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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州中院:《人民的名义》黑我法院,这锅我们不背!

2017-04-09 李元元 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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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火得一塌糊涂的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在湖南卫视热映,其中关于大风厂与山水集团之间的法律纠纷让不少的法律人犯了职业病,纷纷撰文分析剧中存在的各种“硬伤”。剧中京州中院对山水集团与大风厂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到底是否存在严重错误?


抑或,是不是“京州中院”被《人民的名义》黑了?是否存在部分网友所说的为了突出检察机关形象而“贬低”公安、法院的情况?鉴此,本文作者想象:“京州中院”外宣部门组织发声——《人民的名义》黑我法院,这锅我们不背。


实际上,影视作品源于现实又高于现实,大家不必较真。本文写作是法律人技痒、利用周末时间,以剧情为背景进行法律分析,以博读者一乐。


经常一些电影和电视,总是被一些故事情节中的法律常识性错误弄得一头雾水:竟然某个电视剧中看过检察院对某案件作出判决的镜头,当时作者直接懵了,以为自己7年以来学的法律全部是假的。借此机会,作者顺便给电视和电影导演提个小建议:以后拍电影或电视剧涉及专业问题时,不管是法律问题还是其他问题,尽量聘请相关行业专家把把关!


一、没有证据表明股权质押合同存在“流质条款”,且剧情的发展也证明了质押合同不存在流质条款。


剧中反复强调,山水集团取得大风厂的股权,有法院的判决作为依据,而且汉东省检察院的检察长季昌明也反复强调,山水集团取得大风厂的股权的判决在表面上看是没有问题。因此,可以初步断定,京州中院对于该案的判决,应该在适用法律和事实认定上,不存在问题。况且,在《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流质”的情况下,“京州中院”不可能傻到直接将涉案的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


退一步讲,如果法院判决存在错误,那么汉东省检察院有更简单的办法解决该问题,即提出抗诉。“高智商”的检察官侯亮平、老检察官陈岩石及检察长季昌明不可能想不到这一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汉东省检察院作为上级检察院,完全可以向汉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对山水集团与大风厂之间的股权纠纷一案进行再审。但汉东省检察院、最高检都没有这么做。这就更印证了剧中的法院判决没有错误。所谓股权质押合同存在流质条款,法院枉法裁判,完全是各位看官主观臆想的产物。让京州中院蒙受了不白之冤?


二、法院把股权判给山水集团,有两种合法合理的解释


按照剧中交代的相关情况,大风厂的法定代表人在被关进看守所后,与员工持股会代表郑西坡有一段对话,大概的意思是,该股权质押没有召开股东会决议,已经办理过工商登记,且法院经过一个非常简单的程序就将股权判给了山水集团。请各位注意,蔡成功说的是法院通过一个非常简单的程序就把股权判给了山水集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把股权判给山水集团,有两种合法合理的解释:


1、在大风厂到期不能偿还山水集团5000万的过桥贷款时,山水集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百九十七条有关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实现担保物权。鉴于大风厂经营已经出现严重困难,严重资不抵债,所以在拍卖变卖过程中,无人应买。故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裁定将涉案股权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折价给山水集团。


2、山水集团与大风厂之间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已经申请公证为可供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在大风厂到期不能还债的情况下,山水集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有关的规定,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鉴于大风厂经营已经出现严重困难,严重资不抵债,所以在拍卖变卖过程中,无人应买。故执行法院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将涉案股权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折价给山水集团。


当然,即使经过的不是简单的程序,而是复杂的诉讼程序。在法院作出山水集团胜诉的判决后,山水集团行使股权质权,对大风厂的股票进行拍卖变卖,也会出现上述直接将股权以以物抵债折价给山水集团的可能。


因此如果山水集团根据以上三种情形取得大风厂的股权,那就是合法的,法院的判决、裁定应该没有问题。


三、大风厂的那块地怎么才能值十个亿?


有人肯定会提出,不是说大风厂占的土地价值十个亿吗?怎么可能严重资不抵债。提出这个问题的人,可能不太了解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土地用途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最核心的制度。何为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简言之,即根据土地不同用途,对土地进行不同的管理,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工业工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林地、水域、山地、未开发地等。


本案中所涉及的大风厂的土地,如果归大风厂所有,应该属于工业用地性质。工业用地容积率低,用途管制极为严格,不能用来建造住宅商业并对外出售,且用地期限只有五十年,因此往往价格极为便宜。因此,大风厂将涉案的土地以工业工地的方式向外拍卖变现,因为用地性质的限制,可能价值较低,甚至无人应买而流拍。本文作者参与过一些企业破产偿债拍卖工业用地的案例,经常出现流拍的情况,甚至出现二次流拍,相关资产难以出售


那么,为什么剧中会说那块地可以值十个亿呢?因为大风厂被解散了。大风厂被解散后,才会有所谓的职工安置问题,否职工安置问题无从谈起。在大风厂解散以后,政府通过征收的方式将土地重新收归国有,将土地性质变更为商业用地或住宅用地。然后通过“光明峰项目”,将土地重新以招拍挂的形式进行出让。此时,涉案土地的价值因为用地性质的变化将会飙升,才会出现剧中所谓大风厂的土地价值十亿的说法。


