本身不同的理解阐释相关,也与学术思潮和社会历史语境的变迁密切相联。本文将首先阐明“隐含作者”诞生的语境,说明布思当初为何会提出这一概念,揭示其造成批评争议的深层原因。以此为铺垫,评介中国学者对这一概念的研究,介绍中国的研究如何超过西方,反过来作用于西方学界,并探讨如何进一步扩大中国外国文学研究的国际影响力。


一、“隐含作者”诞生的语境和其深层逻辑


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以新批评为代表的形式主义文论在美国蓬勃发展。布思属于芝加哥学派的第二代。虽然这一学派跟新批评在研究对象上大相径庭(前者重文字,后者重结构),但在基本立场上则相当一致:聚焦于文本,忽略历史语境。第一代芝加哥学派研究文本诗学,而布思创立的第二代则转向了小说修辞学,注重作者与读者的交流,着力探索作者的修辞目的和修辞效果,分析作者影响控制读者的各种手段。但布思所处的20世纪中叶,由于新批评大批“意图谬误”,学术界普遍只谈文本和叙述者,不(能)谈作者。正是在这样的学术氛围中,布思提出了“隐含作者”这一概念:


的确,对有的小说家来说,他们写作时似乎在发现或创造他们自己。正如杰萨明·韦斯特所言,有时“只有通过写作,小说家才能发现——不是他的故事——而是故事的作者,或可以说是这一叙事作品的正式作者”。无论我们是将这位隐含作者称为“正式作者”(official scribe),还是采用凯瑟琳·蒂洛森新近复活的术语,即作者的“第二自我”,毋庸置疑的是,读者得到的关于这一存在(presence)的形象是作者最重要的效果之一。无论他如何努力做到非个性化,读者都会建构出一个这样写作的正式作者的形象……正如某人的不同私人信件会隐含该人的不同形象(这取决于跟通信对象的不同关系和每封信的不同目的),作者会根据具体作品的特定需要而以不同的面貌在创作中出现。1


布思敏锐地抓住了作者在日常生活中和创作过程中状态的差异——前者自然放松,后者则进入某种“理想化的、文学的”写作状态。2尽管这是同一个人或者处于创作过程之中,或者处于创作过程之外,但为了应对当时排斥作者的学术氛围,布思采用了两种伪装手法:其一是采用“创造”这一隐喻;其二是将创作过程中的作者称为“隐含作者”,而将日常生活中的作者称为“真实作者”(real author)甚至“真人”(real man):


只有“隐含作者”这样的词语才会令我们感到满意:它能涵盖整个作品,但依然能够让人将作品视为一个人选择、评价的产物,而不是独立存在的东西。“隐含作者”有意或无意地选择我们会读到的东西;我们把他作为那个真人理想化的、文学的、创造出来的形象推导出来;他是自己选择的总和。3


中外批评界都在字面上理解“创造”一词,将“隐含作者”理解为“那个真人”或者“真实作者”在写作时创造出来的理想化的文学形象。而实际上,布思明确指出隐含作者“有意或无意地选择我们会读到的东西”,他是“自己选择的总和”:隐含作者自己做出了所有的文本选择,而不是“那个真人”或“真实作者”。倘若我们仔细考察上引布思对隐含作者的界定,不难发现“创造”其实是一个隐喻:


他们写作时似乎在发现或创造他们自己(they were discovering or creating themselves as they wrote)。


布思把“发现”和“创造”当成同义词使用,意指作者在写作时发现“自己”处于某种特定的创作状态,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自己。而且他也明确表达了“隐含作者”就是写作者:“这样写作的正式作者的形象”(the official scribe who writes in this manner),“作者会根据具体作品的特定需要而以不同的面貌在创作中出现”(the writer sets himself out with a different air depending on the needs of particular works) 。


我们知道文学作品涉及作者的编码和读者的解码:

编码过程:

