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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豪研究】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与民商事判决互认与执行迈入一体化新时代
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与民商事判决互认与执行迈入一体化新时代
自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交流愈发频繁,但是由于两地为各自独立且平等的法域,区际法律冲突不可避免会产生。相互认可与执行判决作为司法协助的一种方式,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内地与香港实行的社会制度与所属法系均不同,这对两地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造成了较大阻碍。所以,继内地与香港在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仲裁裁决执行、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的互认、民商事委托提取证据、婚姻家事案件判决的互认执行等五项安排签署后,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又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民商事判决互认和执行安排》),2019年4月2日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仲裁保全安排》),并根据2000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称《仲裁裁决执行安排》)实践情况,于2020年11月27日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下称《仲裁裁决执行补充安排》)。至此,基本实现了两地在民商事领域及仲裁领域司法协助的全面覆盖。
(一)案件类型:除了8类案件外,将民商事纠纷全部案件类型纳入互认范围
(二)判决范围:突破管辖协议的限制,明确实体裁判的边界
(三)住所地:丰富住所地内涵,便于当事人的申请
(四)判项内容:将金钱判项、非金钱判项均纳入互认范围,明确排除惩罚性赔偿
(五)救济途径:加快判决互认和执行效率
(一)保全范围
(二)保全受理法院、申请期限
(三)保全提交材料
(一)明确了两地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应包括“认可”和“执行”两个程序
(二)将所有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都纳入到《仲裁裁决执行补充安排》的适用范围
(三)取消对仲裁裁决的“平行执行限制”
(四)明确了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和作出后均可向法院申请保全或强制措施
(一)《民商事判决互认和执行安排》的影响
(二)《仲裁保全安排》和《仲裁裁决执行补充安排》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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