这一解释也可以从山水集团的老总高小琴处得知,因为高小琴曾找京州市委书记李达康协调解决拆迁问题,而拆迁问题的背后必然是征地问题。因为没有征收,政府部门不可能也没有理由介入拆迁。因此,可以推测大风厂的土地在大风厂解散或进入清算程序后已经被征收。这也是为什么高小琴会说京州原副市长丁义珍收了蔡成功的钱,让蔡成功多生产了六个多月。如果大风厂没有没解散,土地没有被征收,就不存在所谓的“多生产六个月”这回事儿。


那么山水集团取得大风厂的股权,从中的收益点在哪儿呢?笔者以为,山水集取得大风厂的股权所获得的收益在于:取得了与政府谈判征收补偿款数额的权益。这个权益是完全有利可图的,理由是任何一次征收必然伴随着溢价,否则政府的征收与被征收对象无法达成一致,征收将极为困难。这是山水集团真正符合逻辑的盈利点。至于剧中说山水集团已经取得了大风厂的土地,可能的解释有二:一为取得了与政府谈判征收问题的权利,一为山水集团已经通过招拍挂程序重新取得了土地。但后一种解释最为顺畅,因为剧中新的“光明峰项目”总指挥孙连城会说京州的土地已经被原副市长丁义珍给卖光了。这些被卖的土地没有理由不包括大风厂的土地。只是有可能在买的时候,价值还没有这么高。


我们通过以上分析可知:(1)如果该土地在大风厂名下,无论如何都值不了十亿,因为工业用地的性质所限。(2)大风厂的土地已经被政府征收,且用地性质变为住宅商业用地,并且已重新出让。(3)山水集团不是通过受让大风厂的股权取得现值十亿的大风厂的土地,而是通过重新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涉案价值十亿的土地。


四、山水集团接受大风厂的股权作为大风厂借款的质押,应该属于经营决策失误,对于山水集团而言意义不大。


质权是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物权,且股权可以作为质押物。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股权可以质押,质权自工商部门办理完成登记时设立。但本剧中的问题是,山水集团接受了债务人大风厂的股权作为质押物,这一点非常反常。因为接受债务人公司自身的股权作为质押,对于债权人而言几乎毫无意义。理由是:


1、如果大风厂到期不能还债,山水集团可以主张实现质权。但实现质权之前要根据大风厂的资产负债情况及盈利能力等确定股权价值。如果大风厂对山水集团负债5000万,导致资不抵债或者资产负债比极高,那么可以想见,大风厂的股权要么值极低,要么一文不值,根本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接受债务人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能够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是股权而非公司资产,在债务人同时存在其他债权人时,拥有股权质权的债权人只能跟普通债权人一样,先以作为债务人的公司的财产清偿债务。因为只有在清偿完毕所有债务后,才能确定被质押的股权的价值,这就无异于接受股权质押的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任何担保的债权。因此,除非山水集团想去的大风厂的控制权,否则接受大风厂的股权作为借款的担保,无异于自己担保自己,自己给自己挖坑。


2、如果大风厂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极低,到期能够还债。那么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公司资产的方式偿还债务,那么有无股权质权,都可以实现债权,该股权质权就没有意义。


3、股权拍卖变卖的程序特别复杂,因为要受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因此一般人不敢贸然购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而且作为新股东的外人进入,如果不了解内部情况,进去就是等于“受欺负”,除非能够直接取得公司的控制权。


因此,我们认为山水集团接受大风厂的股权作为质押,属于经营决策失误,意义不大。

五、山水集团取得大风厂百分之百的股权后,不处理职工安置问题,不符合逻辑,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剧情介绍,蔡成功与山水集团签订过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山水集团无需负责大风厂员工的职工安置问题。对此我们认为:


第一,如果真的存在剧中所谓的“补充协议”,那么这个补充协议因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肯定会被法院确定为无效。


第二,山水集团取得大风厂百分之百的股权后,山水集团即当然承受了大风厂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山水集团完成了对大风厂的并购,且并购采取的股权并购,而非资产并购。山水集团作为收购人,在采取股权并购的情况下,在对外这一层法律关系上,必须全盘继受大风厂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公司法人财产及责任的独立性,故不可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山水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安置职工的责任。


第三,蔡成功作为大风厂的原法定代表人兼控股股东,在大风厂股权已归山水集团所有后,已经无权在与山水集团签订所有的排除安置职工义务的协议。理由是此时的蔡成功已经跟大风厂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六、大风厂的股权是怎么被质押的?


根据蔡成功与郑西坡的对话,股权质押没有召开股东会。那么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解释。


第一,以本公司的股权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不属于应由股东会同意的情形。《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我们认为,为担保大风厂所欠债务,蔡成功将大风厂的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同意的情形。因为股东才是股权的权利人,故此时的担保人是股东,而所担保的债务是大风厂的债务,故其属于“公司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而不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不需股东会的同意,只需要作为出质人的股东本人同意即可。


第二,蔡成功能够将百分之百的股权质押出去,可能性只有一个:大风厂的员工持股会印章由蔡成功保管,蔡成功偷盖持股会印章,完成了股权质押。


第三,本案中蔡成功说员工告他,可以帮助大风厂要回股权,完全是常识性错误。(1)蔡成功百分之五十一的股权肯定无法要回,因为蔡成功就是出质人,又是借款的经办人;(2)员工通过持股会持有的股份也无法要回,因为主张山水集团在取得质权的过程中存在恶意非常困难。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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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

(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

(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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