隐含作者(第二自我):在理想化的、文学的创作状态中进行角色扮演,以特定方式写作作品,做出所有的文本选择。与此相对照,“真实作者”(第一自我)是处于创作过程之外、日常生活之中自然放松的同一个人。

解码过程:

文本隐含其创作者(隐含作者)的形象;读者在阅读时,从隐含作者自己所做的文本选择中推导出这位写作者的形象。


这就是布思论述的深层逻辑,完全合乎情理。然而,迫于当时反作者意图谬误、要求作者隐退、直至后来宣告“作者死亡”的学术氛围的压力,布思采用了“真实作者”(或“真人”、“有血有肉的人”)“创造出”隐含作者这样的隐喻。4布思的伪装手法构成了一个陷阱,中外学者普遍落入其中,我们不妨以胡亚敏和罗钢的解释为例:


暗含作者,又称“作者的第二自我”,他诞生于真实作者的创作状态之中。“这个自我通常比真实的人更文雅,更明智,更聪慧,更富有情感。”他的功能是沉默地设计和安排作品的各种要素和相互关系。5


如果说现实中的作者是具体的,那么所谓隐含作者就是虚拟的,它的形象是读者在阅读过程中根据文本建立起来的,它是文本中作者的形象,它没有任何与读者直接交流的方式,它通过作品的整体构思,通过各种叙事策略,通过文本的意识形态和价值标准来显示自己的存在。6


我们不禁要问:如果隐含作者不是作品的写作者,那怎么能“设计和安排作品的各种要素和相互关系”?又怎么能“通过作品的整体构思,通过各种叙事策略,通过文本的意识形态和价值标准来显示自己的存在”?由于布思当时的刻意伪装,中外学界普遍形成了这样一种不合逻辑的看法:


编码过程:

真实作者(第一自我)是作品的写作者,其在写作时创造出隐含作者(第二自我、“虚拟的它”)。隐含作者虽然不是写作者,却做出了所有的文本选择(包括“整体构思”、“各种要素和相互关系”、“意识形态和价值标准”)。

解码过程:

文本隐含的作者形象不是其写作者(“真实作者”)的,而是没有参与写作的“隐含作者”的。读者在阅读时推导出的作者形象是没有写作作品的“隐含作者”的形象。


这种逻辑混乱帮助布思达到了自己的目的:“隐含作者”表面上成了一个囿于文本的概念,与文本之外的所谓“真实作者”相分离;但与此同时,我们可以讨论这个隐含作者所做出的所有文本选择,探讨其在“理想化的、文学的”状态中与读者的交流。


二、“隐含作者”在中国受到的批评和中西作者观的互补性


经历了多年政治批评之后,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外国文学研究界为布思的《小说修辞学》提供了理想的接受土壤。1987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和广西人民出版社推出了《小说修辞学》的两个中译本(分别由华明等译和付礼军译),“隐含作者”也随之进入中国读者的视野。在开始的十来年,学界只是介绍布思的概念,但在世纪之交,出现了对“隐含作者”的严厉批评。


在《论小说作者与隐含作者》一文中,李建军认为,布思“用‘隐含作者’切断了实际作者与作品的切实联系……[隐含作者]没有现实依据、没有生命,因而也不存在性格、思想的内在统一性”;“从中国文论的观点来看,切断作者与小说之联系,必然会使小说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就会导致小说精神气韵的凋枯,也会影响小说家与读者的心灵沟通。”⑦笔者研读了国内其他学者的相关批评,均跟这篇论文一样误解了布思的原意,误以为“隐含作者”不是作品的写作者,而是作者写作时的创造物,因此认为这一概念不仅割裂了作者与文本的联系,而且还造成混乱。然而,李建军的论文有三点值得肯定:一是其对西方文论的质疑意识,这在世纪之交的外国文学研究界尚不常见;二是指出了布思的“隐含作者”与前苏联的维诺格拉夫的“作者形象”之间的本质相通;三是从中国文论出发,强调作者的经历对创作的影响。


就第二点而言,我们不妨看看维诺格拉夫的这段话:

文学作品从来总是要透露出作者形象的信息。从字里行间,从描写手法,能感觉到他的面貌。这并非是现实当中,生活当中那个托尔斯泰、陀思妥耶夫斯基、果戈里的面目。这是作家的一种独特的“演员”脸谱……问题全在于:如何根据作家的作品来勾画出这个作者形象。一切有关作者生平事迹的材料,我都断然排除不用。8


若仔细考察维诺格拉夫和布思的相关论述,我们可以观察到两者多方面的相似之处:其一,都认为作家在写作时会进入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特定创作状态,维氏认为这是“作家的一种独特的‘演员’脸谱”,布思也认为这是作者在进行角色扮演,是一种“面具”或“第二自我”。9其二,维氏认为决定这种状态的不是作者的“心理气质”,而是其“思辨的审美观点”,而这种观点“也可能是作家自己还没有意识到的(如果他思辨能力和艺术修养都不很高)”。10与此相类似,布思认为作者在创作时会进行“理想化的、文学的”角色扮演,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创作过程中的下意识行为:“他们写作时似乎在发现或创造他们自己”,“‘隐含作者’有意或无意地选择我们会读到的东西”,同时他反复强调创作过程中的“隐含作者通常都大大超越了日常生活中有血有肉的作者”。11其四,两人都认为作品隐含其创作者的形象:“文学作品从来总是要透露出作者形象的信息。从字里行间,从描写手法,能感觉到他的面貌”(维诺格拉夫);隐含作者做出了所有的文本选择,因此我们能从作品推导出其形象(布思);与此同时,两人都不考虑作者的生平。这一点遭到了广泛批评。但是,我们应该进行以下区分:


作品甲的“隐含作者”:

创作作品甲的这个人,其形象隐含于作品甲的文本选择中

作品乙的“隐含作者”:

创作作品乙的这个人,其形象隐含于作品乙的文本选择中

“真实作者”:

日常生活中的这个人,处于创作过程之外,其形象需要从其生活经历(自传、传记、日记、访谈等史料)中推导出来


如果我们能认清“作品甲的作者形象”、“作品乙的作者形象”和“日常生活中的作者形象”之间的区别,就能看到布思、维氏的作者理论和中国传统作者理论各自的长处和局限性。布思和维氏关注的是一个作品自身的作者形象,这一形象就隐含在这个作品的文本选择之中,读者通过阅读作品就能将其推导出来。然而,若要了解这一作品的“隐含作者”为何会做出那样的文本选择,就需要了解作者的生活经历和社会语境。布思和维氏的局限性在于未考虑“隐含作者”的文本选择如何受到其生活经历和社会语境的影响。与之相比,中国文论强调“文如其人”———“人”的落脚点是作者通常的性格性情、世界观、价值观、审美观等,强调的是无论什么作品都会像(或者都要像)那一个人。我们知道,一位作者在不同时期和不同语境中,为了不同目的、针对不同读者创作不同作品时,很可能会以不同的面貌出现。中国大一统的作者观的长处是整体性,短处则是对“作品甲的作者”、“作品乙的作者”以及“日常生活中的作者”不加区分。也就是说,如果中西文论能相互取长补短,就能达到对一个作品的作者形象和其创作选择更为全面和更为准确的把握。


值得一提的是,世纪之交,西方学界也出现了对“隐含作者”的批评和摒弃这一概念的呼吁,12但原因则大不相同。在中国,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引进介绍逐渐转向了对西方文论的审视评判;与此相对照,在西方,20世纪80、90年代文化研究和政治批评发展迅猛,文本的外部研究从学术舞台的边缘走到了中心,随之出现了“作者的复活”,不再需要对作者进行伪装,因此认为“隐含作者”这一概念是多余的。然而,中外学界有一点是共通的:均误解了布思的本意,误以为隐含作者是真实作者在写作时“创造”出来的,从而造成各种混乱;而这种误解和混乱也在一定范围内剥夺了“隐含作者”存在的根基。


三、“隐含作者”在中国得到的肯定、阐发和运用


如果说西方学者毫无例外地落入了布思的“创造”隐喻构成的陷阱,在中国则出现了例外。在《小说修辞学框架中的隐含作者与隐含读者》(2003)一文中,曹禧修准确地把握了“隐含作者”这一概念:


同一个人,做父亲与做儿子,做丈夫与做朋友,做教师与做学生,做官与做百姓……以及与他(她)什么也不做,远离一切“角色”位置时,其言语、行为、心理以及形象特征等各方面的表现都会有所不同,角色之内与角色之外的不同表现也就表明角色规范对人的潜在约束与影响。同理,一个拿起笔来写作的作家与放下笔休息或干别的活的作家,两者之间也会表现出某种差异,这正是“隐含作者”概念提出的逻辑基础。通常,我们把写作状态的作者称为“隐含作者”,以此与远离这一状态位置的作者区别开来。13


此文发表的三年之前,在《究竟是否需要“隐含作者”?——叙事学界的分歧与网上的对话》中,笔者对“隐含作者”进行了简要说明:


同一作者写出的不同作品往往会隐含作者的不同形象,正如一个人出于不同的目的给关系不同的人写出的信,会隐含此人的不同形象一样。布斯在说明隐含作者与真实作者的区别时,采用了作者的“第二自我”这一概念:作者在写作时(做出各种文本选择时)采取的特定立场、观点、态度构成其在具体文本中表现出来的“第二自我”。14


这两篇论文都没有落入布思的“创造”隐喻构成的陷阱。曹禧修还提供了俄国、英国和中国文学中具有说服力的实例:


隐含作者的人格形象偏离生活实态作者形象的事例在中外文学史上并不鲜见。较典型的如果戈里,在实际生活中卑劣、自私、虚伪,但这并不妨碍他在作品中以伟大和崇高的姿态来嘲笑卑劣、自私和虚伪。菲尔丁、笛福和萨克雷写了许多追求美德的小说,而他们自己却决不追求。有人说苏曼殊的生活比他的作品更浪漫,而郁达夫的作品则比他的生活更浪漫。15


笔者则以福楼拜为例:

福楼拜用了约五年时间来写《包法利夫人》,在这五年里(以及在他有生之年)发生在他身上(以及发生在社会上但影响了他)的事情,对于“真实作者”这一概念都是相关的,但“隐含作者”只是与《包法利夫人》这一作品有关。诚然,我们在读《包法利夫人》时,对于作者的种族、性别(或许还有其他作品)已经有所了解,这会影响我们对该作品隐含作者的建构,但我们的关注点是这部作品本身。16


如果能准确把握所谓“真实作者”就是日常生活中的作者,所谓“隐含作者”就是创作(某一作品)之过程中的作者(作品隐含这一创作者的形象,读者则在阅读过程中对这一作者形象进行推导),我们就不会再问这样的问题:“是真实作者写作时创造隐含作者呢?还是隐含作者指挥真实作者?如果是后者,那么,在开始写作之前隐含作者又在哪里?”17我们也不会再有这样的困惑:既然“‘隐含作者’只是一种推断出来的总体意义,它的一切都源自作家的写作,是其叙述活动的产物”,那么“叙述的终端产物何以成为叙述的动力源泉?一种需要借助叙述才能发送出来的信息何以成了自身的发送者?难道信息发送了它自身吗?”18我们也不会再这样批评布思:“一方面,隐含作者是真实作者的创造物;另一方面,隐含作者又是读者的推断物”,这“恰恰暴露出布思在论述隐含作者时的一个悖论”。19


在发表于《文学评论》2011年第5期的《对于“隐含作者的反思与重释”》中,马明奎写道:

如果说西方学者由于不理解布思将真实作者的权力让渡给隐含作者的良苦用心而搞混了两个概念,那么申丹则是在超越二元对立思维方式的前提下接近布思本义的。申丹强调:(1)隐含作者的本位超越内外真隐,是某种大于真实作者的功能状态,它无所不在;(2)隐含作者有着为真实作者所没有的全知全能,唯其如此,作品才是其各种选择的结果;(3)隐含作者与真实作者相位不同,在叙述交流过程中承担着各自不同的人性权力和人格责任。20


马明奎的阐释超出和扭曲了笔者的本意,这三点需要纠正为:(1)一部作品的“隐含作者”就是这一作品的写作者(其创作出来的作品隐含其形象),而在创作过程之外、日常生活中的同一个人是“真实作者”;(2)隐含作者在写作时做出了所有的文本选择,而真实作者处于创作过程之外,因此未做出任何文本选择;(3)作品中的各种选择体现的是隐含作者(而非真实作者)的立场、观点、态度。但是,隐含作者的选择很可能会受到其生活经历(真实作者)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的中国学者误以为隐含作者是真实作者在写作时创造出来的,却依然看到了这一概念的价值。譬如,赵毅衡尽管误认为隐含作者“是作者通过作品的写作创造出来的一个人格”,21但他正确地指出:


隐指作者的概念对于现代文学批评来说至为重要。目前我国批评界的很多混乱的说法,有不少就起因于将作者与隐指作者相混淆,认为作品中的价值观一定是作者思想意识的一部分。游国恩的《中国文学史》论到王绩的诗《过酒家》:“此日长昏饮,非关养性灵,眼看人尽醉,何忍独为醒。”说王绩“从庄子学来一套既愤世又混世的人生哲学”。我们至多只能说这首诗的隐指作者有这样的思想,“佯狂”是写诗者经常采用的姿态。关于王绩本人,我们所知极少,何必遽下断语?22


可以看出,我们仅需要仔细考察一个作品本身,就能推导出其“隐含作者”的形象(诚然,个人推断未必正确);与此相对照,若要了解“真实作者”,我们则需要把目光转向作者的生平,考察传记、信件、访谈等各种史料。


布思不仅关注创作过程中“隐含作者”与日常生活中“真实作者”的不同,而且也强调前者常常会进入不同寻常的“理想化的、文学的”创作状态。刘月新对此加以阐发:


文学创作是一种想象性的虚拟活动,与游戏活动具有相通的本质属性,它们都创造了不同于日常生活经验的全新的审美经验……在现实生活中,作者……受到狭隘阶级利益和片面社会关系的制约,受到占有欲与功利心的驱使……而在艺术活动中,作者却能站在审美高度去远距离观照现实人生,摆脱现实关系的制约和现实个性的局限。23


虽然刘月新误认为“作者是执笔写作的人,存在于作品之外,‘隐含作者’是作者的创造物,存在于作品之内”,24但他很好地把握了布思对日常生活和创作过程的区分。他从这一区分出发,对中国传统文论的短处加以质疑:


中国古代文学受儒家思想影响颇深,主张“诗品出于人品”,“文如其人”……其实,问题决不如叶燮等人想象的那样简单,原因有二:从理论角度看,文学作品是作者想象与创造的产物,文学语言体现了作者的艺术创造才能,与一般实用言辞毕竟有很大不同……从文学创作实践观之,古今中外作品与作者分裂的现象并不鲜见。即以中国古代论,明朝大权奸严嵩人品极为恶劣,然其《铃山堂集》却不乏“晚节冰霜恒自保”之类的清峻诗句。25


这很好地把握了“隐含作者”的要旨之一:将创作过程中的作者与日常生活中的同一人加以区分。布思提出“隐含作者”还有一个重要目的,即将同一作者名下不同作品的作者形象加以区分。赵毅衡指出:


同一个作者可以写出完全不同的隐指作者,因为他完全可以在不同的作品中使用完全不同的价值集合,有时是因为他思想变化了,有时却可能是他戴上了不同的面具而已。讽喻诗和闲逸诗有两个完全不同的白居易,久为我们所知,宋人写的诗和词经常判若二人。《蚀》三部曲的隐指作者与《子夜》或《林家铺子》的隐指作者很不同:前者热烈而悲愤,后者冷静而观察犀利。26


这段文字很好地把握了一部作品的隐含作者如何不同于另一作品的隐含作者。但是,我们也需要根据布思的原意对表达略作修正:一个人在创作不同作品时可能会持不同的立场,戴上不同的面具,因此这些作品的隐含作者可能会大不相同。


布思在《小说修辞学》中还提出了“隐含读者”,即隐含作者心目中的理想读者,其对隐含作者具有制约作用:“正如某人的不同私人信件会隐含该人的不同形象(这取决于跟通信对象的不同关系和每封信的不同目的),作者会根据具体作品的特定需要而以不同的面貌在创作中出现。”27刘月新也提到了这一点:


作者如何描写对象和评价对象,都会受到读者期待视野的暗中控制与引导……作者通过与理想读者[隐含读者]的对话,把自己提升到理想的高度,摆脱现实人格与个性的偏狭,走出自我封闭的疆域,内心获得自由与超脱,发现了更加完美的境界,实现了更加完美的自我形象,生成与广大读者心灵相通的“隐含作者”。28


这很好地把握了“隐含读者”对“隐含作者”创作选择的制约,但忽略了不同作品的不同“隐含读者”之间的差异,最后一小句中的“广大读者”明确体现了这种忽略。我们需要把握住:一个人在创作不同作品时,很可能心目中会有不同的“隐含读者”,因此会以不同的“隐含作者”的面目出现。


如前所述,布思当初提出“隐含作者”有一个重要原因:不满读者将叙述者与作者相混淆。他在《小说修辞学》中同时提出了“不可靠叙述”(unreliability)这一概念,并且将“隐含作者”视为衡量不可靠叙述的标准:符合“隐含作者”规范的叙述就是可靠的;若不符合,就是不可靠的。众多中国学者采用这一标准,着力挖掘叙述者的不可靠性,取得了丰硕成果。据2019年4月18日中国知网的数据,以“不可靠叙述”为主题,可检索到660条结果,包括427篇期刊论文;以“不可靠叙述”为篇名,也可检索到186篇期刊论文。尽管不少人误认为“隐含作者”是“真实作者”在写作时创造出来的,但他们基本都把握住了一点:以某一作品本身体现的隐含作者的规范(而不是作者的一贯立场)作为判断该作品不可靠叙述的标准,成功打破了“文如其人”的传统阐释框架的束缚。


四、中国学者的研究对西方学界的影响


布思2005年离世后,美国的《叙事》(Narrative)这一叙事研究顶级期刊将2007年第2期设为纪念布思的特刊。该刊共登载六篇论文,分别由戴维·里克特(DavidH. Richter)、申丹(Dan Shen)、多萝西·黑尔(Dorothy J. Hale)、哈里·肖(Harry E. Shaw)、詹姆斯·费伦(James Phelan)和彼得·拉比诺维茨(Peter J. Rabinowitz)撰写。除了笔者本人,其余五人都是芝加哥学派第三代的代表人物和著名叙事理论家。笔者以“布思的《小说修辞学》与中国的批评语境”为题,重点介绍了中国学者对“隐含作者”这一概念的阐发。


针对西方学界对布思的普遍误解,我在那篇论文中着重介绍了中国学者对布思的正确理解,29包括曹禧修对“隐含作者”与日常生活中的同一人之关系的双向阐释:在有的情况下,隐含作者要高于真实作者,而在有的情况下,隐含作者则体现出真实作者所没有的一些弱点。30针对西方学者聚焦于读者的解码过程,有意无意地将隐含作者文本化,我重点介绍了刘月新对编码过程中隐含作者的探讨。他虽然也落入了“创造”一词构成的陷阱,但其论述不乏值得西方学者借鉴之处(我在介绍时偏重这一方面,未提及他与西方学者同样的误解)。刘月新将文学创作与游戏活动加以类比,说明在审美创造过程中隐含作者如何超越日常生活中社会关系和实际考虑的束缚,成为更加理想化的“第二自我”。31我还重点介绍了佘向军对隐含作者与真实作者之关联的阐释(也避开了他对“创造”隐喻的误解)。佘向军借鉴弗洛伊德的学说,以劳伦斯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为例,探讨隐含作者与现实作者的互补。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生理缺陷,劳伦斯私生活保守,但其小说中有大量对健康性欲的描写,用艺术形式进行“替代性的满足”,这体现出隐含作者与现实作者的“人格互补”。此外,佘向军指出,在现实生活中,作者的人格很丰富复杂,有的作品的隐含作者的特质看上去跟现实生活中作者的特质不相符,而前者实际上是后者某一方面的特质乃至其整个人格的投射。32当时,西方学者倾向于将隐含作者与现实中的作者相隔绝,佘向军则强调了两者之间的关联。


笔者在文中指出,像刘月新和佘向军这样的中国学者聚焦于创作过程,而非像大多数西方学者那样聚焦于读者的解码过程,仅将隐含作者视为一种文本功能。这种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源于中西批评语境的不同。布思提出隐含作者是为了应对重视文本而排斥作者的学术氛围,不少其他西方批评家也受到这种氛围的影响,同时误解了布思的“创造”隐喻,因此将隐含作者囿于文本。与此相对照,中国学界没有受到这种学术氛围的束缚,有的学者即便误解了布思的“创造”隐喻,也能聚焦于编码过程,将“隐含作者”视为进入了另一种状态的作者。


针对西方学界对布思“隐含作者”的普遍误解,笔者在文中用了较多篇幅来阐明布思这一概念的深层逻辑,说明“隐含作者”既处于文本之外(作品的写作者),又处于文本之内(其做出的文本选择隐含了其形象,读者通过阅读文本推导出其形象),这一概念完全符合逻辑。《叙事》期刊主编詹姆斯·费伦在该期编者按中说:“申丹探讨了布思充满争议的隐含作者这一概念,对这一概念的深层逻辑进行了富有洞见的分析。”33这一分析之所以会得到主编的公开赞赏,是因为数十年来,西方学界普遍字面理解布思的“创造”隐喻,造成不少混乱。费伦是布思最为信任的接班人,但在读到笔者的论文之前,他也误认为隐含作者是真实作者写作时创造出来的一个版本。34


此后,依然不断看到西方学者对隐含作者的误解,笔者又撰写了《何为隐含作者?》,投给《文体》(Style)期刊。这篇论文不仅得到匿名评审专家的高度赞赏,而且促使《文体》期刊将2011年第1期专门用于探讨隐含作者。该期共登载10篇论文,前4篇对“隐含作者”持反对态度,后面6篇则对这一概念加以捍卫,笔者的论文被置于捍卫组的首篇。35该期特邀主编布赖恩·理查森(Brian Richardson)在前言中说:“申丹指出了对布思的论述的各种严重误解,对隐含作者进行了强有力的新的捍卫。”36这篇捍卫“隐含作者”的论文没有机会反驳在《文体》同一期上登出的四篇反对“隐含作者”的论文(其角度各异,但均误将隐含作者视为作者在写作时的创造物)。笔者又撰写了以《隐含作者、作者的读者与历史语境》为题的论文,在美国《叙事》期刊2013年第2期发表。该文逐一剖析了那四篇论文,指出了每一篇中的逻辑混乱和对布思的误解。37


在世界上第一部《叙事学手册》(Handbook of Narratology)里,“隐含作者”这一重点词条由德国学者沃尔夫·施密德(Wolf Schmid)撰写。在这一权威参考书的第1版中,他将隐含作者文本化了。在读到笔者发表在《文体》上的《何为隐含作者?》一文后,他改变了对隐含作者的看法,在该书的第二版中进行了局部修改和补充。他在开篇的定义中,将隐含作者不再界定为“包含在作品中的(contained in a work)作者形象”,38而是更改成了“由作品唤起的(evoked by a work)作者形象”。39他还特意在“解释”部分增加了一段文字,仅仅提到叙述者和(隐含)作者,不再提真实作者。他说:“所有表达叙述者的创作行为最终都是推导[隐含]作者形象的标识,叙述者是[隐含]作者创造出来的。”40他还指出笔者的那篇论文“清楚阐述了隐含作者在当今批评语境中的相关性和重要意义”。41其他西方学者在读到笔者的论文后(包括发表之前的文稿),一般都像施密德那样,不再把隐含作者视为作者在写作一个作品时的创造物,而是视为这一作品的写作者。42诚然,他们在论述时,常常会在先前的误解和后来的正确理解之间摇摆不定,而且有的学者依然偏重解码过程,聚焦于读者对隐含作者的推导。


如前所述,布思在提出隐含作者这一概念时,强调同一人在创作不同作品时可能会持大相径庭的创作立场。西方不少学者对此认识不清,在面对凯特·肖邦(Kate Chopin)这位女性主义作家时,误以为其作品的立场都是进步的。针对这一情况,笔者在美国的《今日诗学》上发表了《隐含作者、综合考虑与〈黛西蕾的婴孩〉中的潜藏文本》,43揭示出肖邦不同作品的不同隐含作者在种族立场上的对照,甚至对立。此外,还在欧洲《文学语义学》上发文,指出肖邦《一小时的故事》并非女性主义的作品,其隐含作者的立场与肖邦《觉醒》的隐含作者的立场形成鲜明对照。44针对赞成“隐含作者”这一概念的西方学者倾向于忽略作者的生活经历,笔者在这两篇论文中都着重指出:肖邦不同作品的隐含作者所持的迥然不同的立场与其生活经历密切相关,需要加以综合考虑。


结语


中国学者若从事外国文学研究,需要尽力扩大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从理论研究来说,我们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发现西方学者在理论阐释上的偏误,抓住机会予以纠正。西方学者普遍误解了“隐含作者”,处于不同社会文化环境中的中国学者有的避免了误解,有的即便误读了布思的“创造”隐喻,其论述中也有可供西方学者借鉴之处。我们在向西方学界介绍中国学者的研究时,可注意扬长避短,重点介绍中国学者论述中的长处。此外,需要旗帜鲜明地剖析西方学者的错误阐释,指出正确的解读方式,以求减少不必要的批评争议,并看到相关概念当今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二是提出新的理论概念和研究模式。聂珍钊在西方发表了论文,系统阐述了“文学伦理学批评”的理论;45笔者在西方发表的论文和著作中,提出了“整体细读”、“语境决定的反讽”、“隐性进程”、“双重叙事进程”等概念和模式。46就作品阐释而言,我们要善于发现西方学者阐释中出现的偏误。不少西方学者戴着“进步”的有色眼镜来看凯特·肖邦的作品,将《黛西蕾的婴孩》阐释成反奴隶制的,或将《一小时的故事》阐释成女性主义的。如果我们借鉴布思对隐含作者的探讨,揭示出这些作品隐含作者的真正立场,并说明这些立场与肖邦生活经历(所谓“真实作者”)的关联,就能帮助推进西方的文学批评,并能很好地展示理论与批评的相互作用和相互促进。


无论是从事理论研究还是文学批评,我们都不能迷信西方的权威看法或普遍流行的观点,一定要仔细研读理论原文和作品原文,排除阐释定见和批评定论的干扰,做出中国学者的独立判断,并争取能把影响不断拓展到国际学术界。

参考文献和注释省略,全文请参阅《国外文学》2019年第3期。


作者简介:申丹,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长江学者,主要丛书叙事文学和文体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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